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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
發布日期:2007-10-29 13:38 字體:[ ]

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

辦法》、《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

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江蘇省

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的通知

蘇工商市〔2007〕405號  2007年10月29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提高市場科學監管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市場監管實際,在總結“肉菜糧放心工程”和市場標準化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考核細則》(《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蘇工商市〔2006〕123號)同時廢止),現印發你們,并就貫徹執行中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以貫徹落實《特別規定》為契機,認真組織學習《特別規定》、《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及考核細則,深刻領會《特別規定》與標準化管理辦法、考核細則等的內容,把學習宣傳活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采取各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進行學習宣傳,使相關部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熟悉標準化管理相關內容,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深入推進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市場監管實際,進一步分解工作目標,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與監管者的職責和義務,尤其要落實市場開辦者的第一責任人意識和市場經營者的自律管理制度,落實工商部門的監管責任,確保標準化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大監管力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利用《特別規定》賦予的法律手段,結合市場標準化管理的推進,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加大對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監管效率。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把市場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推進與文明誠信市場創建、放心消費創建、農村食品市場整頓年、市場文化建設、市場升級改造等結合起來,調動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參與標準化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努力營造規范有序、誠實守信、安全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

   

附件1:江蘇省農副產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

   

  一、主客體準入規范

  (一)市場開辦者準入規范

  1.設立農副產品市場,應當符合當地城市、村鎮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領取營業執照,并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

  2.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具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農副產品市場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實際需求,依照當地農副產品市場建設標準或參照《星級文明誠信市場考核標準(農副產品市場)》有關規定建設;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檢測、衛生、計量、環保、公用服務和消費者投訴等設施,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日常管理、安全保衛、衛生保潔、檢測等人員。市場開辦者應當劃出適當區域,用于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結合地方經濟發展和市場建設的實際,推動市場升級改造。

  3.攤位設置應當符合經營和食品安全需要。為避免交叉污染,攤位設置應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經營鮮活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活禽經營區應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禽流感防控的要求實行水禽區與其他活禽經營區域相對隔離、宰殺區域相對封閉,銷售區、宰殺區、加工區與消費者之間實施物理隔離;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

  4.市場開辦者是市場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市場內物業、衛生、治安、消防、商品質量、經營秩序等負管理責任。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建立入場經營者管理檔案,以合同形式明確入場經營者的農副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衛生、稅務、質監等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5.市場開辦者應當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促經營者在核定的攤位或場地內守法經營、文明經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并加強市場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文明誠信創建活動。

  (二)市場經營者準入規范

  1.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者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應當持有相關許可證明,做到亮照亮證經營。

  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憑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在市場指定的區域內銷售。

  2.肉制品、豆制品以及熟食等食品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食品衛生法》明確規定的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經營活動。食品經營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3.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自覺履行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的各項合同,維護市場設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場地經營,服從管理,并積極參加有關部門和市場開辦者依法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學習。

  4.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使用國家規定的度量衡器,嚴禁短斤少兩,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5.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信譽卡或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銷售發票或者其他供貨憑證。

  6.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銷售的農副產品質量安全。食品經營者根據食品保質期限,定期檢查食品質量狀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食品經營者還應就其銷售的食品安全作出承諾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上市商品準入規范

  1.上市商品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上市交易的商品,并且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計量、價格、衛生、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2.定型包裝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或自行分裝食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食品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等。

  3.上市商品應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嚴禁贓物、賑災物資、來歷不明及其不符合入場經營的物品進入市場。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商品: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農副產品;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和水產品;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4.上市商品應當劃行歸市,陳列有序,明碼標價。

  二、市場開辦者與經營者行為規范

  (一)檢查驗收制度

  1.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同生產者或供貨者之間訂立的合同的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的質量進行檢查,審查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索要相關憑證,并建立進貨臺賬。

  2.市場經營者在進貨檢查驗收時,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疫證明或由供貨商簽字或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檢疫證明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上市的豬肉、禽類必須經過質量檢驗和檢疫,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憑相關證明入市銷售。

