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污染源公開和
污染物減排社會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133號 2007年10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污染源公開和污染物減排社會公示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污染源公開和污染物減排社會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污染源公開和污染物減排社會公示,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定期將工業企業、城鎮和農村生活、農業面源等主要污染源,以及國家和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等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制度。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各省轄市工業企業、城鎮和農村生活、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國控重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
第四條污染源和污染物減排公示的內容,由省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統計、匯總,并提供相關數據和工作情況。
(一)省環保廳負責對各有關部門所提供的情況和數據進行匯總,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和削減情況,以及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情況(表一、表九、表十)。
(二)省經貿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淘汰落后產能、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數據(表二、表三)。
(三)省外經貿廳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和區內企業環境管理情況及相關數據(表四)。
(四)省建設廳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及相關數據(表五)。
(五)省農林廳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數據(表六)。
(六)省海洋漁業局負責統計和提供全省水產養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排放情況及相關數據(表七、表八)。
(七)省統計局負責對各部門報表進行審核。
第五條省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報表要求,規范數據來源及測算方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報告制度,確保數據真實、可靠。
省各有關部門的報表由省環保廳負責匯總。省環保廳將匯總后的報表交省統計局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
第六條省政府通過政府網站、省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環境信息。
第七條工業企業、城鎮和農村生活、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主要污染源情況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公布。
第八條省各有關部門應將本部門聯系方式(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意見。
公眾對公布信息的意見和建議,由省各相關部門負責答復和處理。
第九條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訂本地區的公示辦法,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本地區重點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減排等環境信息。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10(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