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小型農田水利
重點縣工程建設管理細則》的通知
蘇水規〔2011〕1號 2011年1月4日
各市、縣(市)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加強我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明確建管職責,規范建管行為,確保工程建設規范、質量和資金安全,按期完成建設任務,根據國家和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工程建設管理細則》。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江蘇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工程建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小農水重點縣”)建設管理工作,規范工程質量、工期和資金管理,明確各方職責,根據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財農〔2009〕336號),省財政廳、水利廳《江蘇省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7號),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小農水重點縣工程建設實行項目公示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實行集中投入、重點支持和整體推進的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專項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我省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財政廳、水利廳為我省小農水重點縣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市、縣(區)財政局,水利(務)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建設管理事權劃分,具體負責所轄項目建設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小農水重點縣工程項目法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水利(務)局組建,報市水利部門審查批復。
項目法人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負總責。項目法人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制度建設必須符合相關要求,項目法人單位必須明確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必須建立健全工程建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小農水重點縣工程建設主動接受項目所在地市、縣(區)監察、審計部門監督。各市、縣(區)財政局、水利(務)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執法力度,嚴格查處項目建設管理中的有關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建設管理事權劃分和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水利廳對小農水重點縣項目實行統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小農水重點縣建設方案和標準文本進行審查和上報工作。
(二)協調安排省級以上財政專項資金,下達年度資金計劃。
(三)對小農水重點縣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備案管理。
(五)組織開展小農水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
(六)負責小農水重點縣項目的省級驗收工作。
第八條 各省轄市財政局、水利(務)局負責對轄區內小農水重點縣工程的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指導、檢查、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區建設方案和標準文本轉報工作。
(二)負責批復轄區內小農水重點縣年度工程實施方案。
(三)負責批復工程設計變更和預備費動用等,超過概算總額10%以上的重大設計變更需報省級核備。
(四)按照省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所轄區的年度投資計劃;協調市級建設資金落實工作。
(五)負責和協調項目法人組建的審批、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
(六)參與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參與招標文件審查、開標和評標活動。
(七)負責工程計劃、資金、工期、質量、生產安全等責任制落實督查,負責工程建設進度、統計情況匯總及上報等工作。
(八)組織小農水重點縣年度工程檢查、監督、市級驗收。
第九條 各小農水重點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務)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和協調項目法人機構的組建,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二)負責工程建設方案、實施方案和標準文本的編報工作。
(三)按照批準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建設計劃和工程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報告的初審和上報。
(五)負責工程預備費動用的初審、上報工作。
(六)負責縣級以下配套資金的籌措、落實,并確保按時、足額到位。
(七)做好確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協調處理工作;研究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負責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九)負責對工程資金、工期、質量等責任制落實進行督查。
(十)負責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復,協調落實年度工程驗收及整體工程驗收計劃制定和驗收準備工作;組織工程完工和初步驗收。
(十一)負責工程項目的績效自評價工作。
第十條 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工程規模、內容、標準、概算等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設計劃、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工程投資和生產安全負責,并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配備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主要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二)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工程開工申請報批手續。
(三)負責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招標工作,制定招標方案。組織工程招標設計及招標文件的編制、審查。組建評標委員會,抽取評標專家,審查投標人資質,擇優選擇中標人。
(四)在滿足主管部門總體進度要求的基礎上,編制上報項目施工計劃,并落實具體措施。
(五)負責編報資金使用計劃,嚴格按批準概算控制投資,按時辦理工程結算和審價;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六)負責管理工程建設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工作。
(七)負責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組織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工程驗收通過后做好工程檔案的移交、上報工作。
(八)負責設置項目標識牌。在各項目區設置“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標志牌,標明工程建設相關內容,包括建設時間、工程量,資金投入及渠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行管理制度等。
(九)按規定定期上報工程進度和信息,編制上報工程年度建設情況報告,安全、財務報告和績效評價等信息。
(十)負責工程驗收計劃的制定,并做好各項工程驗收準備工作。
(十一)工程完成后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項目投入使用前,協助管理單位做好生產準備工作。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50萬元以上單項工程,3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招投標活動在縣級及以上招投標有形市場進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定招標組織形式,自行組織招投標工作,亦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發布招標信息前,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向招投標管理部門報送招標報告、項目法人組建文件、實施方案批準文件、地方配套資金計劃落實情況等資料。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投標人資格、資信的審查。參建施工單位必須達到水利工程施工三級以上施工資質。
第十七條 少于3個投標單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不得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等行為。
第十八條 招投標工作結束后,項目法人要按規定做好中標人公示、合同談判、簽訂合同、退回投標保證金等后續工作。
第四章 建設監理管理
第十九條 小農水重點縣工程應實行建設監理制,可通過招標或委托選定監理單位。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必須與所持資質證書的級別相對應。禁止越級承攬、轉讓監理業務和未經項目法人批準進行分包。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承諾,選派滿足要求的總監及監理人員組建現場監理機構,細化監理規劃和細則,確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依據合同規定開展監理工作,對工程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規范要求,加強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嚴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驗收簽字、確認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發出整改通知予以糾正。
第五章 勘察設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勘測、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測、設計業務。實施方案及施工圖設計的編制單位應滿足水利勘測、設計丙級(含丙級)以上資質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工程的建設位置、規模、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等須符合各重點縣《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不得擅自變自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時,需報省轄市財政局、水利(務)局批準,重大項目變更并抄報省財政廳、水利廳核備。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管理各方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質量缺陷備案和檢查處理制度,落實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小農水重點縣工程由縣級或縣級以上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進行檢測評定。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水利(務)局和工程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水利部和本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組織體系。
第三十二條 各項目縣水利(務)局負責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省轄市水利(務)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組建安全生產領導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重大問題。
(二)建立安全施工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
(三)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方案。
(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三十四條 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鄉鎮共同籌集,按照批復文件的投資比例分別落實到位;中央和省級資金用于主體工程建設,省級以上資金建設管理費提取比例不超過1%,且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不足部分由項目縣解決。
第三十六條 拆遷清障等未納入專賬管理的自籌投入,需完善核算手續。土方投工投勞折資嚴格按照“一事一議”政策規定和《關于江蘇省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土方工程投勞折資管理要求的通知》(蘇水農函〔2010〕31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小農水重點縣工程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項目資金的重要參考。績效評價工作由省水利廳、財政廳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評價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嚴格執行財政部、水利部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建立健全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并保證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資金撥付實行財政報賬制,根據財政部門建賬監管要求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專賬核算,合理設置會計科目,正確核算建設成本。
第三十九條 工程完建后,項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及時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第八章 工程驗收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江蘇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辦法》組織項目驗收。
第四十一條 縣級初驗通過后向所在市財政局、水利局申請市級驗收。各市財政局、水利局共同組織對年度完工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及有關材料上報省財政廳、水利廳。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水利廳對已通過市級驗收的項目進行抽驗。
第四十三條 小農水重點縣三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共同組織省級驗收。
第九章 建后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工程移交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及相應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確保工程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資金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1年2月4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