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1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2日
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提高申請救助對象認定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實施精準救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7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是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在獲得授權委托后,通過核對系統向金融機構查詢、核實申請救助家庭相關成員的金融資產信息情況。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的查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由省民政廳、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條 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核對機構)在省民政廳領導下,依法開展核對工作。省核對機構和各金融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
第六條 申請救助家庭成員金融資產信息查詢的內容和分工:儲蓄存款、理財產品的余額等信息查詢由銀行機構提供;股票等信息查詢由證券機構提供;保險等信息查詢由保險機構提供。
第七條 省核對機構在查詢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時,應當取得申請救助家庭成員的授權委托。
第八條 省核對機構應將申請救助家庭成員的授權委托書,以電子版本形式存儲于核對系統中,金融機構可隨時查詢。必要時,可按金融機構要求,將申請救助家庭成員的授權委托書以電子版本形式,隨查詢的信息一并發送給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可向省核對機構要求提供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核對機構要建立跨部門、全覆蓋、信息共享的核對系統,并根據核對工作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各金融機構應開發與核對系統相匹配的接口軟件程序,實現數據網絡交換。
第十條 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的傳送方式主要有:
(一)通過網絡傳送。省核對機構將需要查詢的人員信息加密后通過網絡發送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提供的名單進行查詢,并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資產信息查詢結果加密后通過網絡反饋省核對機構。
(二)通過物理介質傳送。省核對機構將需要查詢的人員信息刻錄在光盤上,由專人送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提供的名單進行查詢,并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資產信息查詢結果反饋省核對機構。
(三)省核對機構與金融機構約定的其他傳送方式。
第十一條 省核對機構向金融機構傳送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需求,由各金融機構按內容和分工進行查詢。
查詢工作根據申請救助和已獲救助的類別,分為即時查詢和定期查詢。對新申請救助、被舉報和有疑點的救助對象,采取即時查詢,金融機構應在收到查詢需求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反饋;對已獲救助的,采取定期查詢,金融機構可分批將資產信息反饋給省核對機構,在收到查詢需求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因技術或授權等原因,暫時不能實現網絡系統查詢的,應及時轉化為手工查詢,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查詢工作。
第十三條 省民政廳要加強省核對機構建設,配齊配強力量,建立工作互通平臺,完善管理運行機制。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并督促其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對在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省民政廳、各金融機構應共同做好申請救助家庭信息的保密工作,簽訂保密協議。對過失或故意泄露申請救助家庭成員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金融資產信息核對查詢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