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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9-14 18:25 字體:[ ]

蘇政發〔2016〕11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責任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號)及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經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有效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執行“一崗雙責”和“一票否決”制度,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工作,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業規范和標準體系,定期對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強化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

  (五)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及時報送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法組織、參與、配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做好各類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以下具體工作職責:

  (一)省發展改革委。

  1.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在審批核準項目時,要求投資主體和項目業主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4.根據部門職責負責審批核準項目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工作。

  (二)省能源局。

  1.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協調處理涉及管道保護的跨設區市重大問題。

  2.制定實施全省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跨市管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

  3.指導、督促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級行政區域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問題。

  4.制定實施全省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相關制度,會同安監等相關部門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5.承擔省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題研究,提出管道保護政策措施建議,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和企業落實責任和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6.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1.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和重點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支持工業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3.嚴格重點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承擔小化工整治有關工作。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指導、協調民用飛機制造安全生產工作。

  4.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推進煤炭企業生產技術改造,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承擔全省鐵路監護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四)省國防科工辦。

  1.指導、協調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民爆物品生產和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五)省教育廳。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加強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3.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參加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校車的安全管理。

  4.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各類學校實驗室和校辦工廠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省科技廳。

  1.負責督促指導科研院所的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逐步加大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七)省公安廳。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組織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消防監督執法、火災撲救和重大災害事故及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4.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負責指導、監督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6.查處公安機關管轄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八)省監察廳。

  1.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

  2.依法參加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并督促落實。

  (九)省民政廳。

  1.指導敬老院等民政福利救助機構安全管理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祭奠節日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省司法廳。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監獄、戒毒場所、未成年犯管教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省財政廳。

  1.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并提供資金支持。

  2.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并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情況。

  (十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或獎勵。

  2.制定我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實施國家相關工傷預防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省工傷預防工作。

  3.負責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4.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制定落實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5.指導全省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省國土資源廳。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資質,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十四)省環保廳。

  1.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按職責依法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監管。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4.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指導各地加強城鄉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的銜接,指導各地依據相關規劃做好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3.指導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5.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經營單位供氣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風景名勝區等安全監督管理。

  6.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地下管線開挖,加強監督檢查。

  (十六)省交通運輸廳。

  1.負責所轄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轄水域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所轄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縣、鄉(鎮)人民政府抓好鄉鎮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國務院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油氣專用泊位項目和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組織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核工作。

  3.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

  4.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和安保工作,負責干線航道船閘、普通公路橋梁等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十七)省農委。

  1.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負責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以農業廢棄物為原料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省林業局。

  1.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強監督檢查。

  (十九)省水利廳。

  1.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指導河道、湖泊、水庫和小水電等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組織、指導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現場監管工作(活動)安全生產。

  (二十)省商務廳。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和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一)省文化廳。

  1.依法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場所、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二)省衛生計生委。

  1.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報告工作。

  2.督促省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三)省國資委。

  1.督促所監管企業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各項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2.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3.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和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4.參與所監管企業重特大事故調查并落實責任追究。

  5.引導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四)省工商局。

  1.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工商登記。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五)省質監局。

  1.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責任;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2.組織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經營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5.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二十六)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1.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七)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1.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2.對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3.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八)省體育局。

  1.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省安監局。

  1.負責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2.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及責任制執行情況。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對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5.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驗檢測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6.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7.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8.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

  1.承擔煤礦安全監察職責。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包括煤礦井下特種設備)、儀器儀表、材料等安全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2.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3.依法承擔職責范圍內的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工作。

  4.負責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省旅游局。

  1.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旅游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等旅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

  3.負責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二)省糧食局。

  1.負責糧食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

  2.負責糧食流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三)省海洋與漁業局。

  1.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指導漁業船舶安全作業,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漁業船員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4.依法實施漁船檢驗、漁港監督和漁政執法工作,查處涉漁違法違規行為。

  5.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海洋災害的預報警報。

  (三十四)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指導、協調機關各部門和單位做好辦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省民防局。

  1.擬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和維護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管理。

  2.承擔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十六)省法制辦。

  1.配合省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擔審查有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

  2.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審查。

  3.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七)省鐵路辦。

  承擔全省鐵路安全生產(不含鐵路道口安全)監督工作,參與全省鐵路質量監督工作。協調鐵路運輸生產和營運管理。

  (三十八)省監獄管理局。

  負責監獄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九)省鹽務局。

  負責鹽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配合協調工作。

  (四十)省地礦勘查局。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

  (四十一)省農機局。

  1.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核發及審驗等。

  3.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檢查、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及宣傳教育等工作。

  (四十二)省地震局。

  1.負責全省震情和地震災情的監測和預報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

  2.依法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強制性評估工作,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實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協助地方政府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檢查;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

  (四十三)省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指導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安全檢查、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具體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四)江蘇海事局。

  1.負責所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3.負責管轄水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工作。

  4.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江蘇省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或組織開展水上搜尋救助,承擔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四十五)民航江蘇安監局。

  1.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轄區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及民航行業規章和標準,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

  2.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航空運營人安全運行、民航專業崗位人員資格、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及維修、民航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航空安全保衛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和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轄區民航飛行安全、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3.監督、指導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四十六)江蘇銀監局。

  按照規定督促銀行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情況列為授信、貸款的重要依據。

  (四十七)江蘇證監局。

  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將公司安全生產情況作為審核公司融資、再融資申請的重點關注事項。

  (四十八)江蘇保監局。

  指導保險機構積極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四十九)江蘇能源監管辦。

  1.負責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對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管職責。

  2.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監督供電部門對責令停產關閉的企業執行停電措施。

  (五十)省通信管理局。

  負責通信行業企業及通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五十一)省郵政管理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3.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違法收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十二)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徐州辦事處。

  1.負責所轄路段鐵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鐵路運輸安全和鐵路運輸設備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鐵路沿線、道口和車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嚴格落實管轄道口的安全監管措施。

  3.負責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和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檢查。

  (五十三)省有色金屬華東地勘局。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五十四)省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3.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群防群治。指導督促企業將職業病防治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4.參加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與本規定不符的,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進行調整細化。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能發生變動的,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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