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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29 15:25 字體:[ ]
             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

                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蘇中小保〔2010〕4號  2010年1月29日

各市、縣(市)中小企業局,南京市發改委,宿遷市金融辦:

  根據《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精神,我局印發了《關于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中小服〔2009〕70號),正式啟動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現就擔保機構行政許可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立(變更)的范圍和條件

  (一)許可范圍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和變更擔保機構均屬許可范圍。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的專業機構。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機構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二)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

  1.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原則上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法人股占注冊資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資比例最大發起人為法人;

  3. 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法人股東實收資本大于出資額、凈資產大于出資額的2倍且有充足的貨幣資金;

  4. 擬任高管應具備三年以上從事金融、信貸、風險控制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精通擔保業務;有合格從業人員;

  5. 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制度;

  6. 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7. 符合國家、省對擔保行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及監督管理的總體要求;

  8. 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的擔保機構,按國家關于合資企業、獨資企業設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審批后,再按本通知規定提出申請。

  (三)設立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

  1. 申請報告;

  2. 基本情況表;

  3.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籌建方案;

  4. 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 主要發起人近兩年經營業績和財務信用情況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6. 公司章程草案、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等文件;

  7. 法定代表人、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主要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8.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9.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四)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母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擔保業務持續經營兩年以上且連續盈利,上年末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凈資產的3倍;符合本通知業務經營的要求,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材料

  1. 申請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2. 母公司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和近兩年的審計報告;

  3. 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4.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5. 擔保機構所在地市管理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六)擔保機構變更的受理事項

  1. 變更名稱;

  2. 變更組織形式;

  3. 變更注冊資本;

  4. 變更注冊地;

  5. 變更法定代表人;

  6. 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擔保機構變更的申請條件

  1. 符合本通知設立條件、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的要求;

  2. 申請前6個月月均在保責任余額達到凈資產的2倍以上;

  3. 注冊資本金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機構,符合以上條件的(注冊資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請增資;

  4. 擔保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股東資格條件參照設立的有關要求。

  (八)擔保機構變更的申請材料

  1. 申請報告;

  2. 基本情況表;

  3. 上年度的信用評級報告;

  4. 上年度的審計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5. 申請前6個月擔保業務明細;

  6. 申請前6個月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7. 申請變更注冊資本還需提交驗資報告和出資人情況。

  二、嚴格執行審批的工作程序

  (一)設立(變更)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送擔保機構所在地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由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推薦報送至市擔保機構管理部門;市擔保機構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行文上報省中小企業局。

  (二)省轄市的市區設立(變更)擔保機構的,直接向市擔保機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屬單位設立(變更)擔保機構的,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

  (三)省中小企業局每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請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需要延長時間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時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經省中小企業局審批同意后,擔保機構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三、規范擔保機構的業務經營

  (一)業務范圍

  擔保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擔保機構還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擔保機構可以辦理再擔保和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2. 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擔保機構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委托投資及省中小企業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擔保機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三)在經營存續期間,擔保機構不得抽逃挪用注冊資本金。

  (四)擔保機構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和規定:

  1. 不低于實收資本70%的貨幣資金可用于存出保證金、銀行存款,以及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收取企業的保證金應存入銀行專戶,不得挪作他用,保證金收取額不得超過存出保證金的30%;

  2. 擔保機構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不得為與自身存在股權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供融資性擔保;

  3. 擔保機構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4. 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擔保機構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保證擔保機構的生存與發展,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五)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l%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按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四、加強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擔保機構應定期向當地管理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每月15日前報送上月業務統計報表,按季度報送所有協作銀行帳戶對帳單,每年一季度報送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各市應及時將本地區擔保機構統計匯總情況報省中小企業局。

  (二)擔保機構發生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額擔保代償、投資損失、擔保詐騙,以及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當地管理部門報告。各市擔保機構管理部門應當在48小時內向省中小企業局報告。

  (三)擔保機構應當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四)擔保機構須接受各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真實信息。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違規操作的擔保機構,一經發現核實,取消其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經營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是在國家相關辦法出臺之前,為推進全省擔保體系建設,解決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困難,幫助中小企業融資而施行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僅受理新設立以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機構、2008年底前納入省局統計名錄的及2009年11月以后經批準設立的擔保機構的變更事項,其他擔保機構待國家相關辦法出臺后統一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申請不予受理。

  (二)請各地管理部門增強工作責任心,對申報材料嚴格把關,認真做好行政許可的審核把關和日常監管工作,根據本地區擔保行業的發展和布局規劃確定申報數量。行文上報的申請材料,由各市工作人員報送或采取特快專遞方式,其他人員報送的或有企業人員陪同的不予受理;材料一經受理,不得補充和修改。請各地勿來人或來電詢問審批進展情況,省局將在規定時間內盡快辦理。存在請托、送禮等影響許可工作行為的單位,其申請事項一律不予許可。

  (三)申請未獲許可的,自批復文件下發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中小服〔2009〕70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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