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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7-12-06 09:39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

  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

  補償試點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7〕149號    2007年12月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和《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先在太湖流域進行試點,積累經驗后逐步推行。試點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

   

  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職責,加強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以下簡稱斷面)水質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斷面試行。試點結束后,在太湖流域及其他流域推行。

  監測考核斷面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置。

  第三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規定的控制目標。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斷面水質監測,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斷面水量及流向監測。

  第五條 斷面水質、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動監測的方法,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同一斷面的水量及流向自動監測數據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作為當月水量指標值。

  未設自動監測站的斷面,水質指標由省、市環境監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的方法,每周監測1次。水量指標由省、市水文水資源勘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方法,根據河道水文特征,確定監測頻次,計算當月水量流向指標值。

  所有有效監測數據的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水量、流向指標值;對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分別由省環境監測和水文水資源勘測機構裁定。

  第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各斷面水量、流向指標值進行匯總復核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七條 不符合監測質量控制要求的數據無效。

  第八條 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上游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直接排入太湖湖體的河流,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將補償資金交省級財政。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資金納入環境保護引導資金或污染防治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核定的上月各斷面應納補償資金通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補償資金通報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繳納補償資金。

  第十條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因子及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

  單因子補償資金=(斷面水質指標值-斷面水質目標值)×月斷面水量×補償標準

  補償資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按期報告、通報,或者拒報、謊報水質、水量監測結果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

   

  為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加快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質,根據《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落實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以“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為原則,建立環境資源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對損害環境資源作出賠付補償。在我省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開展試點,建立跨行政區交接斷面和入湖斷面水質控制目標,上游設區的市出境水質超過跨行政區交接斷面控制目標的,由上游設區的市政府對下游設區的市予以資金補償;上游設區的市入湖河流水質超過入湖斷面控制目標的,按規定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二、試點范圍

  由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南京、無錫、常州、鎮江四市人民政府設置、公布具體試點考核斷面。先期選擇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濟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運河、陳東港等河流開展試點,具體斷面和水質控制目標附后。試點時間為2007年11月-12月。試點工作結束后,在太湖流域其他主要河流推行。

  三、補償標準

  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因子及補償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

  四、補償資金核算方法

  單因子補償資金=(斷面水質指標值-斷面水質目標值)×月斷面水量×補償標準

  補償資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

  五、試點工作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7年11月)。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太湖辦”)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和斷面水質控制目標要求,制定并實施本地區水質達標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要求。

  (二)實施階段(2007年11月-12月)。

  1. 水質水量監測。省環保廳負責組織斷面水質監測;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斷面水量及流向監測。

  監測考核斷面水質、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動監測的方法,經省環保廳核準的自動水質監測數據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尚未設自動監測站的斷面,采取省、市環境監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的方法,每周監測1次,所有有效監測數據的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水量和流向數據由省水利廳核準,尚未設立自動監測站的,由省、市水文資源勘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監測方法根據河流的水文特征確定監測頻次,計算當月水量和流向指標值。

  對水質、水量、流向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分別由省環境監測機構和省水文水資源勘測機構依照規定裁定。不符合質量控制要求的數據無效。

  2. 監測結果通報。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于每月6日將上月各斷面水質、水量及流向進行匯總,將監測結果通報四市人民政府。

  3. 補償資金核算及解繳。

  (1)省環保廳在每月10日前,將核定的上月各斷面應納補償資金通報省財政廳和四市人民政府。

  (2)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上游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補償資金;直接排入太湖湖體的河流,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將補償資金交省級財政。補償資金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管理。

  (3)省財政廳應當督促有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補償資金通報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繳納補償資金。

  (三)總結推廣階段(2008年1月)。省太湖辦組織對試點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及驗收,召開經驗總結會,總結推廣試點工作。

  六、保障措施

  省太湖辦負責試點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南京、無錫、常州、鎮江四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部門預算規定審核安排。

  本方案由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河流交界斷面及水質目標

序號

河流名稱

斷面名稱

斷面所在地市

斷面所在縣

市交界

考核市縣

水質目標(mg/L)

CODMn

氨氮

總磷

1

胥河

落蓬灣

常州市

溧陽市

南京-常州

南京市

6

1

0.2

2

丹金溧漕河

黃埝橋

常州市

金壇市

鎮江-常州

鎮江市

6

1

0.2

3

通濟河

舊縣

常州市

金壇市

鎮江-常州

鎮江市

6

1

0.2

4

中河(北溪河)

山前橋

常州市

溧陽市

常州-無錫

常州市

6

1

0.2

5

南溪河

潘家壩

無錫市

宜興市

常州-無錫

常州市

6

1

0.2

6

武宜運河

鐘溪大橋

無錫市

宜興市

常州-無錫

常州市

6

1

0.2

7

陳東港

陳東港

無錫市

宜興市

無錫-太湖

無錫市

6

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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