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
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價費〔2007〕247號 2007年8月14日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加強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工作,規范收費行為,促進高中教育健康發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價格法》和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范全省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辦普通高中收費項目。公辦普通高中收費項目為學費、擇校費、代辦費、服務性收費。其中代辦費范圍為教材(含磁帶)、簿本、講義、體檢費、校服費(農村中學不作要求)、軍訓服裝費、社會活動實踐費(僅限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項目為寄宿生住宿費、伙食費、畢業班補課費(從高二年級開始)、取暖費(僅限淮河以北地區冬季供暖的學校)。
二、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權限。
(一)收費項目管理:高中收費項目由國家和省制定,市、縣(市、區)不得自行設立高中收費項目。
(二)收費標準管理:
1.高中階段教育應以政府投入為主。高中學費在省規定標準范圍內,由各省轄市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進行審核,并考慮學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調價相關程序后,三部門共同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我省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仍按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中小學雜費標準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費實行并軌的通知》(蘇教財〔2000〕39號、蘇價費〔2000〕167號、蘇財綜〔2000〕88號)規定執行。關于星級高中收費問題,凡已經評估確認的四星級、三星級高中按原規定的省重點中學標準收費;二星級高中,按市重點中學標準收費;二星級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費標準收費。
2.高中擇校生的比例和擇校費標準在省規定的范圍內,由各省轄市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從2007年秋學期新生入學起,學校對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收取學費,老生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擇校生的比例和擇校費標準。高中擇校費最高標準為:蘇南、蘇中八市每生不超過3萬元,蘇北五市每生不超過2.5萬元;擇校生比例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招生總人數的30%,現有比例已低于此標準的不得提高。各地要從嚴控制擇校生比例,不得在統招生和擇校生之外以自費、旁聽、借讀、非計劃生、捐資助學生等名義招收學生;不得以收取贊助費等名義超標準收取擇校費。
3.學校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為學生代辦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辦費。代辦費遵循“據實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結算、多退少補”的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轄市制定,報省備案。學校代辦項目所取得的讓利部分,應全部充抵代辦費支出,學期結束前與學生結算,并向學生家長公布代辦費結算清單。
4.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和非營利”的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轄市制定,報省備案。
三、加強高中收費行為的管理。
(一)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一次性收取。擇校費由學校在學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
(二)學校除收取學費、擇校費、代辦費、服務性收費和省規定的考試費用外,未經省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立項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三)教育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四部分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和校辦產業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測算按《江蘇省中小學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四)學生在一定期限內退(轉)學,應按規定退費。學生因各種原因退(轉)學,就學時間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退還一半學費、住宿費;超過三個月的,不退學費、住宿費。擇校生錄取后,已繳納擇校費并取得學籍,但尚未參加學習而退(轉)學的,可退還三分之二的擇校費,已參加學習的,因家庭遷離省轄市境而退(轉)學的,可按已學習的時間計算退還部分擇校費。
(五)學校應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酌情減免學費、住宿費等,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原因而失學,具體減免辦法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96號)文件執行。
(六)學校收費必須持有價格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應及時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七)學校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學校須在招生簡章、收費場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有關學費減免政策,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八)學校收取學費、擇校費、代辦費、服務性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財政票據。學費、擇校費、住宿費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規定執行,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代辦費、服務性收費的收支,由學校財務部門單獨建帳分項核算。
(九)各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對違規收費或截留、擠占、挪用學費等行為的,按《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教育亂收費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嚴肅處理,并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新學期開始執行,此前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各地要按照《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報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