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法〔2007〕93號 2007年12月2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廳屬各執法單位:
本著執政為民的宗旨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2003年起省廳在全省交通執法領域推行了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制度。2005年省廳制定了《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實施意見》,將輕微違法行為免罰的事項擴展到25項。近年來的執法實踐表明,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制度的實施,不僅使交通行政處罰較好地體現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宗旨,而且也鈍化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樹立交通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繼續推進這項制度的實施,現決定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實施意見》進行修訂,進一步拓寬輕微違法行為免罰的事項和范圍。同時針對當前執法過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處罰減輕裁量標準隨意性大的情況,決定對部分重大交通行政處罰減輕的實施標準予以明確。
一、新增輕微違法行為免罰事項
原25項交通輕微違法行為免罰事項繼續實施。在此基礎上,決定新增8項交通輕微違法行為免罰事項。
1. 對漏繳、欠繳當月養路費、航養費,在當月月底前主動繳清的,按規定征收滯納金,免于處罰。
2. 確已繳納養路費,未隨車攜帶養路費繳訖憑證的(查實屬于套牌車未繳納養路費的,按惡意逃費處理),進行教育,免于處罰。
3. 車輛超限行駛公路,車貨總重超限比例不超過八部委規定標準的5%,且超限噸位不超過2噸(含2噸)的,進行教育,責令卸駁載,免于處罰。
4. 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不同的外觀顏色的,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5. 擅自加大或減小營運車輛輪胎尺寸,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6. 車身外廓尺寸不變,僅改變內部形狀結構,如車廂內放置臨時性容器(不含危險貨物容器),并不改變車輛核定荷載或實質性影響行駛安全的,教育糾正,免于處罰。
7. 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垃圾儲存器(有蓋垃圾桶或垃圾袋),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糾正,免于處罰。
8. 船舶有關文書記錄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糾正,免于處罰。
二、部分重大交通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實施標準
(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行為減輕處罰的標準。
1.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非法營運所用工具為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車,違法所得不超過200元的;
(2)當事人受他人引誘、脅迫而從事違法行為的;
(3)初次違法,違法的區域在農村鄉鎮或經濟不發達地區,且車輛實際價值低于30000元的;
(4)初次違法,其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無其他正常生活來源,經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街道、社區(村委會)出具證明的。
2.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非法營運所用工具為7座以下(含七座)小型客車,違法所得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
(2)初次違法,非法營運所用工具為7座以上(不含七座)11座以下的客車,違法所得不超過500元的;
(3)違法經營時間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3.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第二次違法被查獲的;
(2)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未經許可從事班線客運,初次被查獲的;
(3)初次違法被查獲,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4)初次違法,非法營運所用工具為11座(含11座)以上30座以下客車的;
(5)違法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二)對無危險品運輸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品運輸行為減輕處罰的標準。
1. 初次違法,且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1)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危險品總質量在2噸以下,運距在50公里以內的;
(2)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當事人確實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而從事違法行為的;
(3)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其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其它正常生活來源,經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街道、社區(村委會)出具證明的;
(4)在農村地區運輸農藥等涉農危險化學品,危險品總質量在0.5噸以內的;
(5)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且危險品為Ⅲ級的;
(6)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且從事違法營運時間在1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7)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當事人的危險品運輸經營資質正在辦理中的。
2.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危險品總質量在2噸以上4噸以下,且運距在5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的;
(2)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且從事違法營運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3)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第二次違法被查獲的;
(4)初次違法,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Ⅱ級,危險品總質量在2噸以下,且運距在100公里以下的;
(5)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Ⅱ級,當事人確實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而從事違法行為的;
(6)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Ⅱ級,且從事違法營運時間在1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3.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危險品總質量在4噸以上6噸以下,運距在20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下的;
(2)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Ⅲ級,且從事違法營運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3)初次違法,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Ⅱ級,危險品總質量在2噸以上4噸以下,運距在10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的;
(4)所運輸的危險品為Ⅱ級,且從事違法營運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被初次查獲的;
(三)對船舶超過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的行為減輕處罰的標準。
1.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當事人確實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而從事超載運輸的;
(2)初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00mm的;
(3)航行區域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或者6級(含6級)以下航道,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50mm的;
(4)本年度第二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200mm的。
2.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50mm的;
(2)航行區域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或者6級(含6級)以下航道,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00mm的;
(3)本年度第二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50mm的;
(4)多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200mm的。
3. 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單位調查處理,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1)初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為零的;
(2)航行區域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或者6級(含6級)以下航道,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50mm的;
(3)本年度第二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00mm的;
(4)多次違法,船舶載運貨物后實際干舷不小于150mm的。
結合本省內河運輸實際情況,上述減輕處罰標準適用于500總噸以上的船舶以及3000噸級以上、未滿5000噸級的船隊。
500總噸以下的船舶、3000噸級以下船隊涉及上述超載行為的,按以下比例進行處罰:
(1)3000噸級以下的船隊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60%執行;
(2)300總噸以上、未滿500總噸的船舶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60%執行;
(3)200總噸以上、未滿300總噸的船舶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40%執行;
(4)100總噸以上、未滿200總噸的船舶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30%執行;
(5)50總噸以上、未滿100總噸的船舶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20%執行;
(6)未滿50總噸的船舶發生以上違法情形的,處罰按上述標準的1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