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6〕5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有依申請實施特征的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行為。
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涉密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政務服務工作遵循便民利民、依法依規、公開透明、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務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托政務服務中心開展工作,負責本級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部門或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政務服務的集中辦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本級和受上級委托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有條件的地方依法經批準可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將行政許可權集中到一個部門行使。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制定。
第七條 具有政務服務職能的部門或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確定一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職能處室)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其他相關內設機構可以承擔相應的協同工作。
政務服務職能處室原則上應當整體進駐政務服務中心。
第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以下統稱部門窗口)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窗口工作由政務服務職能處室承擔。
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政務服務事項不宜或暫不進政務服務中心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并報上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一個工作年度內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數量較少的,經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同意后,可以網上預約受理或者由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政務服務職能處室及時至中心辦理。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決定、制證、送達等環節應當集中在政務服務中心實施。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現場核查、專家評審、聽證等程序的,應當由政務服務職能處室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政務服務部門所屬機構提供檢驗、檢測、檢疫等服務的,該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受理檢驗、檢測、檢疫等申請。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事項除外。
第三章 政務服務的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事項逐項編制辦事指南,列明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依據、受理單位、基本流程、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見錯誤示例、收費依據及標準、辦理時限、咨詢方式等內容,并細化到每個環節。
政務服務事項和辦事指南等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多媒體終端設備、宣傳手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部門窗口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辦事指南、載有法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公示牌、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有數量限制的,應當將限制依據、數量、分配規則以顯著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所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目錄清單放置在部門窗口和相關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申請材料中,涉及需要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編制、認定的材料,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部門窗口和相關政府網站公開相關專業技術組織名錄。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事項名稱、申請人、批準內容、有效期限、批準部門、批準日期等。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書等材料的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制作成電子文件,置于部門網站、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供申請人下載。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及時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重大調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政務服務的規范運行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保持政務服務隊伍相對穩定,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
承辦政務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公務員,或者依法律、法規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
政務服務職能處室人員數量和專業技能,應當與承擔的政務服務工作相匹配。
第二十二條 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辦理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業務能力,政務服務部門要有計劃安排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業務輪訓。
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本政務服務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務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咨詢工作。
第二十三條 部門窗口日均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數量多的,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咨詢窗口或開通咨詢電話、網上咨詢。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政務服務事項名稱、受理時間、辦理期限、領取證件的地點。
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政務服務部門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補正材料需要由其他部門或者專業技術組織提供的,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補正材料取得的途徑和方式。
補正通知書應當加蓋政務服務部門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多部門共同審批事項,應當由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明確一個政務服務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送達相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政務服務申請需要現場核實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做好現場核查安排記錄。
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核查記錄,并簽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政務服務部門審查后報上級政務服務部門決定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政務服務部門窗口。
兩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報送材料的交接記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政務服務部門有關負責人簽字的,有關負責人可通過政務服務系統在后臺進行審批或到政務服務中心審核材料、簽署意見。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快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作出明確規定的,政務服務部門承諾的辦理時限可以少于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參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事項辦理時限,合理確定承諾時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程序包含有聽證、公示、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明確所需時間,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辦理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實施政務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繳費方式。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實施政務服務盡量簡化流程,縮短時限,可以同時辦理的程序應當并行辦理。
第三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人員不得是本部門政務服務職能處室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政務服務的網上辦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統一完善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網上服務窗口,受理申請人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
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告知申請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設置網上辦理流程,實施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以及實施程序中產生的材料制作成電子文件在政務服務平臺上傳遞、流轉。
政務服務的實施過程應當在政務服務平臺上留下即時電子信息。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電子信息庫。電子信息庫應當包含以下電子數據或電子文件:
(一)政務服務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政務服務實施過程中,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的各種結論性材料;
(四)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核發的證照批文。
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共享政務服務信息。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實現政務服務的電子數據交換,共享政務服務信息。
第六章 政務服務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政府績效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評價辦法,具體實施政務服務管理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出具書面建議,提出整改要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
第四十三條 監察、法制、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實施對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運行、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四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職能處室開展政務服務工作實施有效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四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群眾滿意度測評制度,及時發現問題,改進政務服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監察、法制、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等部門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