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等部門
關于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9號 2012年1月30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水利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關于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的意見
省水利廳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省財政廳
鄉鎮水利(務)站是農村水利基層管理和服務的職能機構,是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鄉鎮水利(務)站的建設和改革,強化農村水利管理和服務職能,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部分地區鄉鎮水利(務)站仍然存在體制不順、機制不活,職能弱化、服務缺失,人才匱乏、設施老化等問題,制約了農村水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影響到水利現代化、農業現代化建設進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號)精神,現就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現代農業和水利現代化建設大局,按照“機構健全、職能明確、政策落實、隊伍精干、能力提升、服務到位”的要求,全面理順水利(務)站管理體制,健全完善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落實經費保障,加強自身建設,加快提升鄉鎮水利(務)站服務能力,為服務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水利基礎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理順體制。鄉鎮水利(務)站為縣(市、區,下同)水利(務)局派駐鄉鎮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同時,接受鄉鎮黨委、政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二是精干高效。根據鄉鎮水利建設和管理任務,合理核定人員編制,優化人員結構,滿足基層水利建設和社會管理服務的工作需求。三是強化職能。鄉鎮水利(務)站主要承擔其轄區內農田水利建設與管理、河湖保護、防汛防旱、水資源管理、水利科技推廣應用等公益性職能。四是政策保障。建立鄉鎮水利(務)站的人員和事業經費縣級財政保障機制,統籌安排鄉鎮水利(務)站的各項收支。
(三)目標任務。到2015年末,全省鄉鎮水利(務)站建設達到“機構健全、定編定員、職能明確、財政保障、能力提升”的目標,服務能力顯著提升,能夠滿足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求。
二、全面理順鄉鎮水利(務)站管理體制
(四)理順管理體制。鄉鎮水利(務)站作為縣水利(務)局派駐鄉鎮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國家最基層的水利單位,受縣水利(務)局的直接領導,并接受鄉鎮黨委、政府的工作指導。縣水利(務)局對鄉鎮水利(務)站的人員調配、考評和晉升,應聽取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
(五)明確管理職能。在縣水利(務)局的直接領導下,宣傳貫徹有關水利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地農村水利規劃、農村河道和村莊河塘疏浚整治規劃;協助地方政府組織防汛防旱工作;指導農村水利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承擔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土保持及治理;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技推廣運用;完成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交辦的其他水利工作。
三、加強鄉鎮水利(務)站能力建設
(六)優化站點布局。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設置鄉鎮水利(務)站。原則上1個鄉鎮設立1個水利(務)站;對人口規模較小、工作任務較少的鄉鎮,可按片設置鄉鎮水利(務)站;對因鄉鎮區劃調整而行政區域規模較大、農村水利建設管理任務較重的鄉鎮,水利(務)站可設置2個服務點。
(七)科學核定編制。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全省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蘇辦發〔2009〕32號)精神,各縣在核定的總編制內,本著“專業、精干、高效”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幅員面積、水資源稟賦、水利保障任務等因素,并結合鄉鎮水利(務)站布局結構的優化和機構設置的調整,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原則上每個水利(務)站人員編制不少于5名。嚴格人員編制管理,杜絕混編、超編安排人員。
(八)優化人員結構。水利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為保證鄉鎮水利(務)站管理職能的有效履行,必須嚴格鄉鎮水利(務)站進人標準。“十二五”期末,每個鄉鎮水利(務)站在崗水利專業技術人員占編制總數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九)加強陣地建設。鄉鎮水利(務)站不僅承擔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等公益性職能,而且要擔負抗旱排澇和應急搶險等特殊任務,必須加強服務陣地和服務能力建設。以縣為單位,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安排專項資金,分期分批完成鄉鎮水利(務)站服務陣地和服務能力建設。
(十)強化裝備建設。按照防汛防旱、供水安全、河湖生態管理等信息化和農田水利管理維護規范化、應急搶險專業化要求,加快鄉鎮水利(務)站專業管理能力建設。配備專業的檔案資料室,加強資料檔案管理工作。配備用于施工、測量、質檢等專業工具,適應大規模農村水利建設管理要求。配置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為鄉鎮水利(務)站管理提供保障。
