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對省政府所屬各部門、省轄市政府和由省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規范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效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復議決定的辦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條件但不屬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授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辦理;
對法律關系明確、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授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處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報省政府決定。
(三)省政府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應按決定要求及時履行。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將履行情況報告省政府。
二、關于行政復議案件中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辦理
對行政復議案件中申請人提出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申請,實行法制機構統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機關分別提出審查意見、法制機構統一答復工作制度。
(一)審查內容
對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以下審查:
1.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抵觸;
2.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4.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否適當;
5.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二)審查程序
1.對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定文件的審查,由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組織辦理,報省政府領導決定。具體程序為:
(1)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收到審查申請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送省政府辦公廳;
(2)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后5個工作日內,將《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的函》發送原文件起草機關;
(3)原文件起草機關自收到《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的函》之日起10日內,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
(4)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在收到原文件起草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政府領導決定;
(5)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在省政府領導作出決定后次日內,將審查意見轉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將審查決定函告規范性文件轉送機關或申請人。
2.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文件的審查,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辦理,并作出審查決定。具體程序為:
(1)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收到審查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的函》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原文件制定機關;
(2)原文件制定機關自收到《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的函》之日起10日內,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
(3)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收到原文件制定機關的初審意見后,召開集體審查會議,并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
(4)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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