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
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
蘇政辦發〔2007〕142號 2007年11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發〔2007〕5號)精神,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金融部門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戰略部署和要求,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強和改善對“三農”的金融服務,積極增加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信貸投入,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總體上看,目前農村金融體系和金融服務尚不能適應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存在農村金融機構少、競爭不夠充分、農村資金外流和對“三農”信貸投入不足等問題。小額信貸是現階段農民和農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在農村發展小額貸款組織,面向“三農”提供小額信貸服務,對彌補農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明確目標任務,落實政策措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二、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基本原則
(一)服務“三農”。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營業場所設在鄉鎮以下(含鄉鎮),服務對象為農業、農村和農戶,其資金投向主要是為“三農”服務的相關資金需求。
(二)風險可控。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前提是風險可控。要充分認識和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使風險處于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確保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和業務活動安全穩健。
(三)市場運作。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要按市場規律辦事,不搞行政干預。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股東,尊重股東意愿。要把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經營建立在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之上,使其能夠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四)政府引導。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農村經濟金融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承擔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服務職責。凡是確定試點的地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進行日常管理的部門和人員。省金融辦負責對全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五)積極穩妥。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試點工作,試點期間各省轄市設立的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不超過2個。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設立條件和業務規定
(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只貸不存”的非金融機構,即只能依靠其資本金發放貸款,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二)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設立條件。
1?郾股東:股東一般為3-5個自然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或企業法人,股東數最多不超過10個。股東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各種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股東用于入股的所有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資金。
2?郾資本金: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蘇南地區為5000萬元人民幣,蘇中地區為3000萬元人民幣,蘇北地區為2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
3?郾營業場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符合公安等部門的安全標準,且營業場所設在鄉鎮以下(含鄉鎮)。
4?郾從業人員: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證》并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主要業務工作人員均應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專業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郾組織章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制訂組織章程,按章程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規定。
1?郾經營范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范圍僅限于發放貸款,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跨所在縣域經營,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試點期間不得從事委托貸款業務。
2?郾貸款投向: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貸款用于支持“三農”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單戶貸款的最高余額不超過資本金的10%,單戶小額貸款(標準分別為:蘇南50萬元以下、蘇中30萬元以下、蘇北20萬元以下)的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郾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
4?郾資金收付: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立賬戶,委托辦理現金收付和轉賬業務,并在業務發生后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不得從事結算業務。
5?郾會計制度: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郾風險識別:比照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劃分貸款形態,識別貸款風險。
7?郾盈虧核算: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結果足額計提貸款風險撥備,并據以核算成本和盈虧。
(四)試點期間,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稅收政策執行,各地政府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監督管理
(一)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負責具體工作。各試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并確定一個政府部門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二)監督管理:按照“誰試點、誰負責”的原則,各試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當地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承擔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職責,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做好小額貸款組織的日常監管,包括公司變更、風險監測、業務檢查等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登記注冊,并協助地方政府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監督管理。各地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財務監管,指導監督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接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資產評估。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各地銀監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三)風險監控:各試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風險防控作為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重中之重,與省政府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經營情況密切監測,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應督促其及時整改。對問題嚴重、整改不力的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停止試點,并提交工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提交銀監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從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出發,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強風險監測,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指導。
(四)市場退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外,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對其停止試點,提交工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處罰:
1?郾在經營范圍和貸款投向上違反本意見的規定。
2?郾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4?郾經省、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其他行為。
五、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試點方案。各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本著自愿原則決定是否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試點。凡決定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要制定試點方案,報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試點后,與省政府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
(二)組織公開招標。各市的試點方案經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當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組織對股東進行招標。評標時應綜合考慮股東的財務狀況、出資數額、營業地點和業務人員素質等因素。
(三)提出籌備申請。股東確定后,由股東組織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備組,向當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籌備申請,經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四)開展籌建工作。籌備申請經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籌備組可正式開展籌建工作。籌備期為6個月。
(五)提出開業申請。籌建工作結束后,籌備組向當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開業申請,經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并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頒發營業執照。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意見的原則進一步細化要求,確保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安全、規范、有序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