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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南水北調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1-10 09:53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南水北調

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139號  2007年11月1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南水北調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南水北調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8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關于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上繳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函〔2006〕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6號)和《省政府關于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江蘇段控制單元治污實施方案的批復》(蘇政復〔2005〕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南水北調治污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南水北調治污工程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用于南水北調治污工程的部分。治污工程的基金使用及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條 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由各市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分年度任務定額上繳。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南水北調治污工程(以下簡稱治污工程),包括經國務院批準的《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規劃》(國函〔2002〕117號)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江蘇段控制單元治污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治污工程項目。

治污工程包括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工程、綜合整治工程、截污導流工程、入海口灘涂濕地生態處理工程、部分企業結構調整項目和提高標準點源治理項目。

第五條 基金安排原則為:“省安排基金補助與已下達的中央投資”合計為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六條 各類治污工程的基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工程。單個項目補助標準為:該項目平均總投資的50%。即單個項目平均總投資(全部項目的廠區總投資除以全部項目的建設規模)乘單個項目的建設規模加單個項目的主干管投資。對規劃內的續建、擴建項目,2008年前完成前期工作的,適當給予補助。

(二)綜合整治工程。包括江都垃圾填埋遷建工程項目、高郵造紙廠黑液儲備塘清淤項目、調水源頭生態功能保護區項目、賈汪大吳生態氧化塘工程、桃源河生態氧化塘工程等。以規劃批準的投資額為依據,對單個項目按已批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可行性研究投資額給予50%補助。

(三)截污導流工程。單個項目的基金補助以單元治污方案批準的投資額為依據,對已批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可研的投資額,扣除已列入國家支持部分后,剩余投資給予50%補助。

(四)入海口灘涂濕地生態處理工程。包括新沂河和淮河入海水道尾水導流入海濕地處理兩項工程。以規劃批準的投資額為依據,對單個項目按已批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可行性研究投資額給予50%補助。

(五)對列入規劃的企業結構調整項目和重要提標治理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 2007-2014年每年年底,凡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已開工項目,由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內使用本年度治污基金的申請工作,并提供如下材料:項目初步設計批復、項目投資方式和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招投標相關文件、項目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以及其他有助于資金申請的文件。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南水北調辦公室對各市上報的項目材料進行初審,提出項目安排和基金使用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南水北調辦公室、環保廳、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會審后,確定各項目的年度基金使用計劃。對工程進展較快和管理較好的項目優先考慮安排使用基金。基金使用計劃確定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基金預算,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設立“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 基金的下達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條 為確保我省南水北調東線水質目標的實現,地方建設主體應當積極通過市場化運作和各種融資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加快治污工程的建設進度。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逐月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由各市指定的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并于次月5日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南水北調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對不按要求實施項目和使用基金的,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委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可暫停基金的撥付,并督促其整改。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工程歸口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南水北調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整改,可以核減基金安排規模、收回已安排基金或者暫停安排以后年度基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獲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者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南水北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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