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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4-06 15:06 字體:[ ]

  蘇政發〔2017〕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為推進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有力保障全省食鹽質量安全及供應安全,有效配置全省鹽行業資源,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全省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領軍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江蘇實際的鹽業管理和發展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省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鹽業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加強相關配套政策研究,確保改革穩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貫徹國家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完善我省鹽業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深化鹽企改革。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國有鹽業企業市場化改革,堅持創新發展,做優做強鹽業企業,發揮國有鹽業企業在全省食鹽市場供應中的主渠道作用,培育全國鹽行業領軍企業。

  (三)主要目標。形成符合江蘇實際的食鹽監管機制和產業發展體系,實現全省食鹽市場有序競爭、食鹽消費健康安全、碘鹽供給科學合理、食鹽產品豐富多樣,加快建立食鹽質量安全電子追溯體系;大力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的“三品”戰略,帶動技術、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推進全省鹽業資源整合重組,做優做強江蘇鹽業企業。

  二、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加強食鹽安全專業化監管

  (四)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落實食鹽生產企業產能申報制度,嚴格控制新增食鹽產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堅持“一廠一證”制度,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業務。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與批發企業進行產銷一體化合作或兼并重組,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之間整合重組。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五)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嚴格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以全省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依法申領食鹽批發許可證后可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但不得將食鹽銷售給未經許可而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向其他批發企業、零售單位提供食鹽批發經營業務。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強化大中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食堂和賓館飯店的小包裝食鹽供應安全,實行直接供應制度。鼓勵省內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六)完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注冊登記審批制度。在新的食鹽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出臺前,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審批時,不再核發新設立或新增加經營范圍含有“食鹽定點生產”“食鹽生產”“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營業執照;在兼并重組中要增加“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須持食鹽批發許可證申請注冊登記。對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已經含有食鹽生產、批發業務,但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鹽業主管機構和工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鹽業主管機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名單,并注明名單中的企業不得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企業辦理變更后,從集中公示名單中移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鹽業主管機構應建立證照協同監管機制,共同履行“雙告知”職責,加強聯動監管和執法協作。

  (七)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探索推進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鹽業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運營。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鹽行業管理職能,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及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積極創造條件,按照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管的要求,確定鹽業主管機構,管理食鹽專營等工作,統籌考慮食鹽管理職責、機構、編制、人員調整事宜。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密切協作,依法打擊制販假鹽等涉鹽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本地區食鹽安全。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全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安全監管機構的行政職能與鹽業公司分離。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以前,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監管職能和監管隊伍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確保新舊監管體制無縫銜接、平穩過渡。2017年度,省財政對全省現有專職鹽政執法人員工資費用給予8000萬元補貼,列入當年省級財政預算并按季度及時撥付到位。

  (八)完善鹽業規章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的清理修改情況,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完成江蘇鹽業規章政策清理工作,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我省鹽業規章制度建設和鹽業地方立法工作。

  (九)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在全國率先建立食鹽質量安全電子追溯體系,真實、準確、科學、系統地記錄食鹽生產銷售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風險可防范,發生食鹽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有效落實食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全省食鹽質量安全。2017年1月1日起,江蘇省建立相應的食鹽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食鹽應當具備質量安全電子追溯功能。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后,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江蘇省內的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經營。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我省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江蘇省鹽業主管機構。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鹽批發企業不得委托進行食鹽貼牌生產。

  (十一)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全省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價格的市場監測,會同鹽業主管機構研究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食鹽價格穩定機制,特殊情況下可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食鹽生產企業不得以低于生產成本的食鹽價格或以降低食鹽質量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二)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并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工業鹽管理辦法,在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同時,制定有效措施,加強督查檢查,尤其是加強工業副產鹽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各級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產品生產企業(包括畜牧用鹽、漁業用鹽)應在產品外包裝上用中文明確標注“工業用鹽”或“非食用鹽”的字樣。對銷售無標識或標識不清楚的鹽產品,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法查處。

  (十三)改革食鹽儲備體系。按照“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和供應應急管理制度、后放開食鹽價格”的原則,抓緊建立省級政府儲備與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相結合的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全省食鹽的安全供應。省級政府食鹽儲備不低于全省1個月的食鹽消費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依托具備儲備條件的省級食鹽批發企業承擔政府儲備任務。暫按每年3000萬元左右安排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由省財政廳核撥。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制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要建立食鹽儲備制度,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并報送至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本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在我省注冊并進入我省流通銷售領域的省外食鹽生產企業和跨省經營的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必須在我省擁有不得低于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食鹽儲備,并向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提供有效證明。企業庫存標準由省行業協會研究提出、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食鹽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十四)加強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管理。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依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綜合考慮食鹽產銷企業規模、技術水平、儲備能力、質量保障條件等因素,加強食鹽生產批發許可資質審核,淘汰落后產能和達不到規范條件的企業。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依照新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按規定頒發食鹽生產、批發許可證,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信息公示、聯合懲戒制度以及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信用管理制度,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與行業協會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合作,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建立全省鹽行業信用管理制度、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采取行業禁入、吊銷證書等措施。省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全省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范圍,修訂完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制定非碘鹽供應管理辦法,建立食鹽專營基礎上的符合江蘇實際的非碘鹽供應體系;加強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貧困地區和交通欠發達地區居民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十七)加強供應應急機制建設。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五、深化國有鹽業企業改革,推動江蘇鹽業做優做強

  (十八)深化國有鹽業企業改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江蘇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要求,積極推進各級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支持江蘇鹽業集團引進戰略投資者,支持省屬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重要投資主體向江蘇鹽業集團投資,對其進行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和活力。

  (十九)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為了夯實保障全省食鹽安全及穩定供應基礎,研究制定促進江蘇鹽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意見,支持以江蘇鹽業集團為龍頭,充分利用其資本市場優勢,市場化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兼并重組全國鹽行業優質資產資源。加快推動江蘇鹽業集團發展“互聯網+商貿”的B2B和B2C平臺,以及連鎖經營等現代服務業。將“淮鹽”納入全省“菜籃子”工程,支持江蘇鹽業集團在全省建立食鹽直配直送的現代城市共同配送體系。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戰略,加強綠色健康食鹽及高端鹽生活品研發,創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領軍企業,使其成為江蘇食鹽生產供應的主渠道和保障全省食鹽有效供給的“穩定器”。把解決省屬國有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統籌考慮。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合理開發利用巖鹽資源。巖鹽資源屬國家所有,進行巖鹽地質勘查、開采的企業,應在省國土資源廳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研究制定江蘇省巖鹽資源專項規劃。

  六、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各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鹽業改革工作,把鹽業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統籌謀劃,協調推進。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研究改革工作。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各有關部門加強改革工作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二)落實工作責任。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改革過渡期。過渡期內,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抓緊研究制定食鹽儲備政策、市場監管新體制、鹽業健康發展政策、鹽政執法人員安置方案以及過渡期內鹽政執法人員及工作經費保障方案,修改完善地方食鹽管理相關制度,完成新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建設,增強改革工作的統籌性、前瞻性和有序性,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十三)強化輿論宣傳。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能力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門戶網站等開通食鹽安全專欄,運用微信、微博、手機應用等新媒體手段加大食鹽安全公益、科普宣傳力度,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管,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

  (二十四)有序推進改革。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按現有規定申請獲得食鹽批發許可資格后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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