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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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價工〔2009〕349號 2009年11月3日
各市、縣物價局:
為加強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工作,現將《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衛生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有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衛規財發〔2009〕59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他當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加強藥品集中采購中的價格管理,在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的前提下,鼓勵醫療機構選用質優藥品和廉價藥品,進一步降低部分偏高藥品價格,使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有所減輕。
第四條 藥品采購供需雙方應依法開展集中采購工作,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各項價格政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尊重采購雙方的價格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地進行藥品采購活動。藥品采購價格應通過競價議價形成,不得以任何方式違反價格政策,設置價格方面的限制。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為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提供價格依據,對藥品網上集中采購全過程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對參加網上集中采購藥品中標價格的合法性進行審核,負責網上集中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的審核和發布工作。
第六條 納入集中采購的政府定價藥品,企業應提供有關價格資料。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已正式公布價格的,以最新公布的價格為準;尚未正式公布價格的,企業應先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第七條 集中采購中同一生產企業的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應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該藥品代表品保持合理差比價關系,基本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
第八條 集中采購藥品作價計算公式為:
中標藥品零售價格=采購價×(1+加價率)
中標藥品零售價格=采購價+加價額
第九條 不同類型的藥品實行不同的加價率。廉價藥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廉價藥品目錄,在對制藥企業進行遴選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制定零售價格:零售價格5元及以下,直接執行零售價格,采購價格由購銷雙方協商;零售價格5.01-6.2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2.5元;零售價格6.26-10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0%;零售價格10.01-1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在不突破國家規定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購進價500元以上的,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江蘇省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按以下加價率(額)順加作價:10元及以下,加價率35%;10.01-50元,加價率25%;50.01-100元,加價率20%;100.01-500元,加價率15%;500元以上,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在確定采購價格后,參照省定價藥品作價辦法制定零售價格。
第十條 嚴格按照藥品采購價格采購藥品。醫療機構在規定加價率之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同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進行“二次議價”要求給予折扣。醫療機構如低于集中采購價購進藥品的,應以其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加價額)作價。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順加規定的加價率(加價額)后形成的藥品零售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間的差額,應當全部讓利于患者,不得進行差價分成。以其他形式對藥房進行管理的醫療機構也按此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的計算,注射劑以支或瓶為計價單位,其他劑型以最小零售包裝為計價單位。藥品中標零售價格尾數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后,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及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第十二條 藥品采購機構應在藥品定標后10個工作日內,將藥品采購價格及按規定核定的零售價格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審核工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完成藥品價格審核后,應向社會公布藥品采購價格和零售價格,作為執行和檢查藥品價格的依據。醫療機構要在其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集中采購藥品零售價格執行期間,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調整有關藥品零售價格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藥品零售價格高于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后零售價格的,按調整后零售價格執行。藥品零售價格低于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后零售價格的,暫不調整。若藥品采購價格與零售價格之間差率小于規定加價率(額),中標人可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調整藥品零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視實際情況決定調整與否及調整幅度。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對擴大加價率(額)、不執行中標藥品零售價格、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操縱投標價格或進行價格欺詐等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第十六條 屬于政府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與監管平臺,應免費向藥品采購供應雙方提供全程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對集中采購過程及價格執行情況進行適時監管。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0日起執行。《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工〔2005〕4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藥品招標代理服務費的通知》(蘇價工〔2007〕3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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