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视频在线观看,精品欧美国产一区二区三区不卡,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6q,亚洲美女性爱电影在线观看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發布日期:2008-03-20 15:00 字體:[ ]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志軍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遺屬持批準機關、確認機關發給的《烈士通知書》、《因公犧牲軍人通知書》、《病故軍人通知書》,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換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辦理撫恤登記,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享受撫恤。

第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遺屬中有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撫恤金發給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撫恤金發給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撫恤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撫恤金的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慰金,標準按照烈士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40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撫慰金列入省財政預算,據實核撥。

一次性撫慰金參照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發給烈士遺屬。

第九條 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軍人配偶再婚的,對軍人父母(撫養人)、子女已經履行完或者繼續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且生活困難的,可以繼續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以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基數,按照省規定的比例確定,并實行自然增長。對于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

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同類對象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按照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差。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證明,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殘疾撫恤。

第十二條 無工作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應當以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基數,按照省規定的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擔。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或者領取離退休費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發放。其工資或者離退休費與殘疾撫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級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給予補差。

第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標準為40個月的殘疾撫恤金。如其殘疾撫恤金低于軍隊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軍隊排職少尉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的標準計發。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第四章 優  待

第十五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優待金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應當提高優待金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優待金的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應當給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被征地農民同樣的補償;入伍前戶籍所在地房屋被征收的,應當給予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被征收人同樣的補償。

第十七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是重點撫恤優待對象。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江蘇省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優待證》。

第十八條 對重點撫恤優待對象,采取以下保障措施,幫助其解決醫療困難:

(一)開設優撫門診、優撫病房,建立優撫醫院、光榮院等醫療服務中心,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交的參合費、參保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三)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鼓勵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給予住院醫療保險補助;

(四)設立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大病救助資金。

第十九條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基本醫療費用全額補助;孤老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10%;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30%;病故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60%。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省財政對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二十條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社會救助、救濟;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優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孤老、孤兒,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

撫恤優待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應當享受其中的最高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依靠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生活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憑《江蘇省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優待證》,可以參照享受當地各項優惠政策。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時,其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立功榮譽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任何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因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原因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其基本生活、醫療待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隨軍隨調家屬在省政府規定期間內未落實就業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補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謀職業的隨軍隨調家屬,按照國家、省和各地有關規定給予優待,當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標準發給其一次性安置補貼。

第二十四條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其原來按照軍隊標準享受的生活補助費低于當地撫恤標準的,應當給予補差。其他待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撫恤優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退役后從未經組織安排或者本人申請被錄用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復員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按照省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持有復員軍人證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后,應當給予補差。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的,可以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病故后,發給6個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

第二十六條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殘疾軍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無固定收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第二十七條 政府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室),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條件應當優于其他社會供養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二十八條 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的,一次性獎勵不低于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在戰爭年代榮立戰功的,按照省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待遇,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所需經費應當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二十九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教育優待。撫恤優待對象較多和駐軍相對集中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待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中止其撫恤優待;在其徒刑執行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由本人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三十一條 撫恤優待對象戶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撫恤優待關系轉移手續。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次年起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Produced By 大漢網絡 大漢版通發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