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為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6〕46號),現就規范行政裁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行政裁決適用范圍和原則
(一)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適用于對以下特定民事糾紛的處理: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政府采購糾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適用行政裁決的其他民事糾紛。涉及合同的民事糾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不納入行政裁決的范圍。
(二)行政裁決的原則。合法原則。行政機關自受理到作出裁決的全過程都應當依法進行,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得啟動裁決程序。公平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公開裁決程序,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機會。回避原則。行政裁決人員與被裁決的民事糾紛或者與當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應當回避。便民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決,對簡單的裁決事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提高裁決效率。
二、規范行政裁決程序和期限
(一)行政裁決的程序。
1.申請。行政裁決由糾紛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有權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提出。
2.受理。行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通知。行政機關受理后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說明情況,同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和其他救濟權利。
4.答辯。對方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裁決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行政機關可逕行裁決。
5.審查。行政機關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組織質證、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與質證、聽證程序,當事人必須親自參與的除外。
6.裁決。行政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行政機關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注明是否為終局裁決。行政裁決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救濟方式。
7.執行。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裁決,法律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事實簡單、當場可以查實、有法定依據且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較小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口頭告知當事人行政裁決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并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作出行政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裁決的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裁決辦理期限有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裁決辦理期限沒有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裁決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并告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完善行政裁決工作機制
(一)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制。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或者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配備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裁決工作。案件辦理機構主要負責案件審理,提出裁決意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后作出裁決。
(二)重大行政裁決審核決定機制。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要嚴格執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公開聽證、專家論證評審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委托專家進行論證評審,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等相關權利。重要的行政裁決文書,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三)行政調解銜接機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先行調解處理,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
(四)行政協作機制。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裁決案件需要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供行政管理資料或者專業技術方面支持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裁決案件。行政機關協調行政裁決工作,應當采用公文方式,及時協調催辦,保證行政裁決工作高效運行。
(五)宣傳培訓機制。加大對行政裁決工作的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群眾了解和支持行政裁決工作,主動選擇行政裁決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提高行政裁決的使用率。行政機關定期對從事行政裁決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行政裁決工作水平。
(六)責任追究機制。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裁決職責,對不依法受理行政裁決申請、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四、提高行政裁決工作的組織程度
(一)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行政裁決工作的組織領導。行政裁決工作是具有行政裁決權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裁決工作,加強領導,科學組織,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特別是要加快行政裁決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保證行政裁決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二)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強化對行政裁決工作的協調監督。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行政裁決工作的督促指導,將其作為行政執法的一項重要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和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做好行政裁決工作,提升行政裁決人員素質,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行政裁決工作質量和水平。
(三)行政機關發揮行政裁決主體作用。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其行政裁決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予,未經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得運用行政裁決方式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案范圍、級別管轄、時限等受理和審理案件,不得超越職權范圍辦理行政裁決案件。具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行政裁決相關工作制度,特別是要完善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裁決、送達以及文書使用等制度。2018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都要依法制定裁決辦法。省級行政機關要制作本系統行政裁決的工作程序和文書,指導市、縣行政機關依法開展行政裁決工作。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