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為重點,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管理規范、法制保障”的原則,積極推動救助體制和機制創新,不斷加強救助服務網絡和信息化建設,最大限度地保障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特困戶、災民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加快實現“兩個率先”、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二)主要目標。力爭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災民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為輔助,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政府責任明確,社會廣泛參與,資金落實、管理規范、覆蓋城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體系,全面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做好社會救助的重點工作
(一)繼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人口全部納入低保范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變動,科學制定和調整城市低保標準,保障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做好分類施保工作,對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殘疾、年老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給予重點救助,幫助他們解決醫療、子女上學等方面的困難。各地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規范低保申請、評議、審定和發放程序,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確保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
(二)全面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圍繞實現2005年在所有縣(市、區)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目標,突出工作重點,狠抓薄弱環節,加強整體推進,促進平衡發展,盡快讓最低生活保障惠及農村困難群眾。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低保所需資金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財政設立農村低保專項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給予補助或獎勵。要抓緊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低保金按期足額發放到每一位農村低保對象手中。
(三)進一步健全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建立災害管理應急、協調、社會動員、信息共享和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災害管理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救災合力。不斷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體系,提高應對突發性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災民的吃、穿、住、飲用水、醫療等救助措施到位。建立健全災害管理工作法規體系,明確政府、社會及受災群眾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政府的災害管理行為,推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四)著力加強農村五保工作。要進一步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供養經費要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供養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五保供養范圍。全面推行集中供養經費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鄉鎮敬老院,分散供養經費通過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接發放到戶。加快農村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務水平,力爭3年內全省集中供養率達到60%以上。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五保供養,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養的保障機制。
(五)不斷完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按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加快社會救助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會救助管理網絡。規范救助管理,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進一步完善流浪兒童、貧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癥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精心組織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力爭2007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深入實施《江蘇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村醫療救助的投入,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結合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七)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入學。建立政府主導、學校聯動、社會參與的扶困助學機制,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和資助經濟困難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的助學制度,全面推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增加獎助學經費和貸款貼息,保證每個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保證每個考上大學的學生不因貧失學。
(八)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以財政預算資金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形成穩定規范的住房保障經費來源。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實施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等方式的住房救助,逐步解決城鎮困難家庭住房難問題。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戶或五保戶中的無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戶,實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九)積極開展就業援助。認真落實各項幫扶政策,促進困難群眾特別是城市低保人員就業。加大城鄉勞動力轉移力度,抓好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他們盡早實現就業再就業。切實搞好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以吸納殘疾人就業為主的福利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拓展殘疾人就業渠道。
(十)大力實施法律援助。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強化政府法律援助責任,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向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城鄉貧困弱勢群體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真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歸口管理、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認真制定和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綜合協調的職責。發展改革、勞動保障、統計、財政、衛生、教育、建設、農林、公安、司法、人事、物價、審計和監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二)完善機構隊伍。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社區、村(居)委會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層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網絡。各街道、鄉鎮、城鎮社區和有條件的村要明確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區域內社會救助事務。增強廣大社會救助工作者的“親民、愛民、為民”意識,健全工作制度,改進工作方式,努力實現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集約化、便民化。同時,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不斷提高社會救助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時,對城市低保對象和下崗失業人員給予一個月的全額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一次性價格補貼。各級政府接受的社會捐贈資金、發行福利彩票所籌公益金,每年要按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會救助。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強化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救助資金的正確投向。改進和完善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資金多頭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復使用,努力提高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營造良好氛圍。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事業,廣泛開展面向城鄉困難群眾的社會捐贈和結對幫扶等活動,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和幫助困難群眾的良好風尚。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充分發揮各級慈善機構的作用。積極推進“扶貧超市”、“慈善超市”建設,已經建立的地區要進一步強化管理、規范運作,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結合實際開展試點、逐步推廣。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職能,開展符合自身特點、形式靈活多樣的社會救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