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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0-30 16:02 字體:[ ]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

“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蘇發〔2007〕9號  2007年8月5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

 

 

為科學指導各地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特制定《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的目的

制定《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旨在為全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確立鮮明導向、提供衡量標準和比較手段,為各地開展督促檢查、把握發展進程提供科學的依據,從而扎實推進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的原則

《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的制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的目標,深入貫徹中央提出的“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總體要求,體現“三化”帶“三農”的基本思路,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具體遵循以下五條原則:

1. 體現“兩個率先”。確定的指標值在沿海發達省份靠前,實現的時間早于全國,體現出我省新農村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2. 堅持以人為本。指標的設置盡量反映農民關注的熱點和重點問題,以農民得實惠為基礎,以群眾滿意為標準,體現為了農民、依靠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目標。

3. 突出工作重點。與全省新農村建設的部署緊密結合,將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作為評價的重點,準確反映“十大工程”的豐富內涵和目標導向。

4. 實行分類指導。指標評價以縣為單位,考慮到全省區域差異較大,指標的設定,兼顧蘇南、蘇中、蘇北的發展情況。

5. 注重可操作性。指標力求能夠進行度量和測定,便于量化。指標內涵明確且具有唯一性,避免引起歧義。每項工程選取最具代表性的指標,高度概括,數量適當。

三、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成

《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確定為十個方面24項

四、評價指標的說明和考核

《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以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十一五”期間要“全面實施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為依據,與全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指標體系、《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等相銜接。

(一)高效農業規模化工程

1. 勞均農林牧漁業增加值(現價)。按照到2010年蘇南、蘇中、蘇北農業從業人員要分別小于農村勞動力總量20%、30%和40%的要求進行測算,把2010年勞均農林牧漁業增加值蘇南、蘇中、蘇北的目標值分別定為2.6萬元、2.0萬元和1.8萬元。考核資料以統計部門年報數據為準,由省農林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2. 高效農業面積比例。按照每畝純收益2000元以上測算,“十一五”期間高效農業面積每年新增240萬畝,高效漁業面積每年新增60萬畝,到2010年全省高效農業和高效漁業的面積達到2800萬畝,占全省耕地和養殖水面的30%左右(年提高2.9個百分點)。據此,2010年的指標值定為30%以上。考核資料以農林、海洋與漁業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農林廳、省海洋與漁業局分別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3. 農產品出口額增長率。2005年,全省農產品出口額10.42億美元,按照“十一五”期間全省農產品出口額年遞增15%要求,到2010年全省農產品出口額應達21億美元,增長一倍。考核資料以海關部門年報數據為準,由省農林廳、省海洋與漁業局分別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二)500萬農民轉移工程

4. 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的農村勞動力比重。按照2010年實現500萬農民大轉移的目標,“十一五”期間,全省還必須轉移225萬人以上,屆時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的農村勞動力約占農村勞動力總量的70%左右。鑒于蘇南、蘇中、蘇北地區的轉移基礎不同,把轉移比重指標值分別確定為80%、70%、60%以上。考核資料由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共同實行按季監測。由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5. 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005年,全省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為2786元(其中蘇南4886元、蘇中3014元、蘇北1786元)。按照“十一五”期間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年增長11%測算,到2010年全省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將達到4600元以上,綜合考慮南北經濟差異狀況,蘇南、蘇中、蘇北的農民工資性收入分別確定為8000元、5000元、3000元。考核資料以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抽樣調查年報數據為準,由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三)百萬農民培訓工程

6. 農村勞動力參培率。按照到2010年全省完成農村勞動力培訓1200萬人次的要求,把2010年農村勞動力參培率定為50%,每年平均培訓10%。考核資料以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抽樣調查數據和有關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7. 年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培訓率。按照“十一五”期間轉移培訓150萬人的要求,每年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中接受培訓比例的指標值定為60%以上。考核資料以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抽樣調查數據為準,由省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四)城鄉規劃全覆蓋工程

8. “三類村莊”建設規劃完成率。是指規模較大、歷史文化遺存較豐厚及地形地貌較復雜“三類村莊”的建設規劃完成情況。按照規劃先行的要求,2010年的目標值定為100%。考核資料以建設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建設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9. 農民新建、翻建房屋建到規劃居住點的比例。依據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加強農村建房規劃管理,確保農民新建、翻建房屋100%建到規劃居住點上。考核資料以建設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建設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五)農村道路通達工程

10. 已建成農民規劃居住點通灰黑路面和行政村通等級公路比例。根據要求,對列入鎮村布局規劃中已建成的農民規劃居住點全部通瀝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對適宜通公路的行政建制村全部通四級或四級以上的等級公路。2010年目標值定為100%。考核資料以交通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交通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1. 符合通車條件的行政村和已建農民規劃居住點客運班車通達率。按照全省行政村的班車通達率已達到92%的實際情況測算,2010年指標值定為99%以上。考核資料以交通部門統計數據為準,由省交通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六)農村清潔工程

