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09 號
《江蘇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3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石泰峰
2016年3月19日
江蘇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提高體育設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群眾體育健身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保障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設施(以下簡稱公共體育設施),以及具備條件向群眾健身活動開放的省內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以下簡稱學校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具有體育設施整體經營權、負責體育設施的維護、為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體育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在公休日、節假日以及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管理、有序推進、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七條 公眾在使用體育設施時,應當自覺遵守開放場所管理以及設施、設備使用的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開放場所管理秩序或者影響周邊群眾正常生活。
第二章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管理
第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群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體育設施(單體)每周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因場館類型、氣候條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對外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制定開放時間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公共體育設施用于訓練、修繕維護改造或者承接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天數視為對外開放天數。
公共體育設施全年舉辦的活動中非體育類活動次數不得超過總活動次數的40%。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內容、開放時間、收費項目和標準、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措施等內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者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專門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需要增加投入或者專門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低收費對社會開放。
有償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和軍人優惠開放。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優先向周邊學校開放,并對體育考試和學生運動會等優惠開放。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加強公共體育設施以及周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包括場館管理規定、管理單位和體育設施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演習,編印開放指南并公示;
(二)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體育器材、設施設備,并在體育器材、設施設備區域顯著位置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以及無障礙標志;
(三)對體育器材、設施設備定期進行維護,對安全性能定期檢查并及時維修;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以及人員。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加強有關人員培訓,明確崗位職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規范工作流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標準化服務內容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共體育設施客戶服務、健身服務、場地服務、器材設備、安全保衛、活動管理、人群管理、風險管理、環境保潔等方面標準。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體育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十六條 利用公共體育設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嚴格按照項目開放標準和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委托專業服務企業,進行環境衛生、安全保衛、工程、綠化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配備全面視頻監控,實行動態管理,重要場所監控錄像保留時間不低于30日。
第十八條 鼓勵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第三章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管理
第十九條 公辦學校在保證教學需要和校園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具體開放條件及管理辦法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期間向學生開放。
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應當向所在地體育組織開展的有組織體育健身活動優先開放體育設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校委托專業化體育設施管理企業或者與專業化體育設施管理企業合作,開展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或者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有償向社會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和軍人優惠開放。
學校應當在體育設施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四章 開放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公共體育設施特定時間和空間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的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財政補貼列入預算,補貼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體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途徑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名錄,并對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名錄應當包括名稱、地址、開放時間、開放方式、管理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體育設施節假日開放情況發布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尚不具備向社會開放條件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進完善,使其具備開放條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體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具備開放條件而不向社會開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和軍人優惠開放的;
(三)向社會開放時間未達到規定的最低時限的;
(四)未公示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體育器材、設施設備或者未在體育器材、設施設備區域顯著位置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以及無障礙標志的;
(六)未建立健全體育設施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二條 公眾使用體育設施時擾亂公共秩序、破壞體育設施,或者干擾周邊群眾正常生活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體育設施維護義務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