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6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0年2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6日
江蘇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著力提高氣象災害防范、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本省行政區域和所轄海域的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龍卷風、霜凍、冰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重污染天氣等災害處置,適用其他有關應急預案規定。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區域,或超出本省處置能力,或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依據《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處置。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應急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加強地區、部門間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資源共享,促進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應對工作實施分級管理。氣象災害發生區域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省氣象局負責全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等工作。當發生或即將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大范圍氣象災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時,根據省氣象局建議,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總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氣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旅游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江蘇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民航江蘇監管局、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當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重污染天氣等災害,已有其他有關應急預案應對的,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啟動相應的省級應急指揮機制,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職責,配合做好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臺風、暴雨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漬澇災害、臺風暴潮,以及干旱災害等,由省防汛防旱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暴雪、冰凍、低溫、寒潮嚴重影響交通、電力、能源等正常運行,由省人民政府明確建立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燃氣保障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協調,煤電油運保障工作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協調;嚴重影響通信、重要工業品保障、農業生產、城市運行等方面,由省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
——氣象因素引發的突發地質災害,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應對工作。
——水上大風、濃霧等災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協調組織。
——重污染天氣的應急處置,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
——氣象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由省減災委組織實施。
2.2 省氣象災害防御辦公室
省指揮部下設省氣象災害防御辦公室,設在省氣象局,由省氣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
(1)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氣象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承辦指揮部的各項日常事務和臨時交辦的工作;
(3)負責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修改、論證、報批及實施工作,指導省轄市有關部門編制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序;
(4)檢查指導省轄市、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應急準備措施;
(5)組織協調氣象應急宣傳與溝通工作,根據授權起草發布關于氣象災害應急方面的新聞和信息,起草指揮部的各種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起草省氣象應急工作的法規,并提請有關部門審議、頒發;
(7)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工作人員培訓,參加、籌劃、組織和評估有關的氣象災害事件應急演習。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與省氣象災害防御辦公室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指定本單位相關職能部門作為氣象應急工作的聯絡單位,明確有關同志擔任氣象應急工作的聯絡員。聯絡員既是本單位氣象應急工作的協調、聯絡人員,又是氣象應急辦公室的兼職工作人員。
2.3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針對氣象災害,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氣象部門應成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重大氣象災害應對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1.1 監測預報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體系,加快中小尺度災害性天氣監測系統、海洋氣象監測系統、地質災害監測系統、交通電力能源等專業氣象監測系統、水文監測預報系統等建設,優化加密觀測網站,完善省、市、縣三級監測網絡,提高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綜合監測能力。加強災害性天氣事件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應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并與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林、水利、衛生計生、安監、海洋與漁業、海事、民航、電力、鐵路和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部門、單位建立相應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3 災害普查
氣象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建立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絡,組織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風險區劃工作,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根據各類氣象災害發展態勢,氣象部門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應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簽發;發布Ⅲ級、Ⅳ級預警信息應由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3.2.2 發布內容及途徑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建立和完善多種手段互補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形成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以及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完善預警信息響應機制和流程,快速、準確、權威、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加強預警信號傳播設備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3.3 預警準備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依法依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必要的處置工作。預警級別達到規定標準后,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預控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及時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迅速向當地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敏感突發事件信息應在規定時間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
4.2 響應啟動
按照氣象災害影響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未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按照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和范圍,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2.1 Ⅰ級響應
當氣象災害Ⅰ級預警信息發布后,或者氣象災害已經在我省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長簽發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向全省或有關市、縣(市、區)發布緊急動員令,向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2.2 Ⅱ級響應
當氣象災害Ⅱ級預警信息發布后,或者氣象災害已經在我省造成重大損失,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簽發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2.3 Ⅲ、Ⅳ級響應
