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時間:2007-10-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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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國家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將我省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1. 退休人員(不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過下表所列標準乘以各地調整系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系數低于0.6的縣市按0.6執行)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再按照當地調整系數乘以75元的標準增加,不足75元的按75元增加。
3. 2006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按1、2兩項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4.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50元。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33個養老保險基金困難市、縣(市),由省采取與省政府六項考核任務掛鉤考核的辦法予以適當補助。
四、調整時間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五、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通知精神以及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調整的具體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批后實施。
六、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盡快組織實施,把工作做細、做好。同時,要千方百計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提高征繳率,努力做到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加大清欠力度,多方籌措資金,強化支出管理,杜絕流失浪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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