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1-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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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的通知
蘇國土資規發〔2009〕4號 2009年11月30日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規定》)和《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加強我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編制與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編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之前,應根據已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編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已受理采礦許可證申請的,采礦權申請人應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一年內完成“治理方案”的編制。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應在兩年內完成“治理方案”的編制。
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編制“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適用期限參照采礦許可證的年限。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可依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的設計年限確定。
二、“治理方案”編制資質要求
“治理方案”由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委托符合《規定》要求的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單位進行編制。其中,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甲級資質;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乙級及其以上資質;由省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丙級及其以上資質。“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的,編制單位應具備與評估級別相應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編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關內容。
編制“治理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過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方案編制業務培訓且考核合格。
三、“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要求
“治理方案”的編制應執行地質礦產行業標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9,以下簡稱《規范》)和《江蘇省露采礦山地質環境整治技術要求》。其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的,還應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要求。
油氣、煤層氣、地熱、礦泉水、建筑用砂、磚瓦粘土等礦產,“治理方案”的編制內容可適當簡化,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告表”。但開采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大型建筑用砂石粘土礦山須按《規范》編制“治理方案”。
四、“治理方案”的評審
(一)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按要求編制完成的“治理方案”,應按采礦權審批權限,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送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 “治理方案”審查申請登記表;
2. “治理方案”報告文本(或表)及附圖;
3. 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及編制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4. 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復印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
其中,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發證的礦山,采礦權申請人應提交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繳存承諾書。
(二)“治理方案”須通過專家評審。國土資源部受理發證的礦山,報國土資源部評審;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治理方案”評審;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治理方案”進行評審。
(三)建立省、市兩級“治理方案”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礦產地質、采礦工程、巖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態環境、工程預算等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應具備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名單要向社會公告。
評審組織部門應根據礦山的開采礦種、開采方式、地質環境條件等特點,在專家庫中選定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
評審專家應實行回避制度。
(四)專家組應對“治理方案”的規范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評審,主要內容包括: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治理方案”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編制要求;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是否清楚,評估是否準確,預測是否科學;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目標、任務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經費估算是否合理等,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由專家組簽署“治理方案”是否予以通過的評審結論,并填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評審表”。
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編制單位應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對“治理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報主審專家組復核。
(五)評審原則上采取專家組會審方式。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治理方案”評審的專家組由五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由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治理方案”評審的專家組由三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告表”可采用函審。
評審組織部門應提前五天將“治理方案”送達評審專家閱審。對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礦山,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考察。
五、“治理方案”的審查
(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采礦權審批權限對專家的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內容包括:評審程序是否合法;評審專家組成是否合適;評審意見是否獲得通過;對評審提出的意見是否已按要求進行修改等。并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評審表”上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審查意見。
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評審表”和“治理方案”報告文本等有關資料,隨采礦登記有關資料一并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和年檢手續。
(二)負責評審組織工作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及有關資料起四十五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復核、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通知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
六、監督和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規定》和《條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治理方案”編制、評審和審查工作的管理,組織本轄區內采礦權人按照要求編制“治理方案”,對未按要求編制“治理方案”的礦山企業按《規定》第三十條予以處罰,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要督促礦山企業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治理方案”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工程的實施工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申請登記表(略)
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評審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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