當氣象災害Ⅲ、Ⅳ級預警信息發布后,或者氣象災害已經在我省造成較大損失,省指揮部授權氣象災害防御辦公室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氣象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啟動Ⅲ、Ⅳ級應急響應,向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3 分部門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群體性人員傷亡或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衛生計生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造成地質災害,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由環保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重污染天氣,由環保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由海事、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據《江蘇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水旱災害,由防汛防旱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城市洪澇,由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影響或涉及農業生產,由農業部門牽頭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森林火災,由林業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海洋災害,由海洋與漁業部門牽頭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引發生產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特種設備事故和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由安監、公安、交通運輸、質監、電力部門分別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造成煤電油氣運、重要工業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現重大突發問題,由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門分別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造成嚴重損失需進行緊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門牽頭依據《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響應。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農林、水利、商務、鐵路、民航、通信管理、能源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傳、科技、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外事、新聞出版廣電、旅游、法制、保險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單位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協調、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應急救援隊伍在地方政府統一指揮下,做好搶險救援工作。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氣象部門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加強天氣監測,組織專題會商,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情況隨時更新預報預警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同時依據各地、各部門的需求提供專門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4.4 分災種響應
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應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防范處置措施。
4.4.1 臺風、大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臺風、大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
水利防汛部門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工作;會同有關地方政府組織轉移危險地帶以及居住在危房內的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險。
海洋與漁業部門密切關注管轄海域風暴潮和海浪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筑物等,必要時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通知高空等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停止作業,安排人員到安全場所避風。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并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交通運輸、海事、海洋與漁業部門督促指導港口、碼頭加固有關設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場所避風,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錨造成碰撞和擱淺;督促運營單位暫停運營、妥善安置滯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停止作業,安排人員到安全場所避風。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突發大風時段上學放學。
民航部門做好航空器轉場、重要設施設備防護加固以及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等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清除危險故障。
農業部門根據不同風力情況發出預警通知,指導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防風措施,減輕災害損失;林業部門密切關注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形勢,會同氣象部門做好森林火險預報預警,指導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區內檢查,盡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體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小區、物業等部門及時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公安、旅游、國土資源、安監等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防汛、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2 暴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了解暴雨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水利防汛部門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工作;會同地方政府組織轉移危險地帶以及居住在危房內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險。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暴雨時段上學放學。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部門做好城市內澇的排水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加強疫情監測和預警,開展醫療救治和救災防病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查清除危險故障。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民航部門做好重要設施設備防洪防漬工作。
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
國土資源、旅游、安監及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預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防汛、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3 暴雪、低溫、霜凍、冰凍(道路結冰)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低溫、雪災、霜凍、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
海洋與漁業部門密切關注海冰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海冰災害預警信息。
公安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維護,強化指揮、疏導車輛行駛;必要時關閉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
交通運輸部門提醒落實車輛防凍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輛減速行駛;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積雪情況,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電力部門注意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清除電力危險故障;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民航部門做好機場除冰掃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等工作,必要時關閉機場。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做好供水、供暖、供氣等系統防凍措施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危房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動員或組織撤離可能因雪壓倒塌房屋內的人員。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并會同有關部門為受災群眾和公路、鐵路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農業部門組織對農作物、畜牧業、水產養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國土資源、教育、旅游、安監及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氣象等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4 寒潮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寒潮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了解寒潮影響,開展綜合分析評估。
海洋與漁業部門密切關注管轄海域風暴潮、海浪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民政部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實施應急防寒保障,特別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應采取開放避寒場所等緊急防寒防凍應對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對樹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農業、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導果農、菜農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防寒防風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動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御知識宣傳教育,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海事、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部門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業船舶和人員做好防御工作,加強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5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了解高溫影響,開展綜合分析評估。
電力部門加強高溫期間電力調配,落實保障措施,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拉閘限電方案,必要時依據預案實施拉閘限電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上下游水源,保障群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筑、戶外施工單位做好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降溫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采取停止作業措施。
