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漁業水上安全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海管〔2007〕50號 2007年8月21日
各市漁業主管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和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總體部署,結合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江蘇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相關部門職責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處理
4.2 分級響應程序
4.3 通訊
4.4 緊急處置
4.5 新聞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
5.3 調查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 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獎勵與責任
7.4 預案解釋
1 總則
1.1 目的
明確我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置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工作程序,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農業部報經國務院審定同意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管轄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和灘涂漁業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水上搜救機構的指導下,與其他相關部門通力合作,依法、規范、科學地開展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在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根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級別,分級設定和啟動相應預案,組織開展預警、應急響應、警報解除及善后等工作。
(2)就近救助原則。無論事發所在地遠近,離事發水域最近的縣(市、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做出響應,協助當地水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3)船籍港管轄原則。無論事發水域是否在本省管轄范圍內,由事發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善后工作。
(4)漁船自救、附近船只互救和漁政船及其他船只、飛機救援相結合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設立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由省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兼任總指揮,省海洋與漁業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省漁政監督總隊、江蘇漁港監督(漁船檢驗)局、省漁政監督總隊直屬支隊和省海洋與漁業局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兼任。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省政府、農業部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2)指導各市漁業救助力量參與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協調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4)協助省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表彰和獎勵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市、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設置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遵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處置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2.1.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其成員單位。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
(1)指揮、調配轄區內各種救助力量,處置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協調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2)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的暢通。
(3)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發布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
2.2 相關部門職責
2.2.1各級水上搜救中心和漁業搜救分中心是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實施應急救助的專業力量。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海事部門開展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2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接獲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險情報告并經核實后,向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事件情況逐級上報至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上搜救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省海洋與漁業局應報告省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同時上報農業部。
2.2.3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組織事發水域附近的漁船、所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參與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下級單位要服從上級單位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漁業行政執法船舶要服從上級單位的調動與指揮。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可能威脅水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信息來源
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不同來源的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
(1)水上搜救機構的信息。
(2)水利、氣象、海洋等部門的信息。
(3)本系統內上傳下達的信息。
(4)事件漁業船舶或遇險人員的求救信息。
(5)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
3.1.2風險分析與分級
按照可能引發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
⒈特大風險信息(Ⅰ級):
熱帶氣旋(臺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以下同)、溫帶天氣系統等在24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及以上、內河風力8級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以上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的海嘯信息;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含80厘米)高潮位的風暴潮信息;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l00m的信息。
⒉重大風險信息(Ⅱ級):
熱帶氣旋、溫帶天氣系統等在48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及以上、內河風力8級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的海嘯信息;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80厘米以下高潮位的風暴潮信息;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m的信息。
⒊較大風險信息(Ⅲ級):
熱帶氣旋、溫帶天氣系統等造成海上風力8~9級及以上、內河風力6~7級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船只等受損的海嘯信息;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當地警戒潮位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高潮位的風暴潮信息;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m的信息。
⒋一般風險信息(Ⅳ級):
海上風力7級及以上、內河風力6級及以上的信息;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于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輕微損失的海嘯信息;
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高潮位的風暴潮信息;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3信息傳報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獲得預警信息后,應及時通過現有通信網絡,最大限度地將預警信息向下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船和漁民發布。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3.2.2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對漁業船舶船員和灘涂養殖人員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引導漁業船舶編隊生產和聯組作業,提高漁業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從事海洋漁業生產的企業和業主必須為其海上從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漁業船舶及其船員參加必要險種的保險。
3.2.4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改變船體結構、用途,違章載客、載貨,維修保養不到位,通信導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不齊全的漁業船舶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3 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信網。承擔漁業安全通信網值班任務的岸臺(站),應將電臺呼號、工作頻率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全時守聽,確保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通信的及時、準確和暢通;及時轉發災害性海洋環境和天氣預報。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處理
4.1.1信息核實
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于接獲的信息要迅速進行核實,核實的內容應包括:
(1)事件性質(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發水域情況。
(3)事件漁業船舶或灘涂運輸工具資料、特征。
(4)遇險人數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4.1.2信息報告
(1)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3至9人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級報告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省海洋與漁業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
(2)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1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快報的同時,應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政府和省海洋與漁業局。各級報告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1.3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與事件漁業船舶或遇險人員和漁業救助力量保持聯系,及時掌握最新信息,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
4.1.4突發事件遇險人員如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要及時向有關港、澳、臺辦或外辦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2 分級響應程序
4.2.1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等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失蹤),或危及100人(含10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失蹤),或危及50-99人(含50人)生命安全。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失蹤),或危及10-49人(含10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1-9人生命安全。
4.2.2預案啟動級別及條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應急響應級別分為省、市、縣三級。
(1)本省發生特別重大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時,由農業部決定啟動本級預案,省海洋與漁業局及事發地市、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啟動相關預案。
(2)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決定啟動本預案,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省政府和農業部。事發地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
(3)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同級政府和省海洋與漁業局。事發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
(4)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同級政府和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5)發生任何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啟動預案。
(6)省、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各級預案時,由于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4.3 通訊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匯編應急值班通訊聯絡名單、聯系方式以及漁業電臺呼號、工作頻率,確保橫、縱向通訊暢通。
4.4 緊急處置
省海洋與漁業局是組織、協調重大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救助行動的主體。
4.4.1應急救助工作應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與預報信息和海況,配合相應水上搜救機構,具體實施:
(1)指導事件漁業船舶和遇險人員開展自救。
(2)指揮、調度事發海域附近生產漁業船舶參與救助。
(3)組織本轄區內符合適航條件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有關力量前往救助。
4.4.2漁業船舶及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出航并到達事發現場。救助期間必須服從指揮。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救助現場時,須經相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4.3當漁業救助力量不能滿足救助需要時,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幫助,由政府協調部隊、海事等救助力量協助救助。
4.4.4當事件漁業船舶需港、澳、臺或他國海上救助力量協助救助時,應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4.5 新聞發布
根據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不同情況,按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漁業救助中止或結束救助工作的建議:
(1)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2)遇險人員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漁業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1.1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止或結束后,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的處理情況和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5.1.2涉及人員傷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轄原則,由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5.1.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配合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好發生突發事件的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
5.2 保險
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對相關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5.3 調查報告
5.3.1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后,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形成報告。
5.3.2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如造成人員傷亡的,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按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組成調查組,對事件的性質、類別、成因進行調查,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并對事件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并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保障。承擔救助任務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應根據事件情況攜帶必要的救生、消防設備和急救藥品等。
6.2.2應急隊伍保障
(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其他執法工具是漁業水上救助的主要力量。
(2)漁業船舶。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本轄區的漁業船舶專門登記造冊,作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為承擔應急救助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其船員購買必要險種的保險。
6.2.3經費保障。實施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專項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3.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盡最大可能公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信息,向漁民宣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常識。
6.3.2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急值班人員培訓,并定期組織轄區應急救援力量進行演練。
6.4 監督檢查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預案啟動后的執行情況,由省人民政府或農業部負責監督檢查。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般突發事件(Ⅳ級)預案啟動后,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或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預案的執行情況、救助力量的到位情況、現場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1.1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因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原因嚴重危及漁業船舶船員和灘涂漁業生產人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和灘涂漁業生產人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7.1.2漁業救助力量:指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和其他海上救援機構的救援船只和飛行器。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本預案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制定,報省政府和農業部備案,抄送有關部門。
7.2.2相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省海洋與漁業局。
7.2.3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
7.3.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3.2對不按本預案要求處理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4 預案解釋
7.4.1本預案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聯系人: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海監漁政處張忠民,聯系電話:025-83581238。
7.4.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