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淘汰
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guī)〔2011〕6號 2011年3月18日
各市、縣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7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10〕70號)關于設立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對承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并全面完成任務的企業(yè)給予獎勵的精神,為充分發(fā)揮財政專項獎勵資金的示范、引導和激勵作用,鼓勵和支持企業(yè)加快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裝備、促進產業(yè)轉型升級和節(jié)能減排,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共同研究制訂了《江蘇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江蘇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7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10〕70號)精神,省財政設立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對承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并積極完成任務的企業(yè)給予獎勵。為充分發(fā)揮財政專項獎勵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加快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確保按期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第三條 根據國家和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要求,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對符合條件的承擔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并如期完成通過驗收合格企業(yè)進行獎勵。
第四條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使用范圍:
(一)承擔當年國家、省確定的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yè),包括整體淘汰的企業(yè),淘汰或改造提升屬于落后部分的工藝裝備、生產線或車間的企業(yè),為產業(yè)升級而淘汰或改造提升相對低水平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線的企業(yè)。
(二)在規(guī)定時限關停、關閉擬淘汰落后產能、拆除相關設備或實施提升改造,并經驗收合格的企業(yè)。
優(yōu)先安排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重、完成任務好的企業(yè);優(yōu)先安排為產業(yè)升級而主動淘汰非國家明令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yè)。
第五條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申報程序和安排標準
(一)各市、縣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轄區(qū)內的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yè)申報專項資金。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申報材料和各市、縣(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xié)調小組(或牽頭單位)出具的《淘汰落后產能驗收意見表》,依《全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辦法》和當年度專項資金規(guī)模核定淘汰落后單位產能獎勵標準,同時考慮該企業(yè)任務完成情況及落后產能關停后的節(jié)能減排效果、關停的資產總量、員工安置情況等,對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yè)安排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并在相關網站上公示。
(三)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聯(lián)合下達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因淘汰落后產能而致企業(yè)整體關閉的,由市、縣財政部門將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撥付給各市、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xié)調小組(或牽頭單位)指定的賬戶。確保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六條 相關企業(yè)收到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市、縣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加強對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管。各市、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xié)調小組(或牽頭單位)根據本地區(qū)淘汰落后產能的實際工作部署,及時將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兌現到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弄虛作假的,將追回已撥資金,并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