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公通﹝2013﹞244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婦女聯合會: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全省實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婦女聯合會四部門共同制定了《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予遵照執行。
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充分運用行政指導手段,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婦聯組織的重要職責。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婦聯組織要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切實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另一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
第四條 告誡應當結合公安機關執法實際,注重教育和預防,堅持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家庭暴力行為,應依照本辦法作出告誡:
(一)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在決定告誡之前,公安機關須依法查明當事人的基本違法事實,查清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
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后,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應立即調派警力到達現場,并做好如下處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維護現場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積極協助聯系醫院組織救治,根據需要進行臨時庇護及委托傷情鑒定;
(三)及時詢問當事人和現場目擊證人,并使用錄音、錄像、攝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證據;
(四)依法查明事實后,對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一的,按照本辦法啟動告誡程序。
受害人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展開調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家庭暴力告誡由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決定并組織實施。承辦民警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制作《呈請家庭暴力告誡報告書》,報請公安派出所領導審批后予以實施。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在實施告誡過程中可邀請當地婦聯組織參加。告誡時,應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內容,并由加害人簽名捺印。作出告誡后應及時將有關家庭暴力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存檔備查。
第九條 告誡結束后,告誡書抄送給受害人以及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社區)婦聯組織。對事件發生地和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分離的,告誡書同時抄送給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條 不得利用告誡代替行政處罰或刑罰。公安機關發現需要對當事人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入行政處罰程序;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一條 加害人經告誡后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做好對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工作。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審查,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在該刑事案件發生之前公安機關曾對加害人進行過告誡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刑事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 婦聯組織在收到抄送的告誡書后應及時和受害人進行聯絡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積極開展跟蹤回訪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各級婦聯組織要健全維權工作網絡,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指導工作,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和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獲悉的公民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具有同居關系或者曾經有過配偶關系者之間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暴力告誡書樣式(略)
2.呈請家庭暴力告誡報告書樣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