  3.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對進場豬肉、禽類等重要農副產品進行檢查,查驗相關票證,防止不合格豬肉和禽類流入市場,收集豬肉等重要農副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裝訂建檔,保存期2年。

  (二)臺賬登記制度

  1.市場開辦者要建立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上市商品檢測、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消費者投訴等基本臺賬。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大型專業市場開辦者應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適時建立電子臺賬。

  2.農副產品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場開辦者應予以督促、落實。

  3.市場開辦者要明確專人管理質檢和索票索證等工作,市場內的臺賬要實行專人保管,妥善保存,并進行分類編號。

  4.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要及時充實臺賬內容,主動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臺賬的監督檢查。

  (三)市場公示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對市場經營者的信用狀況、主要商品價格、上市商品質量檢測結果、市場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投訴電話以及市場開辦者根據管理需要應當進行公示的事項等,通過市場網站、電子顯示屏、新聞媒體、公告欄、黑板報等形式,向消費者發布信息以便社會公眾知曉。不得公示法律法規禁止公示的內容,不得侵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豬肉等重要農副產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等,實行掛牌經營,并在公示牌中如實標明豬肉等重要農副產品的產地來源、加工企業、進貨時間、價格等信息。

  3.市場公示的信息應當進行核實,做到真實合法有效,并及時進行更新。

  (四)先行賠償制度

  1.消費者在農副產品市場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商品質量或服務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并要求賠償,在與經營者協商不成產生爭議時,經市場開辦者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經營者所在的市場開辦者先行向消費者退款或賠付后,再向經營者追償。

  2.農副產品市場應當逐步建立先行賠償制度,三星級以上文明誠信市場應當率先建立先行賠償制度。

  3.實行先行賠償的市場應建立先行賠償預備金制度。經營戶在進入市場經營時,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先行賠償協議,根據經營規模和商品品種繳納相應的先行賠償預備金。先行賠償預備金的具體金額由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共同協商確定。

  4.一般的消費者投訴,由市場開辦者在3日內處理完畢,疑難投訴在10天內處理完畢(需經法定檢測機構進行商品質量檢測的情況除外)。

  (五)質量檢測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對上市農副產品質量情況進行監測,加強上市商品質量監管,發現不合格商品,要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理。

  2.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必須建立具備一定規模的檢測室,配有較為完備的定性或定量的檢測設施;大中型農貿市場要建立小型檢測室,配備速測儀器;其他農副產品市場和有一定規模的超市要建立以速測為主、固定檢測與流動檢測互為補充的檢測體系。所有農副產品市場的檢測設施配備率和檢測實施率達到100%。市場不能檢測的項目,應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建立檢測室的大型農副產品市場必須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測人員;其他農副產品市場和超市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檢測人員。檢測人員要經法定部門培訓并獲得檢測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市場開辦者要根據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熱點和季節變化,及時制定檢測工作計劃,規范和調整檢測的品種、數量、批次。市場檢測人員要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完善檢測工作臺賬。

  5.市場開辦者對每天的農副產品質量檢測情況應通過板報、顯示屏等形式進行公示,并做到及時更新,正確引導消費。經市場初步檢測合格的蔬菜、糧食等農副產品,由市場檢測人員出具合格證明,進入市場銷售。

  6.市場設立的檢測室和速測系統要積極接受消費者對所購農副產品等質量的復檢要求,提供即時、免費的檢測服務,并提供準確的檢測數據和參考數值。

  (六)合同管理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行為實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2.合同管理制度主要適用于攤位租賃、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衛生秩序等可以通過合同明確雙方權力義務和違約責任的事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督促市場開辦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現行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江蘇省 市場食品放心工程責任合同》、《江蘇省無公害蔬菜買賣合同》等文本,以及各地制訂的商品交易市場入場經營合同(或入場協議)等。

