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7〕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新聞出版廣電(版權)局,各出版單位:
為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研究制定了《江蘇省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7年8月1日
江蘇省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價格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經營者合法價格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教材租型、出版、發行的單位,以及編寫教材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江蘇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書和列入江蘇省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
第四條 中小學教材單冊零售價格(包含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實行政府定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外省進入本省的中小學教材的零售價格,按照與本省出版教材同質同價原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教材零售價格根據印張單價和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和插頁數量,以及出版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確定。計算公式為:
教材零售價格=(印張單價×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插頁數量)×(1+增值稅率)。
印張單價、封面價格和插頁單價均為不含稅價。
第六條 印張單價、封面價格和插頁單價由出版印刷(含租型費)、發行環節的行業平均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構成。中小學教材的成本費用要嚴格依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算。
第七條 租型屬于著作權使用許可和專有出版權再授權許可的行為。租型費由著作權使用費和版型制作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租型費由供型出版單位與租型出版單位協商確定。租型版教材按租型費計成本,稿酬費用不列入成本。
第八條 出版印刷環節的成本費用由出版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紙質版教材的稿費、編錄費用、校對排版費用、紙張材料費用、制版印刷裝訂費用等各項直接支出(不含第七條規定的租型費)和間接支出。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九條 發行環節的成本費用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第十條 中小學教材發行費率標準為:黑白版、雙色版為銷售碼洋的30%,彩色版為銷售碼洋的28%,評議類教輔為銷售碼洋的35%。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盲文、聾啞、培智和小語種外語教材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低于漢字教材價格的原則確定。
第十二條 在中小學教材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出版行政部門適時調整印張單價、封面價格和插頁單價。
第十三條 制定或者調整中小學教材印張單價、封面價格和插頁單價應當進行成本監審,聽取學生家長、租型、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時,租型、出版、印刷、發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當在中小學教材版權頁及封底中標明價格批準文號、零售價格等內容。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教材價格信息,標注開本、印張數、零售價格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出版單位出版教材應當符合中小學教科書幅面尺寸、版面標準以及用紙、印刷質量等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租型、出版、發行單位收取未經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費用。
租型、出版、發行單位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粓绦姓▋r,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內教材價格的;
?。ǘ┨搱蠡蛘卟话凑袠俗h定要求私自變更教材用紙規格和定量、印刷色數、印張數量、插頁數量等技術參數的方式變相漲價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價格公示,或者公示的教材價格與報經批準的價格不一致的;
?。ㄋ模┢渌麅r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出版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