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促進沿海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發布日期:2010-03-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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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促進沿海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蘇政發〔2010〕2號 2010年1月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國務院批準實施的《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為我省在新的起點上加快沿海開發開放、推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培育我國東部地區重要經濟增長極提供了重大歷史機遇。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蘇發〔2009〕10號),進一步明確了沿海地區發展的總體要求和2009-2012年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根據實施意見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2009-2012年重點在以下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一、省級財政每年安排資金,設立沿海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連云港港30萬噸級航道工程、通榆河和鹽河水利航運綜合整治、沿海水利設施、灘涂匡圍等公益性強、社會籌資較難的重大項目。
二、加快以連云港港為核心的沿海港口建設。加快推進連云港港30萬噸級航道和徐圩港區建設;省交通運輸廳對徐圩港區226省道、242省道、徐圩至新海等公路建設適當增加資金補助;支持連云港港徐圩片區設立省級開發區并先利用省級連云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牌子,行使起步階段的管理權責,享受省級開發區政策;在現行政策規定期限內,對連云港港區及港口物流園區內企業繳納的稅收省級留成部分每年定額返還1500萬元。加大對鹽城港、南通港的扶持力度。大豐港臨港工業集中區和洋口港太陽島、金牛島及臨港工業區享受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蘇發〔2008〕15號)規定的省集中收入全返獎勵政策。
三、加大沿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快前期工作,盡快開工建設連鹽(淮)鐵路、臨海高等級公路。省級交通投資主體優先安排沿海地區鐵路、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資金,并通過發行債券和增加貸款額度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對南通、鹽城、連云港機場改擴建給予補貼。
四、合理布局沿海地區電源點,加快電網及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省電力公司、通信管理局在與沿海市、縣(市)政府加強溝通的基礎上,研究制訂加快沿海地區電網及通信設施建設的措施,確保沿海地區電力供應和通信需要。
五、加強沿海地區水資源供給和防洪保障能力建設。加快建設以通榆河為骨干的送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二期、泰東河、鹵汀河和川東港拓浚工程,高標準完成海堤達標工程。在國家規定的征收期內,繼續征收水利建設基金,重點用于沿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六、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對沿海地區的重點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優先列入省年度重大項目計劃。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節能減排、現代高效農業等發展專項資金向沿海地區重點產業傾斜。適當降低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比例,市縣新增負擔比例由6%下降為3.75%,省財政負擔比例由1.5%提高到3.75%。
七、鼓勵發展新能源產業。對利用新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增量部分全額留給地方;連云港田灣核電站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增量部分全額留給連云港市。新辦火力發電廠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級后,按區域發展要求實行重點返還,促進火力發電合理布局。
八、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當年實際到賬外資或出口額、業務總收入、入庫稅收收入等指標達到全省平均增幅的沿海地區省級以上開發區(每個市、縣限1個),每年給予1000萬元/市、500萬元/縣(市)平臺提升專項獎勵。支持蘇北地區與省內外發達地區實行區域合作、共建園區,新批的園區自批準之年起連續3年內,經考核評價合格后,當年給予以獎代補資金1500萬元;2009年底前已執行省以獎代補政策滿3年的共建園區,自第4年起連續3年內,經年度考核評價合格的,當年獎勵500萬元;正在執行省以獎代補政策的園區,經考核合格后,當年給予以獎代補資金1000萬元,執行政策滿3年后,自第4年起連續3年內,經年度考核評價合格的,當年獎勵500萬元。2012年前,共建園區內新增地方增值稅、地方企業所得稅省、市、縣留成部分予以全額返還。從2009-2012年,經考核合格后,省每年對蘇通科技產業園給予1000萬元獎勵。園區一期9.5平方公里區域內2009—2012年新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新增增值稅、所得稅省、市留成部分,連續3年全部由省、市財政補貼給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內企業出口退稅指標計劃單列,優先辦理退稅。對于產業園區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需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集中部分的45%返還給產業園區,按規定用途使用,政策優惠期限為3年。
九、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升級。支持連云港申報保稅港區,支持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區。支持鹽城經濟開發區盡快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支持其他有條件的園區升級為省級開發區。經評審合格的臨港產業物流園區可升格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中建設一批糧食高產示范基地、現代農業特色園區、農副產品加工集中區和交易市場。支持連云港、南通機場設為一類對外開放口岸。
十、加大對灘涂開發的扶持力度。省級對沿海灘涂匡圍補助由每畝1000元增加到2000元。將我省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由現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到13—20元/平方米。符合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省集中使用管理要求的沿海灘涂開發重大工程項目,省予以積極支持。按照灘涂圍墾規劃成片匡圍,所需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的10%部分,按規定主要用于沿海三市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支出。灘涂圍墾享受農用電價。
十一、鼓勵沿海地區市、縣按照灘涂圍墾規劃實施成片圍墾。允許將海域使用權證進行抵押融資、工商登記和海上建筑物產權登記。對使用灘涂圍墾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圍墾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省集中的15%部份統籌安排用于省以上重點工程建設用地耕地占補平衡,其余指標可實行有償轉讓。
十二、以省級現有投融資平臺為主體,以省級財政投入適當資金為引導,吸引各方面資金共同發起設立沿海發展基金,支持灘涂圍墾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
十三、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沿海地區設立總分機構。對在我省范圍內新設立、位于沿海地區的總部性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貼;對省級各金融機構在沿海地區新設立的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新引進銀行保險機構繳納的營業稅,按財政體制規定由省給予50%的返還獎勵。
十四、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沿海開發的信貸支持。以省級分行為單位,各銀行金融機構當年投向沿海三市的新增貸款占其全部新增貸款的比重超過全省平均水平,且當年對沿海三市的平均貸款增長率超過全省平均增長率,省財政按其當年投向沿海三市貸款新增額的0.3‰給予獎勵(與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蘇北地區信貸投放政策不重復享受)。
十五、在人才引進、人力資源開發、人才繼續教育、智力和項目引進等方面向沿海地區傾斜。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沿海地區,支持沿海地區引進急需人才,省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專項資金根據實際引進人才數量、層次給予重點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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