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土資規發〔2013〕1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廳各處、室、局,廳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現將省廳修訂的《江蘇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用地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用地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由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經營性和工業項目,在招拍掛出讓前,可由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人提出用地預審申請,沒有建設項目用地預申請人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先行進行用地預審,預審明確的有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納入招拍掛方案。
第六條 應當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和省國土資源廳受國土資源部委托受理預審申請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可直接轉報省國土資源廳,區國土資源部門的初審意見應當經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轉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受國土資源部委托受理預審申請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預審申請。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在申請用地預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必要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擬選址占地情況(用地位置、總規模和類型)、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復墾資金擬安排情況等;
(三)審批類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提供開展前期工作通知書),核準類建設項目提供開展前期工作通知書,備案類建設項目項目提供項目備案文件;對納入同級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業規劃的建設項目,也可提供投資主管部門加快項目建設的意見及行業規劃證明材料;
(四)審批類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類建設項目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其中涉及土地利用相關內容的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參照核準類建設項目提供較為詳細深入的項目說明材料,上述材料應當包含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表;
(六)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省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五)、(六)項材料。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同時報送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鄉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局部圖(含電子圖件),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提供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含電子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和用地預審初審轉報材料,有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轉報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出具初審意見。負責用地預審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用地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用地預審意見;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用地預審意見的,經負責用地預審的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占用農用地、可否調整為占用非農用地等;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投資強度和用地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四)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五)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復墾資金等的擬安排情況;
(六)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有關要求,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和初步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并予以落實。不涉及新增加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時,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到期后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預審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
已經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用地預審。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蘇國土資發〔2005〕93號文件印發的《江蘇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