(十一)落實經費保障。鄉鎮水利(務)站為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及事業經費(含工資、福利補貼、各類保險、辦公運行經費等)參照縣水利事業單位標準,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統籌安排鄉鎮水利(務)站各項收支。
四、加強基層水利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用人機制改革創新,引入競爭考核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公正、競爭上崗、定期考評、合理流動”的鄉鎮水利(務)站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人員錄用制度。鄉鎮水利(務)站缺編人員引進,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事部門組織制定具體辦法,并嚴格實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用人制度。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制定和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質人才進入鄉鎮水利(務)站。新增人員必須具備水利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十四)工作考核制度。將鄉鎮水利(務)站人員的業務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實行工作業績與工資收入掛鉤的績效工資制度。
(十五)持證上崗制度。制訂人才培養計劃,加大再教育投入力度,強化鄉鎮水利(務)站的人員技術培訓。用2至3年時間逐步建立持證上崗制度,其中,鄉鎮水利(務)站站長、副站長須持經省水利廳授權委托培訓認可的證書才能上崗,其他人員須持經省轄市水利(務)局授權委托培訓認可的證書才能上崗。
五、推進鄉鎮水利(務)站事企分開改革
(十六)明晰資產歸屬。由各級人民政府、村集體組織和群眾投資投勞形成的農村水利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負責管理,鄉鎮水利(務)站負責指導;發展多種經營形成的資產,從水利(務)站剝離歸水利經營服務企業所有。農村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可以通過租賃、承包等形式,優先給水利經營服務企業使用。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平調、占用鄉鎮水利(務)站資產;已經被平調、占用的,要限期歸還;無法歸還或歸還確有困難的,要按相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縣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鄉鎮水利(務)站資產被平調或流失。由政府牽頭,合理化解水利(務)站歷史遺留債務。因鄉鎮政府舉債或配套要求水利(務)站承擔或擔保的債務,由鄉鎮政府負責解決;因水利(務)站自身經營等產生的債務,由縣級水利(務)局商財政局研究解決。
(十七)堅持事企分開。按照事企分開、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服務分離的原則,在界定鄉鎮水利(務)站公益性職能之后,將應由市場解決的經營性服務職能從水利(務)站剝離出來,按照市場方式運作,激活農村經營性水利活動。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員。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妥善做好富余人員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根據深化全省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鄉鎮水利(務)站富余人員可以通過提前退休、鼓勵辭職創業等途徑進行分流安置。水利經營企業要優先吸納分流后的富余人員。對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提前退休。對分流人員中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進行身份置換的,要發放一次性補償金,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納入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同時補發欠發工資。分流人員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解決,省財政對蘇北和蘇中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縣分流的國家干部和所聘人員給予補助支持。具體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轄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及本地實際情況決定。
(十九)培育經營性水利服務企業。積極推進農田水利管養分離制度改革,在水利部門的統一管理下,積極發展農田水利市場化服務。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村經濟組織、龍頭企業、私營個體經濟參與農田水利社會化服務。
六、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的組織領導
(二十)強化組織領導。縣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鄉鎮水利(務)站建設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鄉鎮水利(務)站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鄉鎮水利(務)站在機構編制、財政保障、場所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訂實施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訂加強鄉鎮水利(務)站建設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動員部署,切實做好理順體制、核定編制、納入預算、競聘上崗、分流人員、檢查驗收、鞏固提高等各項工作。
(二十二)堅持典型引路。按照先試點、后推廣,先規范、后提高的要求,堅持典型引路,點面結合,引導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鄉鎮水利(務)站建設工作。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密切關注各地動態,及時做好信息交流,促進面上工作積極開展。加大各地先進典型、經驗做法的宣傳報道力度,為推動鄉鎮水利(務)站改革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