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4 號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石泰峰
2017年2月28日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游景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游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游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旅游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并依法取得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旅游經營者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項目批準文件、游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游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并送達旅游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并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游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是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游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游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游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臺實施后臺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 新增水上游覽項目時,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游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游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用于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后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游覽項目游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
第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兼顧游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志。
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置告示牌,標注水上游覽項目規程、游客須知和水上游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游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閑、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設置游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游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在游覽專屬水域設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游客通道或者游客等候游覽場所保持不少于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游客落水、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游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 用于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用于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并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注水上游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湖區、大型庫區游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 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煙等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游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游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游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游客酒后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志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游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游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游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游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游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采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游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游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游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游客的,應當確保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旅游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權限,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游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河道、湖泊、水庫、灘涂、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劃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游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并函告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權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游經營者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于搭載游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范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游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范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覽活動的游艇,按照游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游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