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車輛減速,防止因高溫爆胎等引發交通事故。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積極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農業、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導緊急預防高溫,減少對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林業部門加強監控,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6 干旱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干旱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了解干旱影響,開展綜合分析;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干旱不利影響。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導農林、畜牧、水產養殖生產單位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干旱影響。
水利部門加強旱情、墑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防范和應對旱災導致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并負責因旱缺水缺糧群眾基本生活救助。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7 雷電、冰雹、龍卷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雨大風、冰雹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和龍卷風監測防御信息,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災害發生后,有關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情應急處置、分析評估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注意防范,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衛生計生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并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故障和險情。
民航部門落實雷電防護措施,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好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各單位加強本單位責任范圍內檢查,停止集體露天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小區、物業等部門提醒居民盡量減少戶外活動、采取適當防護措施。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8 霧、霾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霾預警信息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增加預報發布頻次;根據大霧、霾的影響,開展綜合分析評估。
環保部門加強環境監測,啟動與氣象部門的即時會商機制,聯合氣象部門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根據環境監測和預報,采取相應措施。
電力部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部門及時發布霧航安全通知,加強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民航部門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霧、霾時段上學放學。
衛生計生部門做好相關疾病防治和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災害威脅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應急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資。
4.6 社會動員
氣象災害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動員和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和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發生后,災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氣象災害信息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8 應急變更與終止
省氣象部門應根據氣象災害發展變化,及時變更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將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應及時發布災害預警變更或解除信息。
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據此變更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恢復重建規劃,盡快組織修復受損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災害超出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省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恢復重建規劃,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給予相應資金支持,幫助受災地區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同時,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害程度,建立地區之間對口支援機制,為受災地區提供各種形式支援。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5.4 災害保險
鼓勵公民、企業事業單位積極參加與氣象災害事故相關的政策性保險及商業保險。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宜。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監管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省有關部門,駐蘇解放軍、武警部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自然災害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燃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6.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氣象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氣象災害救助資金和氣象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財政對達到《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等級的災害,根據災情及自然災害救助相關規定給予相應支持。
6.3 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部門應按規范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有關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所需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重要工業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門應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采購、調運機制。
農業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儲備、調劑和調運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完善搶險救災、災區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調配方案,確保搶險救災人員、物資運輸暢通。
公安部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做好災區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務群眾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受損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7 監督管理
7.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氣象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做好氣象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各界主動獲取預警信息的意識,提高社會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新聞出版廣電、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類媒體,加大對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氣象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8 附則
8.1 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8.1.1 Ⅰ級預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海域),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監測、預報出現臺風、暴雨(雪)、氣象干旱、霾等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極大(特別嚴重)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臺風影響我省,受影響地區影響時平均風力將達11級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強降水。
(2)暴雨:過去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持續出現特大暴雨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大暴雨天氣。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大暴雪,部分地區特大暴雪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暴雪天氣。積雪特別嚴重,對道路、交通等產生嚴重影響。
(4)干旱: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2個省轄市大部分地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霾: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嚴重霾天氣。
(6)氣象及其衍生災害已出現,且造成人員特別重大死亡和經濟特大損失的;氣象預報、預測出現歷史罕見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將可能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7)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超出我省處置能力,需要由國務院組織處置的,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Ⅱ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周邊地區時。
8.1.2 Ⅱ級預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海域),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預報預測出現臺風、暴雨(雪)、氣象干旱、寒潮、大風、冰凍、高溫熱浪、霾等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特大(嚴重)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臺風影響我省,受影響地區影響時平均風力將達10級,并伴有暴雨以上強降水。
(2)暴雨:過去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大暴雨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暴雨天氣。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暴雪,部分地區大暴雪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大雪天氣;或者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大暴雪天氣。積雪嚴重,對道路、交通等產生較大影響。
