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和規范公安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
蘇辦〔2007〕52號 2007年12月4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實加強對平安建設和公安工作的領導,按照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制定縣級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財行〔2004〕157號),不斷加大公安經費投入,縣級公安機關公用經費保障已普遍達到規定標準,有力保障了公安工作的正常開展。但一些地方公安經費保障還不夠規范,對罰沒款和規費收入依賴程度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對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公安罰沒款和規費堅決與財政撥款脫鉤,進一步完善公安經費保障機制,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努力把“平安江蘇”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安經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公安經費保障的基本原則。社會治安是一項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安經費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安機關提供全額經費保障,是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現實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內在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深入推進“平安江蘇”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公安經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完善公安經費保障機制,規范公安經費保障工作,為公安機關執法為民、保民平安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要求,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積極克服財力困難,確保公安機關經費保障與自身組織的收入完全脫鉤,確保公安經費保障水平不因收支脫鉤而下降,在此基礎上努力做到公安經費隨著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增加逐步增長。
二、科學安排公安經費預算。各地要將公安經費全部納入年初財政預算,實行“完全預算化”管理,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到位,做到預算安排標準化、預算執行規范化。對公安機關人員經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全額保障;對公安機關日常辦公、執法辦案所需的公用經費,必須按規定標準足額保障;對裝備和基本建設經費,要根據地方財力和公安機關實際需求,盡可能納入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對偵破大要案件和處置突發事件等經費,實行專項報批、重點保障。要進一步規范預算管理,提高預算到位率,不得將支出安排與公安機關的罰沒款和規費收入掛鉤,真正從源頭上保證公安經費的足額安排和按標準保障。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財務管理,節約經費支出,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提高基層和困難地區公安經費保障水平。要堅持公安經費保障向基層所隊傾斜,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優先落實安排基層所隊的各項經費。各級公安機關對預算安排給基層所隊的各項經費,要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截留克扣和擠占挪用。要進一步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困難地區公安機關的經費支持力度。省財政將在現有補助項目和力度的基礎上,根據各地自身保障公安經費的努力程度和公安工作績效,實行以獎代補,以鼓勵困難地區做好公安經費“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工作。
四、規范公安罰沒款和規費收入管理。執收執罰是國家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管理職責,罰沒款和規費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各地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向公安機關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為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創造良好環境。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規范執法行為,做到當罰則罰、應收盡收、按時上繳。
五、加強對公安經費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檢查督促,確保公安經費保障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認真抓好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要對各地公安經費保障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估。對年初公安經費預算安排不足或違反規定搞“收支掛鉤”的地方,省里將扣減有關專項補助,并按照省綜治委的有關規定,在社會治安安全縣(市、區)考核評比中不能作為合格單位。對違反規定下達罰款指標、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