  3.鼓勵市場以協議方式與優質產品生產基地、質量合格的規模生產企業建立豬肉、蔬菜等食品產銷“場地掛鉤”、“場廠掛鉤”等準入制度,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商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4.從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況下由省局統一制定和規范合同文本內容,以直屬局為單位統一推行。對一些創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屬局自行規范合同文本,經試點成功后,由省局統一規范并推廣到各地執行。

  5.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應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糾紛時,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調解方式進行調解或訴訟。

  (七)退市召回制度

  1.市場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農副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對于經市場開辦者初步檢測不合格的農副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已經進入市場銷售的,應立即退市并發布召回公告。市場開辦者應在經營者進場經營時簽訂協議,約定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處理方法。

  3.在市場上自制食品并銷售的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被確認為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該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應當自該食品被確認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1日內召回;對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應在2日內召回;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應在3日內召回。

  三、市場監管行為規范

  (一)信用管理制度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日常巡查、消費者投訴、商品檢測、查辦案件等綜合信息,對市場開辦者和市場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2.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信用記錄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記錄。市場開辦者信用記錄由工商部門記錄;市場開辦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做好市場經營者的信用記錄。

  3.市場開辦者的下列行為,應視為良好信用記錄:依法審查入場經營者經營資格;與市場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安全協議;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等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每天查驗豬肉等重要農副產品相關憑證;積極配合行政管理機關開展的各類專項整治行動,維護市場秩序;定期對經營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其他可以視為良好信用記錄的行為。

  下列行為可視為不良信用記錄:未履行對入場經營者日常管理義務;未查驗和收集畜禽產品檢驗檢疫證明;未按要求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等制度執行不到位;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市場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被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或未履行其他法定管理責任等。

  4.經營者的下列行為,應視為良好信用記錄: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上市商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并較好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臺賬登記制度;服從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開辦單位管理;經營行為合法規范;按時足額繳納稅費;文明經商,服務質量較好,無消費者投訴;其他可以視為良好信用記錄的行為。

  下列行為,應視為不良信用記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超范圍經營或擅自改變經營地點;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臺賬登記制度;服務態度惡劣、年度消費者投訴累計達5次以上;不按時足額繳納稅費、不服從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場開辦者正當合法的管理行為;被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處罰;以及其他可以視為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5.市場開辦者信用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同行業協會結合市場巡查情況進行記錄,每年綜合考評一次;市場開辦者應在工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對經營者信用情況記錄,每月考評一次,信用記錄應長期保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經營者,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6.信用記錄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客觀、規范的原則,對屬于市場經營者商業秘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公示或泄露。

  7.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市場監管實際,認真開展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分類信用標準和操作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市場文明誠信建設和市場文化建設。

  (二)市場巡查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應對轄區內的各類農副產品市場,通過巡回檢查和對上市商品進行抽檢的方式,對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交易行為和上市商品質量依法進行動態有效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

  2.市場巡查的內容主要是檢查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對場內經營者的管理責任;查驗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檢查商品的來源、流通渠道和質量情況,查禁假冒偽劣商品;調解處理交易糾紛,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

  3.市場巡查制度由縣級以下(含縣級)工商部門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主要由基層工商分局(所)具體實施。其中,縣級工商部門實施不定期巡查,每周巡查不得少于兩次;工商分局(所)實施定期巡查,每日巡查不得少于一個市場。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巡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督查。

  4.市場巡查可以采取區域巡查或專業分類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大型市場和批發市場采取巡查與駐場管理相結合的形式。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通過日常巡查與專項執法相結合,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集中、高效的專項巡查行動。市場巡查應當兩人以上,糾正違章或查處違法行為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5.縣級以下(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和完善市場巡查登記臺賬,如實記錄市場管理、群眾投訴、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市場收費等巡查情況,并將市場巡查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6.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需要配備食品檢測車輛,配置簡便快捷的食品質量檢測儀器,對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查,根據需要適時通報結果,正確引導消費。

  7.農副產品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對應當履行管理職責而未履行或不當履行的,應追究其管理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市場預警制度

  1.市場預警制度包括: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作出消費預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營管理活動中,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違章、違規及其他不良傾向行為進行警示并限期整改。