(4)干旱: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省轄市的大部分地區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冰凍(道路結冰):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凍天氣,對道路、交通有嚴重影響。
(6)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最低氣溫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上述地區最低氣溫降至0℃以下。
(7)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平均風力達10級及以上大風天氣。
(8)高溫:過去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最高氣溫達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區出現40℃及以上高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37℃及以上高溫天氣。
(9)霾: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重度霾天氣。
(10)霧: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特強濃霧天氣。
(11)氣象及其衍生災害已出現,且造成人員特大死亡和經濟重大損失的;氣象預報、預測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將可能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
(12)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Ⅲ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時。
8.1.3 Ⅲ級預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海域),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預報預測出現臺風、暴雨(雪)、氣象干旱、寒潮、大風、冰凍、低溫、高溫、大霧、霾等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重大(較重)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臺風影響我省,受影響地區影響時平均風力將達9級,并伴有暴雨天氣。
(2)暴雨:過去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大暴雨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暴雨天氣。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大雪,部分地區暴雪天氣,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大雪天氣。有較大積雪,對道路、交通產生影響。
(4)干旱: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5)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最低氣溫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級及以上大風,上述地區最低氣溫降至0℃以下。
(6)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平均風力達9-10級大風天氣。
(7)冰凍(道路結冰):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凍天氣,對道路、交通有較大影響。
(8)低溫:過去72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持續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9)高溫:過去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最高氣溫達37℃,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37℃及以上高溫天氣。
(10)霧: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強濃霧天氣。
(11)霾: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中度霾天氣。
(12)氣象及其衍生災害已出現,且造成人員重大死亡和經濟較大損失的;氣象預報、預測出現災害性天氣,將可能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較重影響。
(13)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啟動Ⅳ級響應但仍可能持續發展或影響其他地區時。
8.1.4 Ⅳ級預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海域),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預報預測出現臺風、暴雨(雪)、寒潮、低溫、高溫、大霧、霜凍、等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其強度達到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較大(一般)災害性天氣氣候標準。
(1)臺風:臺風影響我省,受影響地區影響時平均風力將達8級。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暴雨天氣,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大雪天氣,且有成片暴雪。有積雪,對道路、交通產生影響。
(4)寒潮:預計未來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最低氣溫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風力5級及以上大風,上述地區最低氣溫降至4℃以下。
(5)低溫:過去48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出現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持續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高溫:預計未來72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35℃及以上,且有成片37℃及以上高溫天氣。
(7)霧: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5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濃霧天氣。
(8)霜凍: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3個及以上省轄市大部地區將出現霜凍天氣。
(9)氣象及其衍生災害已出現,且造成人員死亡和經濟損失的;氣象預報、預測出現的天氣將可能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一定影響。
(10)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
由于各種災害在我省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造成影響程度差異較大,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以上標準,在充分評估基礎上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
8.1.5 多種災害預警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達到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各自預警級別分別預警。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未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影響時,視情進行預警。
8.2 名詞術語
臺風: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熱帶氣旋系統,其帶來的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常引發洪澇、風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50毫米或以上,會引發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按降水強度分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級:暴雨為24小時降水量50-99.9毫米之間;大暴雨為100-249.9毫米之間;特大暴雨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10毫米或以上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林業、交通、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強度分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級:暴雪為24小時降雪量10-19.9毫米之間;大暴雪為20-29.9毫米之間;特大暴雪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強冷空氣的突發性侵襲活動,其帶來的大風、降溫等天氣現象,會對農(林)業、交通、人體健康、能源供應等造成危害。
大風:指平均風力大于6級、陣風風力大于7級的風,會對農業、交通、水上作業、建筑設施、施工作業等造成危害。
低溫是指氣溫較常年異常偏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林)業、能源供應、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溫:指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林)業、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長期無雨或少雨導致土壤和空氣干燥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林)業、水利以及人畜飲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將氣象干旱分為五級。
雷電:指發展旺盛的積雨云中伴有閃電和雷鳴的放電現象,會對人身安全、建筑、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組成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林)業、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霜凍:指地面溫度降到零攝氏度或以下導致植物損傷的災害。
冰凍:指雨、雪、霧在物體上凍結成冰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林)業、交通和電力、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龍卷風:指一種強烈的、小范圍的、伴隨著高速旋轉的漏斗狀云柱的強風渦旋,其中心附近風速可達17級以上,對建筑物、地面設施、樹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霧: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見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見度分為大霧、濃霧、強濃霧和特強濃霧四級,其中大霧為能見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濃霧為能見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強濃霧為能見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強濃霧為能見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塵粒、煙粒或鹽粒使水平能見度降低10公里以下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環境、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見度將霾預警分為輕微霾、輕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嚴重霾五級:輕微霾為能見度5-10千米;輕度霾為3-4.9千米;中度霾為2-2.9千米;重度霾為1-1.9千米;嚴重霾為小于1千米。
8.3 防范應對氣象災害各主要部門聯動和社會響應措施(附表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