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7〕4號
各市、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我省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70號)和《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公平公正。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經濟薄弱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間、地區間公平就業。
——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先繳(墊)后補,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城鄉創業扶持引導補貼、元旦春節期間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
(一)就業技能培訓
1.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五類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企業吸納五類人員就業,履行預申報手續開展崗前培訓,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2.補貼標準。由市、縣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3〕2號)有關規定,結合地區產業發展需要、城鄉勞動者培訓需求、不同工種培訓成本和補貼資金規模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并編制《培訓工種(專項能力)和補貼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地應建立《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生活費補貼標準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執行。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勞動合同(1年以上期限)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新錄用五類人員參加《目錄》所列工種崗前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不超過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3.申領和支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實行“獲證后補”辦法。五類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學員身份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未進行失業登記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應持本人學籍證明或相應學歷的畢業證書,下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以及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職業培訓機構墊支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的,可代為申領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領補貼時,除了上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供:初高中畢業證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城市低保家庭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申請生活費補貼還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企業組織新錄用五類人員按規定參加崗前技能培訓,應向當地人社部門進行預申報,并在開展培訓前提交以下材料: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學員《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等材料。企業對新錄用五類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后,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并提交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人員花名冊、學員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以上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對五類人員申請的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培訓補貼,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到企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二)創業培訓
1.補貼對象。對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參加經人社、財政部門認定的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對象和標準由市縣確定。
各地認定的創業培訓項目(包括創業培訓、實訓等)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實施。
2.補貼標準。由市、縣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3〕2號)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培訓需求、項目成本和資金規模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
3.申領和支付。創業培訓補貼實行“獲證后補”辦法,培訓合格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創業培訓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以及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
以上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
(三)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1.補貼對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在職職工;緊缺型職業(工種)和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組織開展企業技能人才評價且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工種)生產一線崗位職工通過培訓,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緊缺型高技能人才獲證培訓);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創新能力培養并取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書的高級技師(以下簡稱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赴海外培訓的企業生產一線高技能人才及省重點以上技工院校實習指導老師。
緊缺型職業(工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省和市縣區域經濟發展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歷史經典產業等發展情況確定并公布。
2.補貼標準。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一般可按企業支付給培訓機構培訓費用(以培訓費發票為準)的60%確定,每人每年的補貼標準原則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間,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培訓后未能取得中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中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緊缺型高技能人才獲證培訓、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3〕2號)的有關規定和培訓成本(包括教師授課費、課程學習費、教材購置費、實訓耗材費、鑒定考核費等費用,不含用于培訓人員的食宿費、交通費、通訊費開支),按不同職業(工種)確定,并編制《培訓專業和補貼標準目錄》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赴海外培訓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視培訓成本另行公布。
3.申領和支付。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的辦法。
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實行先支后補、按年度事后結算的辦法,企業在開展學徒培訓前將有關備案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年度培訓任務完成后由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備案材料包括:學徒培養計劃、企業與學徒簽訂的培養協議、企業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學徒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包括:除前述備案材料外,還應附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緊缺型高技能人才獲證培訓、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申領和支付,按培訓組織實施的不同方式分別采取下列辦法: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按規定組織開展本企業上述培訓的,由企業向所在地人社、財政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不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依托具備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本企業上述培訓的,企業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向所在地人社、財政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或受委托的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個人參加上述培訓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訓機構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申請補貼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憑證材料。個人申請培訓補貼資金的,還應提供由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代為申請補貼協議。
海外培訓補貼,由選派單位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資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訓批準書》和相關發票復印件在培訓結束后到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經當地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
上述承擔技能、創業和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須由當地人社、財政部門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通過資質審查或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培訓資格認定。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培訓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補貼對象。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2.補貼標準。由市縣人社、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收費標準制定。
3.申領和支付。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就業創業證》、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和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領者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創業者。就業困難人員包括《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界定的各類群體,以及登記失業的優撫對象家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農村零轉移家庭和農村低收入家庭勞動力(下同)。企業(單位)招用或政府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起3年內創業失敗,企業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補貼標準。社會保險補貼的險種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五項。企業(單位)招用或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按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低于1/2,不高于2/3給予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對按照企業繳費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全額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執行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1年的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其實際繳費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長2年期限的補貼。創業失敗人員按實際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申領和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辦法。企業(單位)向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和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勞務派遣企業還需另附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的用工協議、用工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名單以及派往工作崗位等材料。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還需提供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具體范圍等證明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困難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時,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本人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賬(單)、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等憑證。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時,需提供如下材料: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鄉鎮或街道(社區)人社部門蓋章確認的,注明從事靈活就業的單位、地址、崗位、工作時間、收入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
