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汽車客運站
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運〔2007〕67號 2007年10月6日
各市、縣交通局:
為加強我省汽車客運站建設管理,規范建設行為,提高建設水平和質量,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汽車客運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汽車客運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汽車客運站建設管理,規范建設行為,提高建設水平,促進我省路、站、運一體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的《關于加快道路運輸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等級汽車客運站(含城鄉公交一體化候車亭)建設項目。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范、規程,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認真貫徹執行節能環保等國家有關政策。
第四條汽車客運站建設應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監督制度。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建設嚴格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監管、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管理體系。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管理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建設資金由項目法人自籌、社會融資籌集和政府適當資助。
第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從客票附加費中列支汽車客運站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汽車客運站公益性服務設施、設備的投資補助,當地政府和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也應配套相應的建設資金。
第八條省交通主管部門對完成前期工作的汽車客運站建設項目實行定額投資補助,根據項目建設年限、工程進度下達投資補助計劃,資金通過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未完成當年建設工作量的,不安排下年度投資補助計劃。竣工驗收、站級驗收不合格的,暫停撥付投資補助額10%的余款。
第九條市交通主管部門須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要求設立資金專戶,根據項目審批規模、工程進度和地方自籌及企業資金到位情況等,按規定撥付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同時,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建設應當組建項目法人。對省交通主管部門安排的汽車客運站補助資金(含中央補助資金),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明確國有資金出資方。形成的國有資產無償交給站務公司使用,所有權歸出資方。
汽車客運站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要求,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站運分離的站務公司,負責汽車客運站的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汽車客運站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財務監督,加大資金監控力度,嚴格控制建設規模,政府投資補助資金應當用于規定的范圍。對未按省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的建設項目,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停止撥付省補助資金,并責令其整改到位。汽車客運站建設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建設進度情況。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檢查,督促工程進度,確保建設項目保質、按期、順利建成。
第十三條汽車客運站建成投入使用前,應進行竣工驗收和站級驗收。
第十四條提請竣工驗收的汽車客運站項目,應通過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驗收和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以及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告,由市項目審批單位組織驗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接管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等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工作組織抽查。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聽取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二)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三)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功能,審查有關資料;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五)形成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六)建設單位與接管單位簽訂交接證書。
第十七條站級驗收是對汽車客運站服務功能、設施設備等進行綜合評定,確定站級和收費標準。竣工驗收與站級驗收可合并進行。
第十八條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站級驗收由省級運管機構負責,三級以下(含三級)汽車客運站站級驗收由市級運管機構負責。站級驗收時,會同物價部門同步核定站級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站級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汽車客運站占地面積、站房面積、功能設置、設施設備等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
(二)應符合《江蘇省汽車客運站標準化建設體系》的要求;
(三)應滿足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相關經營條件;
(四)應符合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站級驗收合格,申請人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客運站經營申請,經所在地運管機構許可,有權部門批準相應站級收費標準后,方可從事汽車客運站經營。
第二十一條汽車客運站建成使用后,未經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汽車客運站的服務功能和國有資產權屬。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及本辦法規定,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省交通主管部門停止撥付該項目投資補助資金,停止或暫緩安排汽車客運站建設新項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