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衛生廳建設項目
職業衛生審查程序(試行)》的通知
蘇衛監督〔2008〕8號 2008年2月22日
各市衛生局,省衛生監督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衛生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375號)、《衛生部關于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415號)和《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衛監督〔2007〕52號),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范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衛生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程序(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我廳指定省衛生監督所承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報批、批準件發放和檔案管理等工作,省衛生監督所咨詢電話:025-83620851、83620852,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號省衛生廳大樓一樓,郵編:210008。
江蘇省衛生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程序(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保證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
第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其中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或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 本程序適用于省衛生廳負責的我省境內以下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衛生部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
(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衛生廳指定省衛生監督所承擔省衛生廳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報批、批準件發放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接受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第七條 評價報告完成后,承擔評價任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其中從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省級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得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衛生監督所申請審核或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
(二)符合本程序第四條范圍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
(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如預評價報告書經專家審查無修改,本項可省略);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
(八)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第九條 省衛生監督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專家技術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十條 省衛生監督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進行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憑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省衛生監督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核發建設項目預評價審核認可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確定為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省衛生監督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專篇;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五)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第十三條 省衛生監督所在接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專家名單主要從我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省級專家庫內抽取,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申請資料的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核發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認可書;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省衛生監督所自受理上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查,并代表省衛生廳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專家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評價結論為輕微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評價結論為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向省衛生監督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或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或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認可書(復印件);
(六)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
(七)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第十七條 省衛生監督所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自正式受理12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審查驗收合格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上報省衛生廳。省衛生廳自接到申請資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上述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參照本程序第14條執行。
第十八條 專家技術審查結論分為:建議通過、建議修改后通過、建議不予通過。修改、整改后的報告需要經過專家組組長認可并簽名。
第十九條 省衛生監督所應當自省衛生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請書請使用《江蘇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所附統一格式;
(二)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項,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后一致;
(三)申請材料一般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四)所有申請材料原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報材料除注明外,均為原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格式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單位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 委托申報證明應載明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名稱和委托日期,并蓋有委托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監督所在接收申請材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審批、審查或竣工驗收,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省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注明日期和加蓋衛生行政許可專用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憑“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機構發放登記表上簽字;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領取人身份證領取批復文件。受理機構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人應在批復文件領取單上簽字。
第二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各地對未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衛生驗收而擅自開工的建設項目,作如下處理:
(一)《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2008年3月31日前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保證今后遵守《職業病防治法》、按規定要求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的書面承諾后,按規定要求開展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不再補做項目預評價報告和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二)2008年4月1日后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自2008年4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