  2.市場開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預先警示:

  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辦理年檢、變更等手續,且未引起嚴重后果的;市場經營、服務、消防、治安、衛生等機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關設施不完善,市場環境存在臟、亂、差現象的;市場開辦者不嚴格履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入場經營者資格審查職責,導致市場內經營戶出現無照經營現象的;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上市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短斤少兩、衛生情況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等現象,市場交易、競爭秩序不規范的;未對市場內違法違章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未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交易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有其他輕微違規違章行為的。

  3.場內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預先警示:

  未涉及前置審批的一般超范圍經營,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有輕微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有輕微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明顯滯后于形勢發展的領域中,發生輕微違章違規行為的;有其他輕微違章違規行為的。

  4.警示方式分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公告警示。能當場整改的予以口頭警示;不能當場整改的予以書面警示,向當事人發出《市場預警整改通知書》,指明其違規違章行為的性質、警示依據,明確整改的期限和標準要求,同時將警示情況記入《市場預警整改情況登記表》。其中,警示內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對預警后,整改不到位的,實施公告警示;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檢查合格的,解除市場預警;對公告警示后未能及時整改,繼續從事違規違章行為的,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依法予以處理,將處理結果記入“經濟戶口”管理檔案。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或相關部門公布的商品質量信息,適時向消費者發布消費預警。

  (四)應急工作制度

  1.農副產品市場內發生重大突發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農副產品安全事件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市場開辦者應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有關規定發布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2.重大突發事故和農副產品安全事件,主要指重大或集體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毒鼠強、口蹄疫、豬鏈球菌病等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突發事件。

  3.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省工商局制定下發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市場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劃分應急預案等級、成立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明確處置方式和具體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應急工作制度。

  4.市場開辦者也要制定應急預案、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小組,市場內發生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時,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市場內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5.市場內一旦發生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

  6.市場內應急事件處理結束后,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評價,不斷提高市場應急管理水平。

   

附件2:江蘇省工業品市場標準化管理辦法

   

  一、主客體準入規范

  (一)市場開辦者準入規范

  1.市場開辦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設立的工業品市場(包括分支機構),除應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符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中產業政策有關規定。

  2.開辦工業品市場必須具有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建筑和設施,根據經營品種的不同,合理做好市場布局,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新建或改建工業品市場應根據市場規模和實際需要,依照當地工業品市場建設標準或參照《星級文明誠信市場考核標準(工業品市場)》執行。

  3.市場開辦者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消防、衛生、環保、計量、服務、信息、安全、消費者投訴等設施,強化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使用的安全有效。結合地方經濟發展和市場建設的實際,推動市場升級改造。

  4.市場開辦者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設立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市場管理機構,配備市場管理、安全保衛、衛生保潔等工作人員,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對市場內物業、衛生、治安、消防、商品質量、經營秩序、消費投訴處理等事務負管理責任,并協助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做好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5.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經營者管理檔案,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在市場內推行規范合同文本,明確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和矛盾糾紛解決方式。通過管理公約或市場守則,規范、督促經營者經營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6.市場開辦者應加強市場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文明誠信創建活動,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高經營者守法經營、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意識。

  (二)市場經營者準入規范

  1.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者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持有相關許可證明,做到證照齊全,并亮照經營。

  2.經營者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入場管理合同或帶有市場管理內容的場租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3.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設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場地經營,服從管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4.經營者應積極參與市場文化建設和文明誠信創建活動,主動參加有關部門和市場開辦者依法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學習。

  (三)上市商品準入規范

  1.上市商品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2.上市銷售的商品應當用中文標明真實的廠名、廠址和商品名稱,不得銷售“三無”(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3.上市商品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交檢驗、檢測報告,嚴禁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商品上市銷售。

  4.上市商品應當劃行歸市,陳列有序,明碼標價,嚴禁虛假標示和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二、市場開辦者與經營者行為規范

  (一)檢查驗收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實施索票索證,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以確保進貨來源渠道正規、合法。

