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9-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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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93號 2010年7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行南京分行、省地稅局、江蘇銀監局《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
人行南京分行 省地稅局 江蘇銀監局
住房是群眾的基本需求,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系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大力推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工作,下大力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應當看到,我省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和住房保障管理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城市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的矛盾仍較突出。為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蘇發〔2008〕14號)、《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就我省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上經濟適用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房”的目標,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積極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著力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推動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的完善,進一步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加快實現“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則。
1.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投入,制定和落實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的政策措施。公共租賃住房運營與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
2.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認真分析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需求,科學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納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3.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保障對象。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切實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分類指導,規范開發區、街道、鄉鎮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行為。
4. 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按照“集中開發、就近選址、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要求,建設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組織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開發區、街道、鄉鎮、工礦企事業單位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
二、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三)保障對象。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逐步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障,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新就業人員是指具有大中專學歷、工作不滿5年并在城市有穩定職業的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并在就業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公共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新就業人員初始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在就業地工作期間的租房問題。
(四)保障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積標準。供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確定;住房困難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
三、多渠道多樣化供應公共租賃住房
(五)按計劃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設資金,建設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積極引導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相對集中的開發區、街道、鄉鎮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經濟組織以獨資、集資或者股份制的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立多元化的運行機制,鼓勵各地由企業投資和持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維修等日常工作。這類企業可由社會機構出資設立,也可由社會機構和政府共同出資組建。
(六)合理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根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不同租住需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單身生活的可以租住集體宿舍或職工公寓,居家生活的可以租住成套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要進行基本室內裝修,具備直接入住條件。
(七)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禁止承租人以房產交易的方式變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四、建立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渠道
(八)加大政府投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級財政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對困難地區予以支持。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實施機構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資金從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使用當地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九)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政府投資建設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的地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組建保障性住房融資平臺,向商業銀行貸款,用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還貸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和歸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等渠道解決。
五、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保障土地供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十一)給予政策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維護投資權益。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六、規范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十三)完善管理制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序嚴格準入審批,加強運營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四)實行輪候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登記在冊的申請人名單順序實行輪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由保障對象作為承租人并提供擔保人,與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保障對象為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由保障對象作為承租人、用人單位作為擔保人,與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開發區、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轄區或本單位的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剩余房源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十五)明確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為3-5年,初次承租期內的租金標準為政府指導下的準市場租金。初次承租期滿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其中新就業人員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測定,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應當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務,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有償居住服務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六)規范收入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結余部分用于償還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七、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七)強化政府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扎實加以推進。要充分發揮城市住房和房地產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的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十八)嚴格目標考核。自2010年起,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省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工作措施,把公共租賃住房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當地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績掛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一手抓房源建設、一手抓配租保障,加強對規劃、項目、土地、資金、稅收等政策落實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結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真正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得到住房改善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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