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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4-06 16:00 字體:[ ]

  蘇政辦發〔2017〕3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3日     

  

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管理,規范專家行為,保證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促進專家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綜合專家庫)是省政府依法組建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等活動提供評標(評審)專家服務;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選聘并納入省綜合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省政府委托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省綜合專家庫,負責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組織統一考核培訓,并做好與國家綜合專家庫及其他省部級綜合專家庫的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條 省綜合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專家的選聘、考核、培訓、注銷、監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綜合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省綜合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進行設置。

  第六條 入選省綜合專家庫的專家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申請進入省綜合專家庫的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評標專家應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評審專家應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可不受此年齡限制);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統一在江蘇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的“省綜合專家庫”頁面填報入庫申請信息,并掃描上傳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等材料。每位申請人最多可填報5個二級專業類別。因所申報的專業資格條件不符合被審查退回的,可在取得相應資格后重新申報該專業。

  (二)申請提交以后,相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入庫資格審查。申請人信息不齊全或存疑的,須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遞交補充材料,此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完成期限內。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專家候選人須參加入庫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將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無異議的,正式成為省綜合專家庫專家。

  (四)入庫專家自行下載《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證書》,憑本人身份證到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紋、面部識別等信息,按需辦理專家CA證書、電子簽章等。

  第九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任聘期為3年。滿足下列條件的,期滿后可以續聘。

  (一)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聘期內累計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三)聘期內考核合格。

  第十條 省綜合專家庫設置資深專家子庫,主要用于大型、技術要求復雜項目的評標或評審,以及對公共資源交易等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爭議進行咨詢等情形。庫內專家可申請進入資深專家子庫,具體入庫細則另行公布。

  省綜合專家庫根據需要可建立和完善應急功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建立的行業評標專家庫,整合納入到省綜合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設區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可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推薦,經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納入到省綜合專家庫中統一管理使用。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單獨建立評標(評審)專家庫。

  第三章 綜合專家庫的使用和運行

  第十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且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及進入省、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評標(評審)時應當使用省綜合專家庫,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項目可自愿使用省綜合專家庫。

  第十三條 省綜合專家庫依托專家管理系統實行全程電子化使用和管理。專家管理系統設綜合管理端、市級分管理端、行業管理端、日常運行維護端和網絡抽取端。

  綜合管理端設在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市級分管理端設在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牽頭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行業管理端設在省、設區市行政主管部門,日常運行維護端設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絡抽取端設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使用人抽取專家提供服務,并且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網絡抽取端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配有監控設施、計算機、密函打印機、語音自動通知設備等網絡抽取端所需的硬件設備與網絡運行環境;

  (三)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

  第十五條 使用人首次提交專家抽取申請之前,須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注冊。注冊時須掃描上傳營業執照(機關或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注冊信息的審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網絡抽取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專家抽取事宜:

  (一)使用人提交專家抽取申請,抽取時間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1天內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二)專家抽取的通知方式為語音自動通知,因語音通知系統故障無法使用時,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為通知;

  (三)密封打印專家抽取結果,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明確專人和監管代表在密封紙上簽字后,存放于網絡抽取端的評標專家抽取場所備查;

  (四)評標(評審)開始后,使用人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陸到專家管理系統查看并打印專家名單。系統出現故障無法查看專家名單時,方可在評標(評審)現場開啟密封打印結果。

  第十七條 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所需專業的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對特殊項目或技術復雜的項目,省綜合專家庫中的專家難以滿足使用人抽取條件時,需從其他省級及以上綜合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專家抽取過程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抽取全程錄音錄像,并實時推送到電子監管系統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確定過程的監督。網絡抽取端對專家抽取過程的音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十九條 凡專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加評標(評審)的,應當提前3天通過專家管理系統申請暫停評標(評審)。在一個聘期內,專家累計暫停期限超過15個月的,視為自行申請退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綜合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招標(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文件等資料,對交易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不在評標(評審)結論上簽字,可用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四)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前應簽署相關誠信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綜合專家庫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綜合專家庫的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加強對綜合專家庫建立和管理的指導服務。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相關部門和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管理。在省綜合專家庫管理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省綜合專家庫,制定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專家評標(評審)活動等。

  (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專家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和協調使用,以及專家數據的維護;負責辦理專家抽取有關事宜;維持進場交易項目(含遠程評標或評審項目)評標(評審)現場紀律和秩序,以及專家日常行為的評價等。

  (三)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同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省綜合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受理所監督項目專家的有關投訴、舉報,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等。

  (四)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牽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設區市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使用情況等。

  (五)各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辦理專家抽取有關事宜;負責維持進場交易項目(含遠程評標或評審項目)評標(評審)現場紀律和秩序,以及專家日常行為的評價等。

  第二十五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省綜合專家庫內專家個人電子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個人情況,包括個人申請書或推薦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入選省綜合專家庫的審查過程及結果的記錄;

  (二)專家履職計分情況;

  (三)信用情況;

  (四)參加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第二十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培訓分在線培訓和現場培訓兩種。培訓考核結果由培訓組織方及時登記到專家管理系統中。

  第二十七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專家考核制度。

  專家考核實行“一標一評”的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專家每次完成評標(評審)工作后由項目監管人員與現場管理人員進行現場考核;遠程異地評標項目的副場專家考核由主場的項目監管人員與副場的現場管理人員共同考核。年度考核在專家聘任每滿1年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應實時同步至專家管理系統,并以實時短信告知專家。專家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考核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考核不合格的專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專家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機制,對專家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不得續聘。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省綜合專家庫專家資格的;

  (二)發生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三)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在評標(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五)以省綜合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省綜合專家庫形象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注銷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個人原因,經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兩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除外)。

  第三十一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負責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上公布對專家的處罰決定、被暫停專家資格和被列入“黑名單”的專家名單。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網絡抽取終端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暫停或者取消該抽取終端。

  (一)配置的設備、設施及人員不能滿足要求的;

  (二)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費用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抽取程序辦理抽取事宜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家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綜合專家庫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標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根據我省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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