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51號 2012年3月27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江蘇省測繪局更名為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重新規定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現予印發。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為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的行使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職能的副廳級事業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查工作職責。
(三)將基礎測繪及其他重要測繪的具體技術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開發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開展測繪基礎研究和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測繪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并依法監督實施;管理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
(二)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責任。按規定權限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資質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開發應用等測繪活動;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按照規定負責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初審;監督管理全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投標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全省性或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四)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編制并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審核并根據授權公布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省地理信息共享和交換平臺建設管理;負責全省地理信息要素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指導、監督全省各類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管理和全省測量標志等基礎設施的保護;管理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匯交工作;負責測繪科技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監管工作;負責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六)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和地圖產品;管理并核準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會同有關部門按權限擬訂本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和海域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
(七)負責全省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設、維護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八)負責全省以開展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資料采購計劃的審核工作,編制和實施省級基礎航空攝影與遙感資料采購計劃。
(九)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外事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測繪地理信息基礎研究、重大科技攻關以及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指導全省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十)指導全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調研、新聞宣傳、信息處理、對外聯絡、政務公開、信訪、接待、保衛、保密等工作;承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起草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管理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擬訂并實施測繪裝備改造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審計。
(三)國土測繪處
承辦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及管理工作;負責測繪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航空攝影與遙感資料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設、維護及使用;承辦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地理信息要素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四)法規與行業管理處
組織起草測繪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擬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承辦測繪地理信息資質管理工作;承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和測繪基礎設施費征收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投標工作;承辦全省性或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組織查處工作;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測繪法制宣傳、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地理信息與地圖管理處
擬訂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應用服務和地圖管理的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組織全省地理信息共享和交換平臺建設管理;組織擬訂本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和海域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指導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和利用,管理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匯交和目錄發布工作;組織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安全保密監管工作;負責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辦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審批、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工作;承辦地圖管理相關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六)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擬訂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規劃;組織、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基礎研究、重大科技攻關以及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擬訂全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承辦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化管理有關工作;承辦測繪地理信息國際合作與交流有關事宜;承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初審工作。
(七)人事處(離退休干部處)
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資、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測繪地理信息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內設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制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機關事業編制為66名(含局工會3名事業編制)。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項
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牽頭,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以及軍地測繪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明確共建共享的內容、方式和責任,統籌協調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分工、持續更新和共享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