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5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開展“救急難”工作,在“托底線、可持續”基礎上對社會救助功能再深化,讓由于突遇不測、意外傷害、因病因災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時救助,有效化解人民群眾的生存危機,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以民為本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提出的“救急難”新要求,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現就做好我省“救急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掌握急難對象信息
(一)建立主動發現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綜合治理網絡體系、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等,建立完善困難群眾動態監測網絡,加強各類傾向性、苗頭性輿情信息的監測、預警和研判,及時發現遭遇急難問題的人員,快速應對處置。有效發揮村(居)委會、駐村干部、社區民警、社區網格員、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貼近群眾、熟悉民情的優勢,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網絡和“救急難”社區信息員隊伍,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協助開展困難排查,掌握困難群眾底數和生存現狀,認真做好急難對象以及高風險家庭登記和定期入戶評估工作,主動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并協助落實,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加強救助資源的統籌銜接,發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等機構在急難對象發現、救助等方面的優勢,建立流浪乞討等急難對象主動救助常態化、規范化的工作機制。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建立社會救助激勵機制,對提供急難對象信息、參與急難對象救助的行為視情給予獎勵。
(二)建立快速響應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開通全國統一的“12349”社會救助熱線,建立與當地政務、警務、急救等熱線聯動機制,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急難情況報告渠道。各部門、單位等發現急難對象,應及時通知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并協助進行救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縣級民政部門以及相關責任部門接到求助后,要快速作出響應,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迅速進行分辦、轉辦處置,及時妥善化解急難問題。對因急難問題有可能采取極端行為的,責任部門要積極有效地做好相關工作,并協調專業力量及時干預,進行心理疏導,開展精神慰藉,切實防止危害個人、家庭和社會的事件發生。各地要建立轉辦工作機制,落實各救助職能部門責任,完善部門間分辦、轉接流程,明確辦理時限。
(三)建立報告協商機制。在“救急難”工作中,對一些急難求助資金數額過大或是面臨急難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的,責任部門在做好教育、疏導、協調以及專業力量干預的同時,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情況。當地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會商,通報情況,研究解決方案,明確落實部門和支持條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解決問題,防止出現極端意外事件。對于少數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對象,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健全完善救助對象基礎信息庫,實現互聯互通,并加強與綜治部門社會管理、工會、殘聯等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建立與慈善組織的信息對接平臺,加強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不斷提高“救急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扎實做好急難對象救助工作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完善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急難對象納入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救助。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二)健全專項救助政策。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制度中的“救急難”內容,銜接使用好相關資源,使各單項制度之間互通、互聯、互補,構成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形成救助合力,放大救助效應。加大急難救助力度,著力提高救助水平,根據急難對象的不同救助需求,相應實施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及其他方面的專項救助。
(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對于專項救助制度暫時無法滿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應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難事項,要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公民個人救助意愿與救助對象需求對接的轉介服務信息平臺,借助慈善機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及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及時給予個性化救助。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及鄰里互助、結對幫扶等方式,參與“救急難”。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駐地大中型企業等設立“救急難”公益基金。
(四)創新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技巧,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優勢,準確判定急難對象的救助需求。進一步完善救助服務方式,在給予遭遇急難居民必要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針對不同急難情況的居民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鼓勵各類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救急難”工作,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政策性風險分擔機制,實行項目化運作、契約化管理,改進社會救助供給方式。
三、突出“救急難”能力建設
(一)機構建設。加強各級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配齊配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加強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建設,要依托鄉鎮、街道服務大廳,按照“求助有門、門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難”的建設原則,設立社會救助等綜合性“一門受理”窗口,上聯政府救助業務部門,下接社區服務平臺,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及時轉辦申請事項,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社區(村)要設立社會救助工作服務站,完善救助協理機制,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二)隊伍建設。充實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人員,根據當地區域面積和社會救助對象數量,配備工作人員。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將社會救助工作部分服務事務委托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是購買公益性服務崗位,進一步配齊、配強社會救助窗口工作人員,實行專人負責。整合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建立嚴格的輪值制度,將分散窗口人員集中使用,確保救助受理“門里有人”。建立統一的人員招聘、學習培訓和定期輪崗制度,按照培養“全科社工”的思路,建立一專多能的專業化人才隊伍,確保救助工作“人人全能”。
(三)資金保障。各地要發揮公共財政在社會救助中的主體作用,加大財政投入,為“救急難”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完善多元投入機制,引導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為“救急難”提供捐贈。
四、強化“救急難”工作組織領導
(一)落實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救急難”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把關心困難群眾生活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基礎性工作,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要將“救急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和財政投入力度,健全完善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研究“救急難”工作的常態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統籌解決工作開展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形成綜合協調有序、部門協作有力、社會協同有效、群眾積極參與的“救急難”工作局面。
(二)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救急難”牽頭協調職責,統籌開展“救急難”工作,重點保障急難對象的基本生活救助及醫療救助。各級綜治辦要充分發揮綜合治理體制機制優勢,加強檢查考核,推動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因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引發急難的困難群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疾病應急救助,以及困難群眾的就業救助。教育部門要做好因就學陷入急難處境的困難群眾的教育救助。住房部門要做好因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且無處居住的急難對象的住房救助。財政部門要保障“救急難”經費,加大資金投入。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警務進社區和街面管理巡查的工作優勢,及時發現急難對象,并協助進行救助。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借助管理體系完善和信息網絡健全的優勢,積極做好相應群體的急難救助工作。
(三)強化督查考核。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大對“救急難”工作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力度,落實發現、報告、受理、審核、審批和轉辦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工作要求。對“救急難”事項,特別是一些影響較大或帶有苗頭性的急難事項,要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