  3.經營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4.對于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市場開辦者可根據市場管理需要,適時查驗上市商品的合格證明。

  (二)臺賬登記制度

  1.市場開辦者要建立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重要商品管理情況、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費者投訴等基本臺賬。工業品批發市場和大型專業市場開辦者應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適時建立電子臺賬。

  2.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商品進貨、銷貨臺賬。進貨臺賬應如實記錄商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銷貨臺賬應當如實記錄大宗商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

  3.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要及時更新和充實臺賬內容,主動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臺賬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市場公示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當對上市工業品價格、質量、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有關內容,通過市場網站、電子顯示屏、新聞媒體、內部刊物、公告欄、黑板報等形式,向消費者發布信息。

  2.經營者基本情況公示應當包括經營者姓名、字號、攤位號、信用情況等內容,但不得公示法律法規禁止公示的內容,不得侵犯市場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3.市場公示的信息應當進行核實,做到真實合法有效,并及時進行更新。

  (四)先行賠償制度

  1.先行賠償制度是指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商品質量或服務本身的問題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經營者索要賠償發生爭議時,經市場開辦者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市場開辦者先行向消費者退款或賠償,再向經營者追償的制度。

  2.市場應當逐步實行先行賠償制度,三星級以上市場要率先實行。實行先行賠償的市場應建立先行賠償預備金,經營者在進入市場經營時,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先行賠償協議,根據經營規模和商品品種繳納相應的先行賠償預備金。先行賠償預備金的具體金額由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共同協商確定。

  3.市場開辦者應積極處理消費者投訴,一般應在7日內處理完畢,疑難投訴在30天內處理完畢(需經法定檢測機構進行商品質量檢測的情況除外)。

  4.實行先行賠償制度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專門的銀行賬戶,設立消費者投訴站(點),落實專人處理先行賠償的有關事項,并定期在市場內公開先行賠償金的使用情況,供經營者和消費者監督。

  5.市場開辦者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償后,經營者應及時補足先行賠償預備金差額。市場開辦者在經營者經營期滿后,剩余的先行賠償預備金應在經營者退場時全額返還或者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全額返還。

  (五)質量承諾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對市場銷售商品的質量負管理責任,應當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商品質量責任合同,明確市場開辦者與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

  2.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商品進銷貨憑證執行情況和商品質量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的質量或提供的服務向消費者作出承諾,對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負直接責任。

  4.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或信譽卡,不得拒絕消費者合理正當的要求。

  5.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行政執法部門、消費者、社會輿論的監督,提高市場管理和經營水平。

  (六)合同管理制度

  1.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行為實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2.市場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簽訂的合同應包含市場管理、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內容,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責任。

  3.對于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工業產品,經營者應當與生產商或供貨商簽訂規范的進貨合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4.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從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況下由省局統一制定和規范合同文本內容,以直屬局為單位統一推行。對一些創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屬局自行規范合同文本,經試點成功后,由省局統一規范并推廣到各地執行。

  5.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應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買賣糾紛時,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調解方式進行調解或訴訟。

  (七)商品退市制度

  1.市場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在市場內逐步推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2.市場開辦者或經營者發現市場內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下架退市,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市場經營者如接到生產企業或供貨商關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通知,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銷售該產品。

  4.對已經銷售的退市商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退款或賠償。

  三、市場監管行為規范

  (一)信用管理制度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日常巡查、消費者投訴、商品檢測、查辦案件等綜合信息,對市場開辦者和市場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2.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信用記錄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記錄。市場開辦者信用記錄由工商部門記錄;市場開辦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做好市場經營者的信用記錄。

  3.市場開辦者有下列行為,視為良好信用記錄:依法審查入場經營者資格,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和臺賬登記等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進行檢查;配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定期對經營者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其他可視為良好信用記錄的行為。

