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水生生物資源
增殖放流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蘇海環〔2007〕17號 2007年7月2日
各市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加強我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遏制漁業資源的衰退,促進我省水生生物資源與地方經濟的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江蘇省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加強本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減緩漁業資源的衰退,促進我省水生生物資源與地方經濟的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省、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利用本級財政(或自籌)資金,以及社會、個人實施的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規范的指導。
第三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增殖放流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有關技術部門負責提供相應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及技術委員會,負責領導、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決定有關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相關增殖放流工作;審批技術委員會提出的放流技術方案;審批和決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計劃。
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提出增殖放流技術方案;擬訂與項目有關的技術、標準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關技術問題的建議;負責解決放流過程中其他的技術問題。
第六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應綜合考慮當地水生生物資源狀況、水域環境特點等因素,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確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區域、時間、品種、規格、數量等,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計劃、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上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七條 鼓勵個人和社會各界參與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但禁止無秩序的放流。個人或社會各界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需向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殖放流指標應納入當地、當年的放流計劃。增殖放流程序符合本規范的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
第八條 增殖放流種類限定為本省各水域土著水生生物物種,嚴禁向天然水域投放外來種、雜交種及轉基因種。增殖放流區域以漁業資源衰退較為嚴重或生物多樣性逐漸下降的水域為重點,放流對象為放流水域所屬流域的本地種原種或子二代以內的種苗。同一水域內開展多品種增殖放流應兼顧各品種間的合理數量比例,種苗質量應通過有資質苗種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
第九條 放流種苗供應單位應選擇信譽良好、管理規范、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的國家級或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和良種繁育場、漁業資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馴養繁殖基地或救護中心以及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種苗生產單位,必要時可通過招標形式確定。
第十條 放流前,種苗供應單位應提供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當年或上一生產周期的增殖放流種苗種質鑒定和疫病檢驗檢疫報告,以保證用于增殖放流種苗的質量,避免對增殖放流水域生態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增殖放流過程中,要精心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認真做好增殖放流種苗的規格測量、計數、運輸、投放、驗收等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增殖放流任務。
第十二條 增殖放流工作實行公示制度,并逐步建立放流過程監理制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放流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現有工作基礎、技術條件和增殖放流品種特點等,選取一定比例增殖放流種苗進行標記放流,開展相應跟蹤調查,進行增殖放流效果的評估,并根據各水域資源狀況,編制下一年度的放流計劃。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各管轄水域內水生生物資源的動態監測,綜合評估資源保護效果及資源變動趨勢,做好放流工作的生態風險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漁政監督機構應加強相關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重點做好增殖放流區域內禁用漁具的清理和增殖放流后期的執法監管等工作。
第十六條 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本地區的年度增殖放流工作總結、經費使用決算及相關材料上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省直屬單位的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工作參照本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