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立相對獨立
平面坐標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0號 2008年2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是指為了滿足在局部地區大比例尺測圖和工程測量的需要,以任意點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在全國統一的坐標系統基礎上,進行中央子午線投影變換以及平移、旋轉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三條 同一城市規劃區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
第四條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五條 承擔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第六條 下列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中小城市規劃區;
(二)省重大工程項目;
(三)其他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下列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大城市規劃區;
(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在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需要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建設單位向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申請書;
(二)能夠反映建設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設施和制度的證明文件;
(三)建立城市規劃區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提供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四)建立工程項目及其他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提供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不予受理的,必須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聽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申請材料內容虛假的;
(二)國家坐標系統能夠滿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關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
(四)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應當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受理、聽證、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審查、批準、送達等的時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立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成果在提供使用前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將驗收合格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成果副本匯交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建成后,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經批準建立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涉及到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義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參數被改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未履行法定手續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清理,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責令相關單位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