  市場開辦者有下列行為,視為不良信用記錄:未履行對入場經營者日常管理的義務;未審查經營者入場資格,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等制度執行不到位;未做好市場上市商品質量管理;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市場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可視為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4.市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視為良好信用記錄: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及時領取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明;上市商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并較好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臺賬登記制度;經營行為合法規范;按時足額繳納稅費;文明經商,服務質量較好,無消費者投訴;其他可以視為良好信用記錄的行為。

  市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視為不良信用記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超范圍經營或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地點;未按照要求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臺賬登記制度;從事強買強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服務態度惡劣、年度消費者投訴累計達5次以上;不按時足額繳納稅費、不服從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場開辦者正當合法的管理行為;以及其他可以視為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行業協會,結合市場巡查,適時記錄市場開辦者信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考評。經營者信用情況由市場開辦者對經營者每月考評記錄一次。信用記錄應長期保存。

  6.信用記錄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客觀、規范的原則,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公示或泄露。

  7.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市場監管實際,認真開展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分類信用標準和操作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市場文明誠信建設和市場文化建設。

  (二)市場巡查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應對轄區內的工業品市場,通過巡回檢查和對上市商品進行抽檢等方式,對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交易行為和上市商品質量依法進行動態有效監管。

  2.市場巡查制度由縣級以下(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主要由基層工商分局(所)具體實施。其中,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不定期巡查;工商分局(所)實施定期巡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巡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查。

  3.市場巡查的內容主要是查驗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檢查商品的來源、流通渠道和質量情況,查禁假冒偽劣商品;調節處理交易糾紛,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查處商品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

  4.市場巡查應根據市場類型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采取區域巡查或專業分類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大型市場和批發市場采取巡查與駐場管理相結合的形式。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通過日常巡查與專項執法相結合,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集中、高效的專項巡查行動。

  5.市場巡查應當兩人以上,糾正違章或查處違法行為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6.縣級以下(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和完善市場巡查臺賬登記制度,如實記錄市場管理、交易、群眾投訴、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市場收費等巡查情況,并將市場巡查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三)市場預警制度

  1.市場預警包括:一是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違章、違規及其他不良傾向行為進行警示并限期整改;二是對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危及公共利益的隱患的工業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適時發布商品質量安全信息,作出消費預警。

  2.工業品市場開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預警整改:

  (1)未及時辦理營業執照的年檢、變更等手續,且未引起嚴重后果的;

  (2)市場經營、服務、消防、治安、衛生等機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關設施不完善,市場環境存在臟、亂、差,建筑物破舊危險等現象的;

  (3)市場開辦者不嚴格履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入場經營者資格審查職責,導致市場內經營戶出現無照經營現象的;

  (4)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上市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短斤少兩、衛生情況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等現象,市場交易、競爭秩序不規范的;

  (5)未對市場內違法違章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未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交易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

  (6)有其他輕微違規違章行為的。

  3.工業品市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預警整改:

  (1)未涉及前置審批的一般超范圍經營,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輕微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3)有輕微不公平競爭行為的;

  (4)未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產品進貨、銷貨臺賬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

  (5)有其他輕微違章違規行為的。

  4.市場預警方式分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公告警示。能當場整改的予以口頭警示;不能當場整改的予以書面警示或公告警示,向當事人發出《市場預警整改通知書》,指明其違規違章行為的性質、警示依據,明確整改的期限和標準要求,同時將警示情況記入《市場預警整改情況登記表》。警示內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

  5.對預警后未能及時整改,繼續從事違規違章行為,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依法予以處理,將處理結果記入“經濟戶口”管理檔案。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或相關部門公布的商品質量信息,適時向消費者發布消費預警。

  (四)應急工作制度

  1.市場應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制度,在市場內發生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具有潛在嚴重危害或可能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突發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時,作出及時有效的處置。

  2.工業品市場應急工作制度適用范圍包括市場內發生火災、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突發性事件。

  3.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內工業品市場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處置機構,明確處置方式和具體要求。

  4.市場開辦者也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小組,市場內發生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時,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市場內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5.市場內一旦發生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

  6.市場內應急事件處理結束后,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評價,不斷提高市場應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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