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調整
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20號 2011年8月12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的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自2006年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以來,全省各地積極征收,嚴格支出,推動了我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序開展,實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占一補一”和耕地總量的年度平衡。但是,隨著建設用地需求持續增加,耕地后備資源逐步減少,土地開發整理難度明顯加大,成本不斷提高,現行耕地開墾費標準已不能滿足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需要。為進一步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省政府關于促進沿海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蘇政發〔2010〕2號)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號)等文件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征收標準
根據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實際投入情況,并參照相關省份耕地開墾費標準,將我省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由現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至13-20元/平方米,其中:蘇北地區為13元/平方米,蘇中地區為17元/平方米,蘇南地區為20元/平方米。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加收40%的耕地開墾費。
二、調整征收方式
全省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用地單位不能自行占補平衡的,均需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的20%,另8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三、加強資金管理
為提高資金規模效益,統籌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復墾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各地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各項資金所占比例確定其具體用途。省集中的耕地開墾費納入省級耕地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用于全省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省以上重大工程占補平衡項目資金周轉等相關業務與管理支出,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具體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本意見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