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出租車運價與
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蘇價工〔2007〕361號 2007年11月6日
各有關市物價局、建設(市政公用)局、交通局:
為疏導燃油價格波動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影響,確保出租汽車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的要求,現就建立出租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通知如下:
一、運價油價聯動的基本原則
(一)建立長效機制。各地要根據成品油價格調整對出租車運營成本的影響情況,建立出租車運價隨成品油價格變動進行調整的機制,將運價與油價實行掛鉤聯動,運價隨油價的漲跌作同向調整。聯動機制不是應對一次性調價,而是著眼于形成長效運作機制。
(二)統籌兼顧,合理分擔。建立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要與應對成品油價格調整的其他措施相互配套銜接,把油價上漲增加的運營成本,由政府、經營者、司機和消費者合理分擔,體現利益共享、成本共擔和“多乘多支出,少乘少承擔”,共同維護出租車行業和社會穩定。
(三)運價調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價變動因素,保持駕駛員收入相對穩定,不用于增加經營企業經濟效益。
(四)為避免出租汽車運價頻繁變動,當油價上漲或下降時,各地可設立一段觀察期,待油價相對穩定后再啟動運價與油價聯動方案。
二、聯動方法
(一)實施運價與油價聯動,以各地現行出租汽車基本運價結構為基礎,通過加收燃油附加、調整起步價(或起步里程)、調整車公里運價等方式進行。在具體實施方案中,可根據市場燃油價格變動的幅度和頻率,單獨或同時采用以上方法,使不同乘距乘客合理承擔相應的費用。
(二)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設置運價與油價聯動的啟動點,確定聯動方式、運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當油價上漲到一定幅度時,啟動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相應上調運價或加收燃油附加;當油價下降到一定幅度時,要相應下調運價或取消燃油附加。
三、建立監測分析制度,合理確定運價成本
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加強本地區出租車行業燃料結構、用油價格、市場供求、主要運營指標以及企業的經營成本、駕駛員收入狀況等的監測分析制度。各經營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運營統計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調查審核出租車用油成本和經營企業運營費用,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租車運營定價成本,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提高成本透明度。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訂運價與油價聯動方案,充分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運價與油價聯動方案在實施前應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使用天然氣的出租汽車,當地物價、建設、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通知制定運價與天然氣價格聯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