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關于全省2008年
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
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78號 2008年8月1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司法廳、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安監局、南京電監辦制訂的《全省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省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省環保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貿委 省監察廳 省司法廳 省建設廳
省工商局 省安監局 南京電監辦 二??八年八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八部門《2008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環發〔2008〕45號)精神,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決定2008年8月至11月繼續在全省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為手段,進一步深入開展“六查一提高”活動,集中整治太湖、淮河流域和重點污染行業環境違法行為,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鞏固整治成效,集中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后續督察。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于加強環境違法案件后續督察工作的指示,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省、市、縣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進行集中檢查。
1. 檢查2005年以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取締關閉、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處罰措施落實情況,以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確保各地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2. 檢查2006年以來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縣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取締關閉措施落實情況。確保全省9個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飲用水源水質主要指標100%達標。
3. 檢查2007年開展的造紙行業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被取締關閉的造紙企業或生產線停電、停水、設備拆除等措施的落實情況。堅決淘汰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防止死灰復燃和落后淘汰工藝、設備的轉移,鞏固COD減排成效。
4.各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造紙行業專項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逐一進行現場檢查。上一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組織檢查組,對下一級政府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造紙行業專項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 對于逾期未落實掛牌督辦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締關閉違法企業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重新掛牌督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于逾期未能完成掛牌案件總數10%以上的地方,要實行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并通報批評。
6. 要切實加強停產整治、限期治理企業的后續督察工作。對于已經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內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國家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巡查頻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產整治。對于未按要求完成停產整治的,一律提請政府責令關閉。
(二)促進污染減排,集中開展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專項檢查。落實“十一五”污染物減排任務,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集中整治環境違法行為。
1. 查清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處理水量、污泥處置、主要污染物去除和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等情況。建立環境監管檔案,完善監管辦法,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量、水質和污泥處置的動態管理。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多渠道籌措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收集率和處理率。嚴厲查處超標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規定處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為。
2. 對2008年年底縣城以上仍沒有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建成一年以上運行負荷達不到設計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環境的,要公開通報批評。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掛牌督辦,綜合整治,限期解決。在整改期間,暫緩審批該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污,未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及運行情況,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規定與環保、建設部門聯網,要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其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對于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營,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嚴重,要依法追究運營單位、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3. 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情況,包括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滲措施、滲濾液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地下水監測情況,重點是滲濾液的產生和排放情況。
4. 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責令限期整改。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處理不達標,要依法依規對運營單位進行處罰。要加強對已經封場垃圾填埋場的環境監管,確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5. 各地要緊緊圍繞節能減排重點工作,結合自身實際,加大對電力、鋼鐵行業脫硫設施的監管,著力解決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問題。加大對化工行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監管,著力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整改中存在的問題,防范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實行“鐵腕治污”,集中開展重點流域違法排污企業專項整治。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點湖泊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4號)精神,重點對太湖、淮河流域開展集中整治。
1. 對太湖、淮河流域2007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工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對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必須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對不執行停止審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新建工業項目政策,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 加大對列入淘汰目錄中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工藝的監管力度,對違法違規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造紙、制革、印染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及時報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繼續通過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決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污染環境的各類化工企業。
3. 嚴厲打擊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企業,對屢查屢犯的企業采取“高限處罰”措施,對長期超標排污的、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標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隱患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一律關閉取締。對于違法排污造成嚴重損失、觸犯刑法的企業,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2008年9月1日起,對太湖流域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要責令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
4. 切實加強日常監管,防止藻類大面積暴發。一要加大太湖、洪澤湖流域排放氨氮、總磷等污染物企業的整治和監督檢查力度。二要加大對限制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的監督檢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環境保護預警和應急預案,在藍藻暴發前期及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威脅時,采取必要的限產、限排或停產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調。各市人民政府要將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充實加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有序推進。各級環保、綜合經濟管理、建設、工商管理、安全監管部門、監察、司法機關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考核檢查。各級政府要按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對基層政府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紙行業、重點湖泊的集中整治等項工作開展情況,逐級組織多形式的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指導基層政府落實各項重點工作。進一步加強環保專項行動考核,從組織領導、信息報送、階段情況及工作總結等方面加強對基層的考核,切實保障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實行掛牌督辦,規范案件管理。要繼續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查處重點,掛牌督辦,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圍繞階段工作重點分期掛牌督辦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并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點案件管理檔案,完善督辦制度,公示督辦結果。
(四)開展綜合整治,嚴肅責任追究。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在加強環境行政執法的同時,不斷在產業政策、金融信貸、產品運輸、流通和消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為。加大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加強輿論宣傳,鼓勵公眾監督。要根據階段工作重點,結合實際,制定宣傳計劃,精心組織實施。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違法企業名單、典型案件查處情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營造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信訪工作,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廣泛參與。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各地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和實施方案在8月20日前報送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8-10月)。各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縣級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及垃圾填埋場、重點流域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并分別于8月26日、9月26日、10月26日前將階段整治情況報送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政府相關部門將適時對各地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總結階段(11月)。各市認真總結環保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長效管理措施,提交2008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30日前報送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