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殘聯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
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見
蘇國稅發〔2007〕161號2007年9月11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調整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此次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對進一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殘疾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政策的調整,特別是減免稅方式的改變,還將有利于稅制的規范和完善,對于健全增值稅鏈條機制、堵塞多年來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公平各類企業的稅收待遇,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政策調整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貫徹,確保落實。
二、全面理解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后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流轉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人數和比例的單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郾5萬元。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扣除,并加計100%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同時,對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也進行了調整。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由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單位;安置人員范圍由原政策規定的“四殘”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將為安置的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殘疾人支付工資等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重要條件。
三、深入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掌握調整后的稅收政策,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各級政府對這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嚴肅紀律,強化宣傳,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社會安定;要進一步做好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殘疾職工和社會各界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為政策的貫徹落實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認真貫徹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好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政策培訓和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原享受稅收優惠的福利企業,要正確對待因政策調整帶來的利益得失,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不得隨意將原已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推向社會。各基層職能部門要密切關注政策調整產生的影響,加強引導,確保社會的安定。各地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完善服務手段,幫助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用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其多安置殘疾人員,并為殘疾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各職能部門要按國家政策規定,認真研究制定我省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條件和審核要求進行審核認定,保證審核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在審核認定過程中,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殘疾人聯合會要主動做好福利企業等單位殘疾職工申領《殘疾人證》工作,及時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稅務部門要及時依法辦理福利企業的退稅、減稅審批工作。對政策調整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在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過渡期內,如滿足國家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可按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申請辦理稅收優惠審批。
六、加強調查研究,密切部門配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做到跟蹤問效,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能解決的要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反映,注意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反饋意見和完善建議。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涉及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溝通,建立健全部門間協作機制,包括聯席會議制度、信息交換制度和年審制度等,共同做好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江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