創業失敗者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時,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注銷核準通知書、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創業期間納稅憑證復印件,失業期間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以及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復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
第八條 城鄉創業扶持引導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在就業資金中安排城鄉創業扶持引導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1.補貼對象。首次成功創業(在本省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并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依法申報納稅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所創辦主體。
2.補貼標準。由各地在符合省有關政策規定前提下,結合本地創業主體的經營、帶動就業等實際情況確定。
3.申領和支付。創業主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學生可提供學籍證明或畢業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稅務部門出具的連續6個月的申報或納稅憑證、帶動就業人員勞動合同等復印件、帶動就業人員花名冊(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和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創業主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創業場地租金補貼
1.補貼對象。初次創業租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含大學生創業園、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及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下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經營場地創辦的經營主體,可享受租金補貼。已享受政府租金補貼(減免)的各類創業主體不享受此項補貼。
2.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創業主體享受創業租金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3.申領及支付。創業主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學生可提供學籍證明或畢業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和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創業主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創業主體在銀行設立的基本賬戶。
(三)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登記失業和就業困難人員初次創辦經營主體,初創主體需吸納其他勞動者就業并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他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一次性發放,由市縣根據初創主體實際帶動就業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就業資金量等情況確定。
3.申領及支付。初創主體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創業者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學生可提供學籍證明或畢業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和帶動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帶動就業人員花名冊(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月社保繳費單、初創主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初創主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四)創業基地運營補貼
1.補貼對象。依法成立達到相應建設服務標準并在人社部門備案,為初次創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的城鄉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創業、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創業者。省級創業示范基地的認定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2.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創業經營主體水電、寬帶接入等維持正常運轉,以及基地用于就業創業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等提升服務能力的支出和就業資金量等情況確定。
3.申領及支付。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上一年度水電寬帶接入及用于就業創業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等提升服務能力等支出憑證復印件和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利用自有住房創業者還需提供注冊登記的房產證復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和利用自有住房創業者基本賬戶。
(五)創業孵化補貼
1.補貼對象。市縣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基地。
2.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實際孵化成功(基地內注冊登記并孵化成功搬離基地后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戶數等因素確定。
3.申領及支付。創業孵化基地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孵化成功實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基地和初創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創業服務協議和經創業實體蓋章確認的撤離基地通知書復印件、創業實體撤離基地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孵化成功實體花名冊、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資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創業項目補貼
1.補貼對象。科技含量高、具有潛在經濟社會效益的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
2.補貼標準。由市縣確定。
3.申領及支付。創業項目法人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和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創業項目自評估報告及項目法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項目法人基本賬戶。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1.補貼對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2.補貼標準。由市縣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3.申領和支付。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安置人員身份證、《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安置人員名單、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及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或委托人社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
1.補貼對象。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畢業后2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含通過教育部相關機構學歷學位認證且畢業后2年內未就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和離畢業時間不足3個月(見習期為6個月的可向前延伸到離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對符合條件參加就業見習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給予3-6個月的一次性就業見習生活補貼,并購買見習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見習單位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
2.補貼標準。就業見習生活補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上年月最低工資標準60%,就業見習生活補貼和一次性見習補貼標準由市縣制定。
3.申領和支付。見習單位按規定招錄見習人員,根據見習計劃使用情況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生活補貼。就業見習生活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實際參加就業見習人員就業見習協議書、身份證、畢業證書(或畢業生推薦表、海外學位學歷認證書)復印件,見習人員名單、考勤統計表、生活補貼明細賬(單)、指定銀行辦理的銀行卡號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直接將補貼撥付到見習人員銀行卡。見習單位在1月底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上年一次性見習補貼。一次性見習補貼申請材料包括:見習單位上年招錄見習人員名單、留用見習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記錄復印件等資料。當地人社部門自行制定審核一次性見習補貼撥付流程,按規定直接將一次性見習補貼撥付到就業見習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戶。
第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
1.補貼對象。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畢業生。存在身份重疊的畢業生,只能按一種身份申領。
2.補貼標準。每個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按1500元補貼。
3.申領和支付。畢業生應向所在學校申領補貼,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證、學籍證明、低保證明(殘疾證或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復印件,求職創業補貼個人申請表和個人銀行賬戶,學籍證明、低保證明、殘疾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需出示原件。學校審核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填寫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和花名冊,連同上述材料報學校所在地人社部門復審確認。市縣屬院校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流程由市縣制定;省部屬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將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和花名冊報省教育廳(省部屬技工院校報人社廳)匯總,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的匯總表,直接或通過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學校,再由學校支付到畢業生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1.補助對象。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人社基層平臺和其它就業服務社會組織。
