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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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關部門、各省轄市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 為了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責任約束機制,降低投資成本,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業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遵照執行。
《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責任約束機制,實現項目建設和使用的建管分離,降低投資成本,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實施工程建設管理,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且使用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或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占總投資額30%以上或者使用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或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本規定所稱財政性建設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非稅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 本規定所稱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是指政府信用擔保的和需用財政性資金歸還的債務性建設資金。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及對代建單位資格審查和管理;省財政廳參與代建制工作并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跟蹤與監督管理;省建設廳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管,審計、監察、城建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和建設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過程代建的,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選定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建設階段代建的,在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選定代建單位實施代建。 第七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依法進行招標。 代建單位不得擅自將代建項目轉讓給其他單位代建。 第二章 項目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職責 第八條 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的性質、選址、功能、規模、標準、工期、質量。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中提出對代建單位的資質和經驗要求,擬訂選擇代建單位的招標方案。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對代建單位的資質和經驗要求,擬訂選擇代建單位的招標方案; (二)參與或組織項目相關設計編報工作。全過程代建的,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參與項目施工圖設計; (三)負責自籌資金的籌措; (四)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 (五)委托代建單位辦理或負責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和產權產籍登記等法定建設手續; (六)監督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七)參與工程交工與竣工驗收。 第九條 項目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相關設計編報工作。全過程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施工圖設計;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施工圖設計; (二)受項目使用單位委托辦理建設工程招標、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和產權產籍登記等法定建設手續。依法承擔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 (三)作為招標人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選擇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商; (四)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所簽訂的合同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按項目進度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向省財政廳報送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省建設廳報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情況; (六)向省財政廳報送建設資金支出預算、決算和建設資金撥付等報告; (七)整理、匯編和移交工程建設檔案; (八)按批準的資產價值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在建設期間行使項目建設單位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事項目建設管理相匹配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代建項目規模相應的設計、監理、工程咨詢、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一項或多項資質。 第十一條 項目代建單位或者與代建單位有上下隸屬關系的法人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或施工。項目代建單位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招標、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代建項目的招標、監理工作。 第三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報項目建議書,明確擬采用的代建方式,省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中應提出選擇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方案,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審定招標方案。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提出選擇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方案,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審定招標方案。 第十三條 由項目代建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過程代建的,由項目代建單位根據項目代建初步合同組織編報。建設階段代建的,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組織編報。 第十四條 由項目代建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省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項目代建費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全過程代建的,由項目代建單位組織編報。建設階段代建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編報。 第十五條 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作為招標人或者授權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全過程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進行。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并經審查通過后進行。 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文件經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查后方可發布。 第十六條 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中的商務標應包括代建項目的代建費、工程費等指標。 第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招標人將評標報告報送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審查認可后方可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相關代建合同。全過程代建的,簽訂項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建設階段代建的,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直接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等控制要求,并明確項目實施的招標方案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 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項目代建合同經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查認可后方可簽訂。 項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中標人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出具銀行資金保函。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和整個工程完工后,項目代建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合同約定分別進行交工和竣工驗收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項目代建單位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建設檔案、竣工資料、資產等移交手續,將項目的管理和使用權交給項目使用單位;省財政廳將銀行資金保函返還項目代建單位。 第四章 代建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代建費由項目代建單位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向代建單位撥付代建費。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額不超過代建費總額的75%;項目代建單位將項目管理和使用權移交項目使用單位一個月內,代建費撥付額不超過代建費總額的90%;其余代建費在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期滿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二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代建項目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嚴格建設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項目代建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和材料、設備招標結果,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或直接撥付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 項目代建單位在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可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不超過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額10%的建設資金,作為建設啟動資金和代建單位簽訂各項工程合同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對省財政廳指定實行建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將自籌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原則上自籌資金按照項目實施進度需要與政府投資資金同比例按時劃入財政專戶。 第五章 代建項目的獎懲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對于決算節余或超支的建設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決算投資比代建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有節余,從項目節余資金中提取不超過30%的資金獎勵給代建單位,但最高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余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返還各出資方; (二)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的超支資金由項目代建單位自行承擔。 經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認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節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六條 項目代建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致使代建項目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或者項目代建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項目竣工決算節余資金全額上繳財政,超支資金全部由項目代建單位承擔,同時對項目代建單位處以銀行資金保函額50%的罰款并扣減20%的代建費。為達到設計要求或工程質量要求而采取補救措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項目代建單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工期交付代建項目的,每延遲一天按項目代建單位銀行保函額的0.1%扣減代建費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 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對代建項目進行的稽察、審計、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代建單位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該項目代建單位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投標。 第二十九條 受政府部門委托參與對代建項目、代建單位進行咨詢、評審的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評審意見嚴重失實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省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獎懲的具體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的相關配套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的市和各縣(市)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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