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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2-03-15 09:09 字體:[ ]

省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
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2〕27號  2012年3月15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我省地處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國唯一擁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資源相對比較豐沛。但我省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以及氣候變化的影響,一些地區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依然突出,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號),現就我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過程監控,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用水總量管理,嚴格用水效率考核,嚴格入河湖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率先走出一條具有江蘇特色的水資源管理現代化道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全省實現“兩個率先”提供水資源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二是堅持人水和諧,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推進分區分類指導,強化價格調控和公眾參與。四是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推進水資源統一管理。
        (三)目標任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600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省用水效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不含火電,下同)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9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8%以上,水面率穩定在16.9%。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56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3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8以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0%以上,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58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8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2以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河湖生態明顯改善。
        二、嚴格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
        (四)健全完善水資源規劃體系。圍繞實施《江蘇省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快編制各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系規劃、節水型社會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供水排水規劃、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形成較為完備的水資源規劃體系。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嚴格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水資源利用與管理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須編列水資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評審或組織專題審查;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六)強化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各市、縣根據省下達的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各取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嚴格取水戶用水計劃管理。加強對重要河流斷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監控管理,建立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體系及考核獎懲制度。建立健全水權制度,開展取水權有償取得和轉讓試點,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優化水資源配置。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七)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規范取水許可管理,嚴格新增取水審批,建立健全各級取水許可登記庫,全省聯網運行。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對產品用水定額或者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標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對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得批準取水。
        (八)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力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組織地下水超采區復核,劃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圍和地下水位控制紅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控制取水總量基礎上,全面實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高于限采水位的區域,按照規劃實行科學有序開采;對已經接近或者達到限采水位的區域,嚴格控制新鑿井和地下水開采量;對已經低于禁采水位的區域,禁止新鑿井,并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綜合治理,壓縮地下水開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復。建設地源熱泵系統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并報有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強化地下水源地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組織實施南水北調東線受水區和沿海地區地下水壓采,逐步削減地下水開采量。加強沿海等地下水重點開采區地下水動態、地面沉降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監測網絡。
        (九)推進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地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開征礦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資源費,嚴格執行自來水廠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網漏損率征收水資源費政策。制定出臺再生水價格標準。超計劃用水的,按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水資源費,并納入水資源費統一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水資源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者停征水資源費(包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基金),地方擅自出臺的減免、緩征或停征政策,必須限期清理,確保應收盡收。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實行水資源統一調度。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嚴格水資源統一調度制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專業調度應當服從區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地方、部門等必須嚴格執行。自來水廠、電廠等年取用地表水1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須安裝取水遠程監控系統,與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新增許可取水均須安裝計量設施,接入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三、嚴格落實用水效率控制紅線
        (十一)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全面推進市、縣節水型社會建設,深入開展節水型載體創建,加強節水型社會創建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考核,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實現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
        (十二)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和節水技術改造。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和考核。把用水定額作為編制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各地要及時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的用水定額進行修訂,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加強灌區節水改造,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建立節水農業示范區,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和企業取排水規范化整治,推廣園區串聯用水和企業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節水技術。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和服務業節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及產品,大力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強化供水企業管網維護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和供水產銷差率,限期達到國家要求。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十三)強化對用水大戶的監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對涉及飲用水源地、重點水污染防治區和用水基數較大的項目,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后,作為辦理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設計、施工等手續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監督實施和竣工驗收。建立重點用水戶監控制度,制定監督管理辦法,強化對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組織開展用水戶等級評比,出臺相關激勵政策,鼓勵用水戶提高節水水平。建立定期水平衡測試和用水審計制度,重點用水戶每2年開展1次,其他用水戶每4年開展1次。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區域以及重點工業行業、服務業用水效率控制標準和考核辦法,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用水單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據。區域整體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標準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標準的,依法核減取水量;用水產品和工藝不符合節水要求的,依法核減用水計劃指標。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產品。全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節水項目稅費減免規定,對節水型產品和節水型器具給予扶持。探索建立農業節水獎勵機制。
        四、嚴格落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
        (十五)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制定出臺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全面強化水功能區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2012年年底前提出省級重點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縣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規定的目標要求制定逐年削減任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各級水文部門要加強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監測成果作為檢查考核水功能區的依據。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有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審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十六)加大飲用水源地保護力度。建立飲用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適時公布和更新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名錄。依照有關規定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組織開展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按照省人民政府下發的建設標準和時序進度要求,限期完成建設任務。以水源地為單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因地制宜開展備用水源地建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定期發布水源地水文情報預報。推進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和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和公布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十七)加強河湖水域、岸線和灘地管理。加快“南水北調”、“江水東引”、“引江濟太”等主要輸水干線清水通道建設。其他區域性承擔水資源調配任務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強管理、嚴格保護。國土開發、城鎮建設、工農業生產應當優先保護河湖水域,確保合理的水面率,促進水生態良性循環。從嚴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確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補平衡”原則,編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報有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岸線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區管理要求,明確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并公布評價結果。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工作負總責。省人民政府組織對各市和重點縣(市、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河湖生態保護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工作。
        (十九)健全監控體系。抓緊制定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系統計量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市、縣邊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監測能力建設,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有關市、縣用水總量和水污染防治實施情況的依據。加快全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三條紅線”控制監測網絡和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改造與載體建設、地下水超采區治理、飲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等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一)推進依法監督。健全完善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提請審議出臺全省節約用水條例、地下水管理辦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嚴格水資源執法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資源管理秩序。加強執法監督,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強化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明確市、縣水資源和節水管理機構,充分發揮鄉鎮水利(務)站功能作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制定水資源管理現代化指標體系,2020年前,以縣(市)為單位實現水資源管理現代化。
        (二十二)強化宣傳教育。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將水資源和節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對在水資源管理和節水型社會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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