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貿委關于印發《江蘇省化工行業
生產管理規范》的通知
蘇經貿行業〔2008〕280號 2008年4月3日
各市經貿委(經委):
為加強我省化工行業生產管理制度建設,推進全省化工行業管理創新,提高化工企業生產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現將我委研究制訂的《江蘇省化工行業生產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化工行業生產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全省建立健全化工行業生產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江蘇省內所有從事化工產品生產、儲存、經營、研究等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全省化工企業除貫徹執行本規范外,還須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原料儲運與使用管理
第四條 儲存化學物品要嚴格執行配裝規定,不可配裝的必須隔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不得放在同一區域;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與易燃物品不可同存一庫;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炸藥與起爆器材不可同存一庫;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與其他危險物品不可同存一庫。
第五條 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和液化氣體等化學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自燃、易燃化學物品的堆垛要置于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設置通風降溫裝置和消防安全設施。
第六條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地方必須有明顯標識,將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毒理性質等理化數據,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泄漏應急措施等注意事項標注在醒目的標識牌上。
第七條 各種承壓儲罐的設計和使用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用的管道、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必須采用阻燃自熄材料建造。罐區內不得穿越與儲罐無關的管道和電纜。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儲罐上應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根據裝運物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運時要注意標志,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
第九條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等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裝運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十條 爆炸物品隨用隨領,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物料要及時退回。應根據生產需要明確規定爆炸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第十一條 容易發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生產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泄漏的設施,并具有捕集、中和、解毒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合排放。
第十二條 拆除的設備(容器)必須清洗管道內殘存的危險物品,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報廢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固廢物要按有關規定統一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十三條 劇毒物品的包裝箱、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具備資質的物資部門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工藝操作與設備維護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系統的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資質方可持證上崗。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須有企業生產技術負責人審批下達的書面通知。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時做好生產記錄,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在生產裝置處在異常狀態時進行交接班。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不得踩踏操作現場的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儀表管線等,不得隨意拆卸和解除安全附件和聯鎖等裝置,不得切斷聲、光報警信號。檢查高毒、劇毒物料使用部位時要安排專人全程監護。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現場和動用生產裝置。
第十六條 開車前要經過生產、設備、安全、環保等部門共同確認符合開車條件,確保各種原輔材料供應齊備,機電設備和電氣儀表狀態良好,閥門開閉、盲板抽加、保溫保壓等情況正常,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前要做好應急準備。初次進料開車前要通知消防和醫務等人員到場。
第十七條 開車時要嚴密注意工藝變化和設備運行狀況,加強各工藝崗位間的溝通聯絡,嚴格執行操作工藝規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置。情況緊急時要按照應急預案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停電、停水、停氣(汽)時,要防止出現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十八條 停車時要根據停車方案的規定步驟,按照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系統降壓。需要保壓、保溫的生產裝置(容器),要按時記錄停車后的壓力和溫度變化。冬季停車要采取相應的防凍、保溫等措施。大型傳動設備停車要先停主機、后停輔機。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可用于正常停車。
第十九條 檢修設備人員要具備相應資質,配備必要防護器具。沒有達到安全檢修條件不得進行設備、管道拆卸作業。檢修傳動設備及其電氣設備要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起動復查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好安全鎖卡。
第二十條 檢修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焊接作業要確保焊炬和控制閥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抽加盲板作業要先建立盲板分布和編號檔案,指定專人按編號確認封堵部位無誤方可抽加盲板。檢修過程中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料等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安裝檢修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中,動土、拆除、爆破、水下及深坑作業等特殊工程要編制單項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檢修設備前必須按規定辦理檢修任務書審批手續。檢修項目負責人要按任務書要求進行技術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開工告知手續。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進入設備(容器)內檢修前要置換通風,取樣分析密閉空間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氧含量等,檢驗合格方可作業。設備內要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進入設備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隔絕,切斷動力電,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安排專人在設備外監護,并有搶救后備措施。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分析一次,發現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產生危險時要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十三條 高處設備檢修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要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要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環境監護。吊裝設備時嚴禁超負荷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打吊裝地錨樁前必須經所在部門技術人員確認,防止誤損地下設施。
第二十四條 設備檢修完畢后,要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所有安全設施和盲板要恢復正常狀態,并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做好記錄備查。工業蒸汽(水)管道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必須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要防止竄通。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封閉設備孔。檢修設備按規程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要辦理交接手續,檢修竣工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計量控制與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計量法規,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計量員組成的三級計控管理體系。企業要結合實際,制訂最高計量標準,經計量主管部門審定后,作為企業內部開展計量檢定統一量值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嚴格按規定要求配備計量器具,配備率應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不低于行業配備規范。計量器具要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臺帳、檔案,妥善保存計量器具使用、維修、檢定等原始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企業要加強計量器具和數據管理,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計量機構檢定,有合格證書和完整的技術檔案。精密儀器設備要有專人管理,并指定專人操作使用。各類計量數據可采取隨機抽樣、核實、溯源等方法監督抽查,確保原始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二十八條 企業必須設立質檢機構,承擔企業生產過程的檢驗任務,負責出廠產品的質量監督。質檢機構應配備必須的檢驗、檢查和專業管理人員,各類人員的數量、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應與承擔的質檢任務相適應,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質檢室的環境條件(如粉塵、煙霧、振動、噪聲、電磁輻射等環境和照明、電力、溫度、濕度、設備布置等工作條件)要與其檢驗業務的技術要求相適應。質檢機構及車間、班組配備的儀器設備性能和精度必須滿足質檢需要。
