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林業局
關于加強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8〕14號 2008年3月1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編辦、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林業局《關于加強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意見
(省編辦 省公安廳 省人事廳 省林業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檢法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2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7〕19號)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國家林業局有關要求,結合江蘇實際,現就加強全省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等重要任務。近年來,全省各地積極推進綠色江蘇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全省森林覆蓋率以每年超過1%的速度遞增,森林經營水平不斷提升,為發展林業產業、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林地林權糾紛有所增加,盜伐濫伐林木和濫捕偷獵違法經營、加工野生動物等涉林違法行為不斷發生,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任務繁重。森林公安隊伍是綠色江蘇建設成果的保衛者,但目前較為普遍地存在著編制緊缺、警力不足、機構設置不夠規范、經費渠道不暢、機構性質與其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不相符合等問題,影響了職能作用發揮,與綠化造林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對于推進綠色江蘇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扎實有力措施,促進我省森林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保護生態建設成果。
二、進一步理順森林公安管理體制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明確,森林公安機關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林區各級政府要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要求,認真研究落實森林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意見》(林安發〔2003〕234號),對理順森林公安管理體制、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林業、公安部門要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文件規定,制定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干部雙重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主管、協管的職責權限。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任免、調動森林公安隊伍正職領導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森林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的意見。要加強對各級森林公安機構領導的考察與管理,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對森林公安隊伍主要領導進行考核。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積極增加森林公安經費投入,支持民警依法辦案。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將森林公安工作納入當地公安工作統一范疇,統一部署,統一要求,統一檢查。
三、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機構
各地要規范森林公安機構設置,建立健全森林公安隊伍體系。森林資源較為集中的重點縣(市、區),原已在林業主管部門設有林業公安機構的予以保留。對原設在林區、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的林業公安機構,要上收歸地方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其中設有兩個以上林業公安機構的,必須歸并為一支隊伍。森林公安機構統一使用森林公安政法專項編制,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專文下達。對森林資源保護任務較重、目前尚沒有森林公安機構的縣(市、區),由省林業局根據森林公安專項編制的使用情況,統籌提出需要新設森林公安機構所需編制的配備分配方案,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下達后,由相關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批準設立森林公安機構。各有關縣(市、區)的森林公安機構,名稱統一為“××縣(市、區)林業(農林、農業)局森林警察大隊”,為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直屬行政機構,使用中央下達的森林公安專項編制,正股級建制。商公安部門同意,并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可加掛“××縣(市、區)公安(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牌子,實行隊、所合一的警務管理模式。
四、加強森林公安隊伍管理
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隊伍,是依法履行森林公安職能的根本保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把森林公安隊伍“入口”,暢通人員“出口”,切實加強隊伍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人事部關于森林公安隊伍人員錄用公務員工作的政策要求,積極做好森林公安人員轉錄工作。對到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滿30年的工作人員,或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工作人員,不適宜過渡為公務員的,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可參照部分改制事業單位的有關政策辦理提前退休。對經考試考核不合格、不適宜繼續從事森林公安工作的,由當地人事、林業部門負責妥善安置。現有森林公安民警過渡公務員工作完成后新招錄森林公安民警的,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配套政策規定,實行全省統一考試錄用。
五、切實加強森林公安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及時研究解決森林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支持森林公安機構履行法定職能,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按照公安機關經費保障規定,從2008年起將森林公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森林公安民警工資、津貼的按時發放和公用經費的足額撥付。要參照地方公安標準,對森林公安在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教育訓練、辦案經費等方面加大資金投入,為森林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