12. 農村地表水環境質量達標率。農村地表水環境質量綜合反映農村河道清淤、農村改廁、生活污水處理及工業污染源治理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農村環境整治的效果。根據環保部門按各類河流監測斷面數加權平均計算,全省農村地表水水質達標率現狀為:蘇南40%,蘇中、蘇北55%。據此,2010年目標值定為:蘇南60%以上,蘇中、蘇北70%以上。考核按照《江蘇省農村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實施方案》規定監測的數據為準,由省環保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3. 農村垃圾收運率。是指農村生活垃圾通過組保潔、村收集、由鄉鎮運轉到集中處理場進行集中處理的比率。蘇南地區,基本建立運行有效的垃圾收運體系,農村生活垃圾通過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后,基本集中處理;蘇中地區,初步建立運行有效的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的垃圾收運體系;蘇北地區,盡快形成垃圾收運體系的基本框架,消除垃圾“三邊”亂堆的狀況。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蘇南地區2008年實現目標,蘇中地區2009年實現目標,蘇北地區2010年實現目標。考核資料以建設(環衛)部門的統計調查數據為準,由省建設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4. 農村林木覆蓋率。2005年全省森林覆蓋率為14.8%,加上“四旁”植樹和農田林網,全省農村林木覆蓋率達到15.2%,據此,2010年農村林木覆蓋率的指標值定為20%以上(年提高1個百分點)。考核資料以林業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由省林業局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七)農民健康工程

15.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2005年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為85.5%,2010年的目標值定為95%以上,年提高2個百分點。考核資料以衛生部門的統計調查數據為準,由省衛生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6.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補償比(報銷率)。2005年,全省農民得到的實際報銷費用只占總費用的22%左右。按照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標準的要求,到2010年,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不低于200元、100元、80元,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住院(或大病)得到的實際補償比達到35%以上(年提高2.6個百分點)。考核資料以衛生部門的統計調查數據為準,由省衛生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7. 農村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成率。農村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機構建設、人員培訓、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達到規定要求。2010年的指標值定為90%以上,年提高13個百分點。考核資料以衛生部門的統計調查數據為準,由省衛生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八)農村文體工程

18. 文明鄉(鎮)、村、戶參創率。2005年,全省的文明鄉(鎮)、村、戶參創率達到50%以上,2010年的目標值定為80%以上,年提高6個百分點。考核資料以省文明辦的統計調查數據為準,由省文明辦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19. 鄉村文化設施和體育健身設施普及率。按照全面實現“縣有兩館、鄉有一站、村有一室”的目標和“鄉鄉有體育健身中心”、“村村有體育健身設施”目標的要求。2010年目標值定為90%以上。考慮到兩個指標的完成進度不一致,考核以兩個指標中低的一個指標值來計算得分。考核資料以文化部門和體育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由省文化廳和省體育局分別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九)農村社會保障工程

20.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覆蓋率。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規定,2010年的目標值定為80%以上。考核資料以勞動保障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21.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占當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比重。根據蘇政發〔2006〕137號文件的要求,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20-25%的比例,確定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考核資料以統計和民政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由省民政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2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率。按照“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比例,形成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的要求,2010年的目標值為:蘇南地區100%、蘇中地區70%、蘇北地區50%的縣(市、區)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考核資料以勞動保障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十)“千村萬戶幫扶”工程

23. 經濟薄弱村“八有”目標實現率。以經濟薄弱村有“雙強”班子、科學規劃、高效農田、特色產業、配套設施、保障機制、整潔村容、文明村風的“八有”目標為內容,形成實現率綜合指數。2010年目標值定為70%以上。省重點考核1011個經濟薄弱村,其他由當地黨委、政府參照上述指標進行考核。考核資料以省扶貧辦和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的有關數據為準,由省扶貧辦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24. 經濟薄弱村低收入人口脫貧率。按照被幫扶的經濟薄弱村中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每年20%脫貧的目標,蘇南、蘇中、蘇北脫貧標準分別為2500、2000、1500元。考慮每年因災因病、失去勞動能力等返貧因素,確定2010年目標值為85%以上。省重點考核1011個經濟薄弱村,其他由當地黨委、政府參照上述指標進行考核。考核資料以省扶貧辦和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的有關數據為準,由省扶貧辦負責具體考核工作。

評價指標體系的考核采取百分制,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評分采用綜合評價得分的辦法,由各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考核細則,負責有關指標解釋,并逐年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綜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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