第三十條 企業質檢機構按規定取樣分析生產原料,簽發檢驗合格證明方可投放使用。生產過程中的控制分析和半成品檢驗,由車間、班組質檢人員嚴格按檢驗規程和工藝要求,定點、定時、定項目進行。出廠成品必須經企業質檢機構按產品質量標準檢驗合格,簽發產品質量合格證方可入庫或出廠。
第五章 節能降耗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重點耗能企業應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機構,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明確節能工作崗位的任務和責任,為企業節能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第三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定期進行能耗分析。重點耗能企業和產品應開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審計,實行綜合能耗和單項消耗考核。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節能獎懲制度,對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在節能發明創造工作中取得成績的給予獎勵,對浪費能源的給予懲罰。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要開展能源評估工作,按照節能設計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采用先進適用和成熟可靠的化工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能源消耗必須達到國家設計規范、準則中的節能要求。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確定清潔生產實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清潔生產目標,制訂清潔生產實施方案,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項目。
第三十六條 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三廢”進行治理。有惡臭氣體或粉塵排放的設備必須采取密閉、負壓、除塵、凈化回收等措施。廢水必須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進行有效處理。處置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體廢物(渣)時,必須采取防滲漏措施,嚴禁不加處理埋入地下或傾入水體。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執行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各類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六章 防火防爆與防塵防毒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結合生產實際界定禁火區。禁火區內禁止隨意動火,臨時性動火須經批準方可作業,并有防火隔絕措施。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工作鞋,禁止在高壓線下堆放可燃物。臨時性動火作業完成后,必須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設置固定動火區,并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固定動火區宜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并須配備消防器材。正常生產放空時,可燃氣體不應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四十條 易燃、易爆工藝裝置必須設置超溫、超壓檢測儀表和報警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蒸汽)有可能泄漏擴散處必須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放空管出口處必須設置阻火器。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發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必須設置帶有降溫裝置的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事故排放處理槽。所有自動控制系統必須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四十一條 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間距必須大于高壓線塔桿高度的1.5倍。生產中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擦洗材料,應隨時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應清除沉積物,清洗與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斷。
第四十二條 輸送易燃物料的流速應根據輸送管徑和介質電阻率適當控制,防止產生靜電。有可能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或貯存設備必須安裝爆破片(防爆膜)。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工業下水的出口處,必須按規定設置切斷閥,防止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大量進入下水系統。易燃、易爆氣體安全閥和放空管的導出管必須置于室外,導出管要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四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安排專人管理,并制訂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消防器材要設置在取用方便和安全位置,做到定點擺放、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四十四條 化工生產要加強通排風,散發的有害物質要采取凈化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進行處理,未經處理或處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隨意排放。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不達標的,要停產整頓。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隔離式操作。
第四十五條 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完好,杜絕跑、冒、滴、漏。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必須及時清理。
第四十六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并備有急救箱。100人以下的車間至少有2名兼職救護員。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生產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噴淋、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四十七條 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操作人員與塵毒物料接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操作人員應定期體檢,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崗位人員可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七章 事故防范與安全生產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要結合實際和季節特點,做好電氣運行事故預防工作。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進行倒閘等作業,應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人員擔任監護。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九條 電氣運行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核驗。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巡視人員要穿絕緣靴,且不得靠近避雷裝置。檢修電氣故障時,確認停電后要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必須帶電檢修時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安全裝置和防護器具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修、校驗,并將檢修、校驗情況載入檔案。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各種防護器具要定點存放在取用方便和安全的位置。
第五十一條 企業要建立全員安全教育制度。企業法人必須接受全面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所有職工必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定期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遵章守紀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系統的理論知識、操作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取得特種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五十二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評價制度和安全生產應急體系,制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進行事故防范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落實整改措施。發生事故時,現場要設警戒線,搶救人員要佩戴防護器具。發生有害物質大量外泄或火災事故時,必須嚴格按照應急處理預案開展各項搶救工作,妥善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五十三條 追查事故責任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企業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要接受工會和職工監督。
第八章 廠區交通與車輛管理
第五十四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企業應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廠區交通路、單行道、交叉道、廠門、彎道、坡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均應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廠區內的限制路只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他車輛須經批準方可通行。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管制路禁止其他車輛停留。限制路和管制路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路標。
第五十五條 廠區內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過批準。
第五十六條 廠區內所有機動車輛應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達不到安全行駛要求的車輛不得使用。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
第五十七條 企業的機動車輛嚴禁超載。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要封蓋嚴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人員外,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江蘇省化工企業應根據本規范,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或修訂本企業的生產管理制度,企業的生產管理制度不得與本規范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