2.補助標準。財政部門應對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人社基層平臺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并結合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項目支出經費,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就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維護及政府開展就業創業創建工作獎補等。對暫未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的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由市縣根據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成功就業人數、單位和個人檔案托管數量(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等因素確定;對暫未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的人社基層平臺補助標準由市縣根據購買人社基層平臺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等因素確定;其它就業服務社會組織補助由市縣按成功介紹就業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人數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超過50元的標準等因素確定。
3.申領和支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人社平臺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補貼時,需提供相應的基礎數據資料和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其它就業服務社會組織需向人社部門提供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成功介紹就業人員花名冊(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及勞動合同復印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副本和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分別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基層人社平臺和其它就業服務社會組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養省補資金,主要用于省級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補助、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引進和培養、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補助
1.補助對象。省級高技能人才專項公共實訓基地,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省級企業首席技師,省技工院校示范專業、精品課程。
2.補助標準。省級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按項目法分配的標準補助。
3.申請和支付。省級高技能人才重點項目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每年下達的項目申報條件、遴選程序和所需材料組織申報,在市級審核推薦的基礎上經省級評審、現場考察、公示確認后給予補助。
(二)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引進和培養
1.補助對象。省確定的引進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的單位及培養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的單位。
2.補助標準。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引進和培養按項目法分配的標準補助。
3.申請和支付。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引進和培養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職業技能競賽補助
1.補助對象。承辦中國技能大賽、中國技能大賽(國家級一類競賽)江蘇選拔賽的地區;承擔集訓任務的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江蘇集訓基地所在地區。
2.補助標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年度競賽計劃和預算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3.申請和支付。承辦地區人社、財政部門在賽后(集訓任務結束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提出競賽(集訓)補助經費書面申請,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賽事(集訓)經費審計報告及承辦單位信用承諾書等材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核定后給予適當補助。
競賽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競賽組織、場地租用、材料損耗、方案制定、命題和評判人員勞務費等,不得用于競賽主辦或承辦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等支出。集訓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集訓基地場地、設施設備租賃,購買工具耗材,以及技術指導專家、教練、選手、翻譯生活補助、城市間交通費等。
第十四條 元旦春節期間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貼
1.補貼對象。就業困難人員。
2.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等因素確定。
3.申領和支付。具體辦法由市縣確定。
第十五條 上述各項就業補助資金享受對象提供有關復印件時,需同時出示原件。
第十六條 各項就業補助資金申請時限由各地規定,享受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各地不得自行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增設未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再用于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支出,不得用于辦公用房建設、職工宿舍建設、購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經費和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補助資金,采用以因素法為主,項目法為輔的方法分配資金。
第十九條 按因素法分配資金的項目包括: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城鄉創業扶持引導補貼(省級創業示范基地和省級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除外)、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元旦春節期間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貼等支出。
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縣統籌用于當地促進就業創業的各項補貼政策落實。主要參考:各地人口數、登記失業人數、城鎮新增就業人數、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人數、就業技能培訓人數、成功創業人數、創業帶動就業人數、高技能人才培養人數等,以及城鎮登記失業率、基層人社平臺個數、財力狀況、就業補助資金投入、支出進度(結余)等因素。以上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按項目法分配資金的項目包括: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省級創業示范基地和省級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
省級高技能人才專項公共實訓基地每個補助100萬元,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每個補助10萬元,省級企業首席技師每位補助1萬元,省技工院校示范專業每個補助30萬元、精品課程每門補助2萬元。引進單位每引進一位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省給予10萬元項目資助;培養單位每培養一位急需緊缺高技能領軍人才,省給予10萬元項目資助。
省級創業示范基地和省級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由基地或項目單位(所有人)自主申報,在縣(區)、市兩級審核推薦的基礎上,經省級評審、公示后認定。創業基地被評為省級創業示范基地的,給予每家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創業項目被評為省級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的,給予每個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各地可在加強省級創業示范基地和省級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跟蹤管理和考核的基礎上,分期撥付省級基地和創業項目補助資金,分期不超過3期,時間跨度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一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項目須于上一年度6月底前評審結束,納入當年財政部門預算,在當年部門預算“二上”時應當分地區、項目編制預算。
第二十二條 對因中斷經營等特殊情況無法撥付或省以往年度按項目下達未使用的結余資金,各地可按規定統籌用于就業創業各項補貼。對疏于管理,導致支出進度慢、結余多,直接影響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地區,省財政廳將相應下調補助系數或直接扣減下一年度省補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該地區獲得省補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涉企資金要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財政涉企資金管理信息化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財辦〔2016〕22號)要求,納入財政涉企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已享受省級財政同類(類似)補貼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省就業資金補貼。就業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時,各類申報單位(個人)要填寫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見附件),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遵守省級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管理,加快支出進度,嚴格按照財政國庫支付管理規定審核和撥付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財務規章制度建設,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補貼對象對所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根據《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財規〔2016〕10號)的有關規定,依托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各地人社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執行。加強信息化建設,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會同財政部門,進一步簡化手續,方便補貼對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補助標準、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管理體系,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就業補助資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目標及完成等情況。人社部門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單位和個人申領補貼的,應將申領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項目及標準等在資金撥付前,通過部門官網和公共就業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人社部門在年度終了后,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內容完整、數據真實的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及分析說明,市縣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將審核后的有關報表及說明,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享受補助的單位和個人存在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下達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人員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還應按《公務員法》、《行政監督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縣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1〕50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就業專項補助資金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13〕198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獲證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47號、蘇財農〔2011〕51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技師培訓項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社〔20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