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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江蘇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24 10:18 字體:[ ]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推進實施名牌戰略,規范江蘇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提高我省產品的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名牌戰略實施綱要(2005—2010年)》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經征求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各委員單位意見,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制定了《江蘇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實施名牌戰略,規范江蘇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提高我省產品的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名牌戰略實施綱要(2005-2010年)》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名牌產品,是指在一、二、三產業中經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農業名牌、工業名牌和服務業名牌。
  江蘇農業、工業名牌是指在我省境內生產、實物質量水平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的農業產品和工業產品。
  江蘇服務業名牌是指以優質的服務價值觀為核心,體現服務特色、展示服務形象的理念標識,是服務主體向服務對象所提供的優質服務的體現,是在同行業內具有標桿作用,并被市場和社會各界普遍認可和接受,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和追隨度,反映該服務主體的經營決策、文化理念、經濟實力、組織管理、服務創新和整體形象的綜合標志。
  第三條 江蘇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消費者)滿意為宗旨的評價機制。
  第四條 江蘇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江蘇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推進江蘇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第六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有關社團組織、政府部門和專家組成。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江蘇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七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江蘇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江蘇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業產品申請江蘇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
  (二)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
  (三)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必須具有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四)質量管理規范,科學有序;
  (五)農產品生產環境、生產(加工)技術規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相關標準,由法定檢測機構提供檢測報告;
  (六)產品在省內生產,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使用、產品批量生產達三年以上;
  (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九條 工業產品申請江蘇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在省內生產或者組裝,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使用、產品批量生產達三年以上;
  (二)產品實物質量在本省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規模、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已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或具有較強的出口競爭能力;
  (四)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無法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按照在國內具有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企業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產品研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并通過ISO9000標準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認證;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
  (九)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十條 服務業企業申請江蘇名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服務內容明確,注冊商標合法有效;
  (二)企業年納稅額、主營業務年營業額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前列;
  (三)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服務標準,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相關認證,并有效運行;
  (四)企業需提供近兩年內由省級以上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用戶滿意度調查報告;
  (五)企業近三年無重大質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投訴處理及時,滿意率達100%;
  (六)企業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受理江蘇名牌產品申請:
  (一)連續三年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或者虧損的;
  (二)近三年內在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檢查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規模;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產品標準水平、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計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當年江蘇名牌申報評價指南,每年產品申報具體條件要求以當年申報評價指南為準。
  第十六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江蘇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本專業的江蘇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以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江蘇名牌產品”、“江蘇服務業名牌”稱號,頒發江蘇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江蘇名牌產品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蘇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對江蘇重點名牌產品免除省以下質量監督檢查。江蘇重點名牌產品條件另行規定。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應當擇優向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推薦江蘇名牌產品為中國名牌產品。
  第二十六條 對江蘇名牌產品進行跟蹤管理。江蘇名牌產品跟蹤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獲得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質量問題被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江蘇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八條 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是質量標志。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被暫停或撤銷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企業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未經核準,不得擅自使用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禁止轉讓、偽造江蘇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稱號、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除撤銷其江蘇名牌產品稱號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江蘇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參與江蘇名牌產品評價的工作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不得接受企業招待、饋贈。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江蘇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3年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江蘇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蘇質技監質發〔2003〕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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